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资产之应收及预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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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资产之应收及预付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费⽤、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下⾯店铺准备了关于资产之应收及预付款项部分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提供给⼤家参考!
【准则原⽂】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常⽣产经营活动中发⽣的各项债权。

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额⼊账。

【解读】本条是关于应收及预付款项定义、构成和会计处理的规定。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特征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企业⽇常⽣产经营活动中发⽣的。

如销售产成品或商品、外购原材料或商品过程中发⽣的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如职⼯因公或因私向本企业借款产⽣的其他应收款,等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本质是债权。

但是,应收款项最终会收到货币资⾦,预付账款则是收到所购物资或劳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构成
应收及预付款项根据产⽣的原因不同,可分为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款项可以理解为“别⼈⽋⼩企业钱,但钱尚未收到”,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预付账款则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如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以及外包⼯程的⼯程款等。

预付账款可以理解为“⼩企业将钱预先付给对⽅”,但⽬的是为了取得实物⽽不是重新收回现⾦。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计量原则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额⼊账。

即在实务中,⼩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列⽰的⾦额记录应收款项或预付账款。

四、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应收票据的内容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成品或材料,下同)、提供劳务等⽇常⽣产经营活动⽽收到的商业汇票(银⾏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第⼆⼗⼆条规定:“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条件⽀付的委托;确定的⾦额;付款⼈名称;收款⼈名称;出票⽇期;出票⼈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的,汇票⽆效。

汇票上记载付款⽇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汇票的付款⽇期(即汇票到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记载:见票即付;定⽇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定⽇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出票⽇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到期⽇;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出票⽇起按⽉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承兑或拒绝承兑⽇起按⽉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商业汇票的提⽰付款期限,⾃汇票到期⽇起10⽇。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申请贴现。

根据承兑⼈不同,商业汇票分为银⾏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开⽴存款账户的存款⼈(这⾥也是出票⼈)签发,由承兑银⾏承兑的票据。

企业申请使⽤银⾏承兑汇票时,应向其承兑银⾏按票⾯⾦额的万分之五交纳⼿续费。

银⾏承兑汇票的出票⼈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额交存其开户银⾏,承兑银⾏应在汇票到期⽇或到期⽇后的见票当⽇⽀付票款。

银⾏承兑汇票的出票⼈于汇票到期前未能⾜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除凭票向持票⼈⽆条件付款外,对出票⼈尚未⽀付的汇票⾦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签发交由付款⼈承兑的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收到开户银⾏的付款通知,应在当⽇通知银⾏付款。

付款⼈在接到通知⽇的次⽇起3⽇内(遇法定休假⽇顺延)未通知银⾏付款的,视同付款⼈承诺付款。

银⾏将于付款⼈接到通知⽇的次⽇起第4⽇(遇法定休假⽇顺延),将票款划给持票⼈。

付款⼈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于汇票到期⽇付款。

银⾏在办理划款时,付款⼈存款账户不⾜⽀付的,银⾏应填制付款⼈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开户银⾏转交持票⼈。

(⼆)取得应收票据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额,借记“应收票据”科⽬,按照确认的营业收⼊,贷
记“主营业务收⼊”等科⽬。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按照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企业收到商业汇票以抵偿应收账款,应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额,借记“应收票据”科⽬,贷记“应收账款”科⽬。

(三)商业汇票贴现
⼩企业持有商业汇票,如在票据到期前需要提前取得现⾦,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申请贴现。

贴现,是指持票⼈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送交银⾏,银⾏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业务活动。

票据贴现实质上是⼀种融通资⾦的⾏为。

在贴现中,企业付给银⾏的利息称为贴现利息,银⾏计算贴现利息所⽤的利率称为贴现率,企业从银⾏获得的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货币收⼊称为贴现所得。

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值=票据⾯值×(1+票⾯利率×票据期限)
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期=票据期限-企业已持有票据期限
按照中国⼈民银⾏《⽀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实付贴现⾦额按票⾯⾦额扣除贴现⽇⾄汇票到期前1⽇的利息计算,承兑⼈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根据票据到期债务⼈未能偿还时银⾏是否享有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不附追索权的情况。

⼩企业与银⾏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债务⼈未能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即银⾏⽆追索权的,应视同出售票据进⾏会计处理。

⼩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贴现,应根据银⾏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照实际收到的⾦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存款”科⽬,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科⽬,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额,贷记“应收票据”科⽬。

2.附追索权的情况。

⼩企业与银⾏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债务⼈未能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还款的责任,即银⾏有追索权的,应视同以票据为质押取得银⾏借款。

因为这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商业汇票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发⽣实质性转移,商业汇票可能产⽣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

⼩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贴现,应根据银⾏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照实际收到的⾦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存款”科⽬,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科⽬,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额,贷记“短期借款”科⽬。

(四)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物资
⼩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或者将⼀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使。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为。

出票⼈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清偿下列⾦额和费⽤: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额;汇票⾦额⾃到期⽇或者提⽰付款⽇起⾄清偿⽇⽌,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

