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

合集下载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上半年司法考试是每年一度的重要考试,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好法理学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下面是对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是法的基本概念和法的属性。

法是国家为管理社会秩序而制定的规范,具有普遍强制力和社会意义两个属性。

普遍强制力是法律强制人们遵守和执行,而社会意义是法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是法的分类。

按照内容和效力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命令、司法解释等;按照效力的时间可以分为永久的法和临时的法;按照发布的主体可以分为国家法和地方法等。

再次是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中存在的模糊和不确定的内容进行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将适用的法律规定应用到具体案件中。

然后是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包括生效和失效两个阶段。

法律生效是指法律开始具有强制力和效应,可以分为公告生效和指定生效等;法律失效是指法律不再具有强制力和效应,可以分为废止失效和运用失效等。

接下来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体间关系和主体与客体间关系等。

法律关系的要件包括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四个要素。

然后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刑罚;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最后是法律的正当性和效力。

法律的正当性是指法律合乎道德和公正的要求;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是否具备强制力和能够实现目的的能力。

法律的正当性和效力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

总之,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必备的重要知识点。

掌握好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分类、解释和适用、效力、关系、责任、正当性和效力等内容,有助于考生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司法考试之法理学(完美打印版)

司法考试之法理学(完美打印版)

名词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轰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边缘法学:是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指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指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劝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通常是指已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司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体系:是指由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单选题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单选题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单选题1.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

有关“三个至上”中“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和法律在效力上地位相同,都具有效力B.“宪法法律至上”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C.肯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D.“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对“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

选项A错误。

宪法法律之上并不否认宪法的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

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

所以,说”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不准确的,法律效果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另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选项C正确。

“三个至上”的提出,标着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选项D错误。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

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A.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B.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C.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D.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选项D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不属于理论渊源。

3.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本质区别,它与后者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指引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理和方法的学科,它主要包括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形式学三个部分。

1. 法律哲学法律哲学研究法律的普遍原理、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包括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等内容。

2. 法律逻辑法律逻辑研究法律的逻辑结构、规则和推理方法,包括法律概念的定义、法律规则的推演和法律推理的合理性等内容。

3. 法律形式学法律形式学研究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组织结构和形式特征,包括法律的形式分类、法律的文字解释和法律的适用方法等内容。

二、法理学基本原理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法治原理、公正原则和合理原则。

1. 法治原理法治原理是指国家和社会的一切事务都必须依法进行,并通过法律实施和加强法律的监督,保证国家和社会的正常运行。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3. 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指法律应当符合理性的要求,满足社会的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以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法理学基本理论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包括自然法学、权利法学和规范法学。

1. 自然法学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具有自然本质,是正义的体现,人人平等的前提,法律应当以人的本性和道德为基础,追求公正和正义。

2. 权利法学权利法学认为法律是共同行为的规范,着重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法律应当保护个人和社会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规范法学规范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法律应当依据客观事实,符合社会的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四、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是指根据法律的字面意义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和法律的真实意图,包括文字解释、隐含解释和系统解释等方法。

法律适用是指将抽象的法律规则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根据事实和证据判断适用的法律规则,并作出具体的裁决。

五、法律权利与义务法律权利是指个人或集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具有合法性和法定性,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等。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司法考试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对于考生来说,掌握法理学的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下面是2023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的总结,供考生参考。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任务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存在、法律适用和法律效力等法律问题的学科,它的任务是揭示法律的本质、规律和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二、法律的基本属性1. 法律的客观属性:法律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

2. 法律的规范属性:法律是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

3. 法律的社会属性: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而存在的。

4. 法律的历史属性:法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具有历史传承性。

5. 法律的价值属性:法律是体现社会公正、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和人权保护的有价值的规范。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相互依存、互相支撑的关系。

2.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是规范群体外部行为的规范,而道德是规范个体内心行为的规范。

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和道德可能出现矛盾,这时应该如何处理?四、法律的效力与法律的权威1.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行为的规范能力。

