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合并纳税后未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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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 补亏损 的方式
企 业 发 生亏 损 时 ,弥 补 亏损 的 渠 道 主要 有 三 种 :一 是 用 以 后年 度税 前 利 润 弥补 ,企 业发 生 亏损 ,可 以 用次 年 度 的税 前 利
润弥 补 ,次 年 度 利润 不足 弥补 的 ,可以 在 五年 内延 续 弥补 ;二
总纳 税 ,是指 居 民 企业 在 中 国境 内跨 地 区 ( 指跨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和 计 划单 列市 )设 立不 具 有 法 人资 格 的营 业 机构 、场 所
取消合并 纳税 后 未弥补亏损 的税务处理
 ̄2 0 年1 日起—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0 9 月1 对于取消合并 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后 , 对汇总在企 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 l k
文, 林树 良 李伟毅
根据 ( ( 财政 部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于 试 点 企业 集 团缴 纳企 业 所 得税 有 关 问题 的 通知 的 规定 , 自2 0 年 1 日起 一些 企 业 集 0 9 月1
第 十 八 条规 定 :企业 纳 税年 度 发 生 的亏 损 ,准 予 向 上 的亏 损 是 指 当年 总 收 益小 于 当年总 支 出 ,根 据 企 业 会计 准 则 的规 定 进 行会 计 核算 ,如 果 当年 账面 利润 为 负数 ,即
的 亏损 其 含 义不 同 ,处理 方法 亦不 同 。
并 纳 税 ,是 指 大 型 企业 集 团 的 母 子 公 司 实 施 盈 亏 相 抵之 后 的
收 益缴 纳 所 得税 。大 型 国企 合并 纳 税 始于 19 年实 施 分税 制 改 94 革 , 国税 总局 《 关于 大型 企业 集 团 征 收所 得 税 问题 的通 知 》 规 定 ,经 国务 院批 准成 立 的企 业集 团经 批 准后 ,可 由其 10 0 %控 股
定 ,以 便于 该类 企业 正 确弥 补亏 损 。
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 。然后通过 “ 利润分配”科 目核算有关亏
损 的 弥补情 况 。 《 业 所得 税 法 》第 五 条 规定 ,企 业每 ~ 纳 税 年度 的 收 入 企 总 额 ,减除 不 征 税收 入 、 免税 收 入 、各 项 扣除 以及 允许 弥 补 的
配 利 润 ”科 目 ,借记 “ 润分 配——一 分 配利 润 ” 科 目,贷 记 利 未 “ 年 利润 ” 科 目,结 转 后 “ 润 分配 ” 科 目的 借 方 余额 ,即 本 利
该如 何 进 行处 理 ? 国家 税 务总 局 《 于取 消 合并 纳 税 后 以前 年 关 度 尚 未 弥 补 亏 损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题 的 公 告 》 进 行 了 详 细 规
成 员企 业 选择 由核心 企业 统一 合并 纳税 。20 年实 施 两税 合 并 07 时新 企 业 所得 税 法确 立了 法 人税 制 的 原则 ,具 有 法 人 资格 的 企 业都 必 须 单 独纳 税 , 《 业 所得 税 法 》第 五 十 二条 规 定 ,除 国 企
务院 另 有 规定 外 ,企业 之 间 不得 合 并缴 纳 企业 所 得 税 。所 谓 汇
( 以下称 分 支机 构 )的 ,该 居 民企业 为 汇总 纳税 企业 。 两 者的 区 别 :合 并 纳税 的 各 方是 一 个 大 型集 团 下属 的 各 自 独立 的 企 业 法人 ,而 汇总 纳税 的 各 方 是一 个 企业 法 人下 属 的 不
是 用 以 后年 度 税 后利 润 弥 补 ,企业 发 生 的 亏损 ,五 年 内的税 前
正确 区分合并 纳税与 汇总 纳税
合并 纳 税是 否 就 是 汇总 纳 税 ?首 先 搞 懂 两个 概 念 ,所 谓 合
以前 年度 亏 损 后 的余 额 ,为应 纳 税 所得 额 。 因此 ,在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额 时 ,依 照税 法 的规 定 将 纳税 年 度 的收 入 总 额减 除 不征 税 收 入 、 免税 收 入和 各 项扣 除 后 ,其 结 果 有可 能 小 于零 ,这 小 于 零 的数 额即 税 法规 定 中 的亏 损 。税法 中的 亏损 和 财 务会 计 中
转 ,用 以 后年 度 的所 得 弥 补 ,但 结转 年 限 最长 不 得 超过 五 年 。
这 里 亏损 弥 补 的 含义 有 两 个 :一 是 自亏 损 年度 的下 一 个年 度 起 连 续 五年 不 问 断地 计 算 ;二是 连续 发生 年 度亏 损 ,也 必须 从 第

个 亏 损 年 度 算起 ,先 亏 先 补 ,按 顺 序 连续 计算 亏 损 弥 补期 ,
利 润 不足 弥 补 时 ,用 税 后利 润 弥 补 ,税 法 上在 计 算 应税 所得 时 不 能 扣除 亏 损 余 额 ;三 是 以盈 余公 积 弥 补 亏损 ,企 业发 生 的 亏 损 ,可 以用 盈 余公 积 弥 补 ,借 记 “ 余 公 积 ”科 目 ,贷 记 “ 盈 利 润 分 配—— 盈 余公 积 补亏 ”科 目。
为会 计 上讲 的 “ 亏损 ”。 与实 现 利 润的 情 况相 同 ,企业 应将 本 年 发 生的 亏 损 自 “ 年 利 润” 科 目,转 入 “ 润 分 配— — 未分 本 利
团取 消了 合 并 申报 缴 纳企 业 所得 税 ,对于 取 消 合并 申报缴 纳 企
业所 得 税 后 ,对 汇总 在企 业 集 团总 部 、 尚未 弥 补的 累 计亏 损 应
具 有 法 人 资格 的 分支 机 构 。新 的 企业 所 得 税法 实 施 后实 行 法 人
纳税 ,合并 纳 税 已经 取 消 了 ,而 分 支机 构 都要 由总 机构 进 行 汇
总纳 税 。
亏损 弥补 的税务 处理
亏 损 弥 补 的总 体 规定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 所得 税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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