加工贸易手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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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手册合同
篇一:加工贸易手册办理流程
加工贸易手册办理流程
①客户提供办理手册资料,与客户确定进口合同号,出口合同号,进口料件品名,出口成品品名,单耗,金额,单价,原产国等一切涉及手册办理的资料。
②向外经贸委进行网上发送,发送流程:新建新合同申请文号(新建后如无变化则无法删除)→输入进出口合同号→输入进口料件相关数据→输入出口成品相关数据→输入
单耗及损耗率→检查合同→如无问题,确定发送即可。
若审批同意,则以进出口合同及加工能力生产证明(复印件即可)前往领取。
③带齐相关办理手册资料(保证函,进出口合同,进出口预录表,保税合同备案表,合同备案表,加工贸易单耗表,生产能力证明。
),以上资料都需敲正本公章,其中保证函需敲双公章。
④预录完毕后,交入海关受理。
⑤手册办理一般为3~5个工作日。
⑥手册有效期一般以外经贸委批准证为准。
加工贸易涉及公式:
进口数量=(出口成品*单耗)/(1-损耗率)
单耗=净耗/(1-损耗率)
篇二:加工贸易手册办理程序
加工贸易手册办理程序
20XX-11-2612:06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一)申请备案的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
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1万美元以下的进口辅料除外);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其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供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签发给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国税部门备案证明(来料加工除外);
5、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
6、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7、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需提供对口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
8、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9、《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10、《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
11、《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
12、《单耗备案申请表》;
13、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1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15、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16、从事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还应提供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注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17、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备案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
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和各项资料是
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设立台账
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一万美元以下的合同除外)。
4、核发手册
按规定已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设立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四)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一)申请合同变更的条件:
1、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已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经营企业已签订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3、申请变更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由商务部门审核批准;
4、合同的变更应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变更时应提交的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3、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合同变更申请书;
5、《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单耗备案申请表》(填写变更部分);
6、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变更部分);
7、为确定变更后的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8、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
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和各项资
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变更台账
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变更后不超过一万美元的合同除外)。
4、核发手册
按规定已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变更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变更后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四)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三、加工贸易核销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
2、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料件已加工复出口;
3、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已核算清楚,能向海关如实申报;
4、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了内销征税、退运、放弃或余料结转等手续;
5、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6、加工贸易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
日起30日内提出。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齐全、有效的进出口报关单(按《登记手册》的进出口记录顺序编列);进出口报关单票数和相关内容应当与登记手册进出口登记栏的进出口记录一致;
4、核销核算表;
5、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过内销征税、放弃、销毁等手续的,应提供税单复印件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6、备案后因故中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合同,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
7、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提交报关单留存联、补发联,或加盖原报关地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
8、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应向海关提供遗失情况的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供手册遗失证明;
9、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如排料图、线路图、配方表等。
(三)办理程序:
1、报核受理
企业向海关递交核销所需要的各项文件。
海关审核后受
理。
2、海关核销
海关对企业报核的合同审核,并出具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凭海关开出的台账核销联系单到中国银行核销台账。
3、核销结案
海关凭银行开出的台账核销通知书核发加工贸易合同
结案通知书。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报核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带齐所需的资料,一式四份,到当地外经贸局审批,盖章。
2:到当地国税局审批、盖章。
留一份在国税局备案,送一份到当地外经贸局备案。
3:一份自己留底,一份送主管海关办理手册。
4:海关审核,到预录单位预录入,送到海关审批。
5:海关审批通过,打印出银行台帐联系单,到中国银行设立银行台帐,拿回执交海关。
6:海关发放手册。
一般二天时间可完毕。
需要的资料比较多,你可到当地外经贸局外经科去问,他们会告诉你的,我懒得打了。
所需的资料,打印一式四份: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加工贸易申请表清单
3.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4.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5.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6.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
(1)加工贸易合同概况表
(2)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
(3)加工成品备案申请表
(4)单耗备案申请表
7.进口合同
8.出口合同
9.基本帐户开立证明
篇三:加工贸易手册
手册/分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加工贸易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发
经营企业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
手册备案有效期
加工贸易企业须知
1.本加工贸易手册供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货物进出口和核销之用。
本手册适用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业务。
2.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相关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担保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3.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4.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5.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6.经营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时,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7.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报原
审批机关批准的,
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8.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9.加工贸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10.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不得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在境内销售。
加工贸易货物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1-
11.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
12.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的,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13.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
出口,以及办理料件或成品的内销、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限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报核前必须办结余料结转、征税、退运、放弃等相关手续。
14.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15.经营企业应妥善保管手册,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16.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17.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贸易,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本须知未尽事项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19.本手册由海关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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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情况表
经营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经营期限注册地址加工厂厂址注册资本年加工能力年进出口额(美元)企业管理类别厂房所有权:租赁()自建()其他()厂房租赁期企业负责人办公电话手机邮箱经办人办公电话手机邮箱传真邮
编网址
本企业保证手册填报内容真实有效;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保证合法经营,按期加工复出口,及时办理变更、核销等海关手续;因故转为内销的,及时按规定办理补税等手续。
如有违法违规之情事,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