被追索⼈清偿债务时,持票⼈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的收据。

背书⼈作为被迫索⼈依照上述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付下列⾦额和费⽤:已清偿的全部⾦额;前项⾦额⾃清偿⽇起⾄再追索清偿⽇⽌,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

⾏使再追索权的被迫索⼈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
费⽤的收据。

通常情况下,⼩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应计⼊取得物资成本的⾦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按照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额,贷记“应收票据”科⽬,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存款”等科⽬。

(五)商业汇票到期
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额,借记“银⾏存款”科⽬,贷记“应收票据”科⽬。

因付款⼈⽆⼒⽀付票款,或到期不能收回应收票据,应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额,借记“应收账款”科⽬,贷记“应收票据”科⽬。

五、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应收账款的内容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常⽣产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收取的价款或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会计上所指的应收账款有其特定的范围。

第⼀,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活动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款、应收债务⼈的利息等应收款项;第⼆,应收账款是指流动资产性质的债权,不包括长期的债权(如购买的长期债券等);第三,应收账款是指本企业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本企业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如租⼊包装物⽀付的保证⾦等。

(⼆)发⽣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因赊销业务⽽产⽣的,因此,其⼊账时间与确认收⼊的时间⼀致。

通常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账价值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价款、增值税,以及代购货⽅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另外,还应考虑商业折扣、现⾦折扣等因素。

⼩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应收⾦额,借记“应收账款”科⽬,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按照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或“其他业务收⼊”科⽬。

⼩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应收账款”科⽬,贷记“银⾏存款”等科⽬;收回代垫费⽤时,借记“银⾏存款”科⽬,贷记“应收账款”科⽬。

(三)收回应收账款
⼩企业收回应收账款,应借记“银⾏存款”或“库存现⾦”科⽬,贷记“应收账款”科⽬。

⼩企业应收账款改⽤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照票⾯⾦额,借记“应收票据”科⽬,贷记“应收账款”科⽬。

六、预付账款的账务处理
(⼀)预付账款的内容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包括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程款等。

(⼆)发⽣预付账款
⼩企业根据购货合同的规定向供应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科⽬,贷记“银⾏存款”科⽬。

收到所购物资,按照应计⼊购⼊物资成本的⾦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贷记“预付账款”科⽬;当预付货款⼩于采购货物所需⽀付的款项时,应将不⾜部分补付,借记“预付账款”科⽬,贷记“银⾏存款”科⽬;当预付货款⼤于采购货物所需⽀付的款项时,应收回多余款项,借记“银⾏存款”科⽬,贷记“预付账款”科⽬。

⼩企业出包⼯程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程价款,借记“预付账款”科⽬,贷记“银⾏存款”等科⽬。

按照⼯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程价款,借记“在建⼯程”科⽬,贷记“预付账款”、“银⾏存款”等科⽬。

七、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
(⼀)应收股利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股票,如果实际⽀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股利,应当按照实际⽀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股利后的⾦额,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按照应收的现⾦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按照实际⽀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存款”科⽬。

在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本企业应享有⾦额,借记“应收股利”科⽬,贷记“投资收益”科⽬。

⼩企业实际收到现⾦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存款”等科⽬,贷记“应收股利”科⽬。

(⼆)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债券,如果实际⽀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应收的债券利息后的⾦额,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债券投资”科⽬,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按照实际⽀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存款”科⽬。

在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应付利息⽇,按照分期付息、⼀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借记“应收利息”科⽬,贷
记“投资收益”科⽬;按照⼀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票⾯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贷记“投资收益”科⽬。

⼩企业实际收到债券利息时,借记“银⾏存款”科⽬,贷记“应收利息”科⽬。

⼋、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
(⼀)其他应收款的内容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主要包括:(1)应收的各种赔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2)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3)应向职⼯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垫付的⽔电费、应由职⼯负担的医药费、房租等;(4)存出保证⾦,如租⼊包装物⽀付的押⾦;(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发⽣其他应收款
⼩企业发⽣各种其他应收款项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贷记“库存现⾦”、“银⾏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

出⼝产品或商品按照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退税)”科⽬。

收回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银⾏存款”、“应付职⼯薪酬”等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

九、执⾏中应注意的问题
存在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票⾯⾦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承兑⼈、背书⼈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背书转让⽇、贴现⽇、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期和收回⾦额、退票情况等资料。

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设置“1121应收票据”、“1122应收账款”、“1123预付账款”、“1131应收股利”、“1132应收利息”和“1221其他应收款”6个会计科⽬。

本条规定应⽤举例
【例2-6】 2013年2⽉8⽇,甲公司对外销售⼀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 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5 000元;甲公司收到购货单位开出的不带息银⾏承兑汇票⼀张,票⾯⾦额为1 755 000元,期限为两个⽉;商品已发出,该批商品成本为800000元。

两个⽉后,甲公司按票⾯⾦额收回款项,存⼊银⾏。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 1 755 000
贷:主营业务收⼊ 1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2)收到款项时:
借:银⾏存款 1 755 000
贷:应收票据 1 755 000
【例2-7】2013年5⽉20⽇,甲公司采⽤托收承付结算⽅式对外销售商品⼀批,货款3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510 000元,以银⾏存款代垫运杂费60 000元,已办理托收⼿续。

商品已发出,该批商品成本为2 000 000元。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3 5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 3 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银⾏存款 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 000
【例2-8】2013年3⽉3⽇,甲公司根据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向供货单位预付1 000 000元货款的50%。

3⽉26⽇,甲公司收到供货⽅发来的原材料,验收⽆误,增值税专⽤发票记载的货款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 000元。

甲公司以银⾏存款补付剩余款项670 000元。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预付50%的货款时:
借:预付账款 500 000
贷:银⾏存款 500 000
(2)收到原材料并验收⼊库时:
借: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预付账款 1 170000
借:预付账款 670000
贷:银⾏存款 670 000
【例2-9】2013年4⽉10⽇,甲公司以银⾏存款替职⼯垫付应由其个⼈负担的医疗费5 000元,并从其当⽉⼯资中扣回。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垫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 5 000
贷:银⾏存款 5 000
(2)扣款时:
借:应付职⼯薪酬 5 000
贷:其他应收款 5 000
【例2-10】2013年5⽉10 ⽇,甲公司租⼊包装物⼀批,以银⾏存款向出租⽅⽀付押⾦10000元。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10 000
贷:银⾏存款 10 000
【准则原⽂】第⼗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减除可收回的⾦额后确认的⽆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债务⼈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清偿的。

(⼆)债务⼈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清偿的。

(三)债务⼈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法追偿的。

(五)因⾃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导致⽆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时计⼊营业外⽀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解读】本条是关于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的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可能会因购货⼈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法收回。

这类⽆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就是坏账。

因坏账⽽遭受的损失为坏账损失。

对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法有两种,即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直接转销法下,⽇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坏账时,才作为损失计⼊当期损益,同时冲销应收款项,即借记“营业外⽀出”科⽬,贷记“应收账款”科⽬。

这种⽅法的优点是账务处理简单、实⽤,缺点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和权责发⽣制的要求。

在这种⽅法下,只有坏账已经发⽣时,才能将其确认为当期损失,导致各期利润不实;另外,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是按其账⾯余额⽽不是按账⾯价值反映,这在⼀定程度上歪曲了期末的财务状况。

备抵法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估计坏账损失,计⼊当期损失,同时建⽴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时,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

这种⽅法的优点是符合资产的定义和权责发⽣制的要求,缺点是对职业判断要求较⾼,且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要进⾏纳税调整。

在这种⽅法下,坏账损失计⼊同⼀期间的损益,避免了企业虚盈实亏;在资产负债表上列⽰应收款项账⾯价值,使财务报表使⽤者能了解企业应收款项的可收回⾦额。

但是,由于企业发⽣坏账损失带有很⼤的不确定性,所以只能以过去的经验为基础,参照当前的信⽤政策、市场环境和⾏业惯例,估计每期应收款项未来现⾦流量现值,从⽽确定当期减值损失⾦额,计⼊当期损益。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减除可收回⾦额后确认的⽆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务⼈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清偿的;(⼆)债务⼈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清偿的;(三)债务⼈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法追偿的;(五)因⾃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导致⽆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减少所得税纳税调整,本条采取了与税法完全⼀致的坏账损失认定条件和处理⽅法,即直接转销法。

这⼀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有差异,⼩企业应当予以注意。

⼀、坏账损失确认的时点
坏账损失应在实际发⽣时确认,⽽不是预计或预期发⽣时确认。

⼆、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本准则第⼗条任⼀条件的,应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

三、坏账损失⾦额的确定
⼩企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出现上述所列条件之⼀时,应当积极与债务⼈进⾏协商,努⼒收回相关款项,如果确实⽆法再收回,应将该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余额扣除可收回的⾦额后的净额,作为坏账损失的⾦额。

四、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额,借记“银⾏存款”等科⽬,按照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余额,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出”科⽬。

五、执⾏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应当注意正确处理好与税收征管的关系,认真按照税收征管的要求作好相关申报⼯作。

⼩企业发⽣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其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坏账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31⽇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企业(包括⼩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破产清算的,应有⼈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执⾏的法律⽂书;
(4)属于债务⼈停⽌营业的,应有⼯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个⼈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法收回的,应有债务⼈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总额万分之⼀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特别提醒】2012年12⽉31⽇应当按照原会计处理⽅法计提坏账准备,以贯彻⼀致性的要求。

2013年1⽉1⽇建⽴新账时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应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2013年1⽉1⽇应收账款按照2012年12⽉31⽇账户余额的全额结转。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法相同。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设置“5711营业外⽀出”等会计科⽬。

本条规定应⽤举例
【例2-11】2013年8⽉2⽇,因债务⼈破产,甲公司将⼀笔20 000元的应收账款全额确认为坏账损失。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出 20 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资产之应收及预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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