2. 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是指人们普遍承认并遵守法律的现象。

3. 法律的效力与法律的权威的关系:法律的效力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属性,而法律的权威是法律在社会当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法律的解释和适用1. 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阐明和解释的过程。

2. 法律的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精神解释等。

3.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事实和法律关系,并根据判断结果提出适用的法律规范。

六、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对行为人作出一定限制和制裁的一种制度。

2.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受到的法律制止和限制。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 法的定义和学说:法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准绳和规范。

2. 法的特征:法的强制性、普遍性、相对稳定性、制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关系和法人1.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主体性、客体性和目的性。

2. 法人的概念和种类:法人是拥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机构,包括国家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

三、法的层级与效力1. 法的层级:宪法、立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2. 法的效力:法律具有强制性效力,但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变更和废止,法规则具有直接适用性。

四、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五、法律行为和民事权利1.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实际行为和默示行为。

2.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利是通过法律规定享有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合同权。

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和要素: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真实、合法和有约束力,合同的要素包括标的物、价格、数量和质量等。

2. 合同效力的原则和限制:合同效力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七、动产和不动产物权1.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动产物权是对可动的具体财产享有的权利,不动产物权是对固定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可以通过占有、交付、登记等方式设立和转让。

八、知识产权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知识产权是对知识创造和知识表达的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司法考试法理学篇上半年内容概述:上半年的司法考试法理学内容主要围绕着法律理论、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规范以及司法解释等方面展开。

这些内容是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对于成功通过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上半年司法考试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大家复习。

一、法律理论法律理论是法学的基础,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的属性、法的功能、法的效力、法的系统、法律解释等方面的内容。

1.法的本质: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力量,是社会规范的具现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法的本质既包括形式上的法律行为,也包括实质上的法律规范。

2.法的属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规范性、相对稳定性、强制性和相对独立性。

法律既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又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工具。

3.法的功能: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保护功能、秩序功能、预测功能、调整功能和合理化功能。

法律通过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预测和适应社会变革。

4.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包括绑定性和规范性两个方面,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效力取决于其制定、实施和执行的过程。

5.法的系统:法的系统主要包括法的结构和法的体系两个方面,法律结构是指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法律体系是指法律规范之间的整体关系。

6.法的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应用,主要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灵活解释等不同的解释方法。

二、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关于法律的哲学思考,主要涉及到法律的本源、价值、正当性以及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公正的关系等问题。

1.法律的本源:法律的本源可以从自然法说、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形式主义、法律实用主义等不同的观点来理解,不同的学说对于法律本源的界定存在争议。

2.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可以从正义价值、效益价值、积极价值等不同角度来看待,法律的价值取决于其能否保障公共利益、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3.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正当性是指法律作为合乎理性和公正的社会规范的程度,法律的正当性取决于其符合道德和公正的标准。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理学基本概念1. 法理学的定义与任务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基础学科,它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形式、原则、规范、概念、理论和方法等问题,以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 法理学的特点① 理论性:法理学是以理论为基础的学科,研究法律的一般理论原理。

② 综合性:法理学需要综合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成果,如社会学、哲学、政治学等。

③ 科学性:法理学是以科学研究方法为基础的学问,需要进行逻辑分析和严密推理。

④ 非价值性:法理学研究的是事实和规律,不涉及价值判断。

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① 相互依存:法律与道德是相互依存的,法律不仅要基于道德的支持,而且要对道德进行规范和保护。

② 不同层次:法律与道德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有重叠,但其根本出发点不同,法律是强制性的,而道德是自愿性的。

③ 异同处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协调和解决。

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1. 形式要素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形式特征,包括颁布机关、颁布程序、名义性等。

2. 内容要素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内容特征,包括明文规定、普遍性、具体性、明确性、稳定性等。

3. 功能要素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功能特征,包括规范行为、调整利益、保障权益、维护秩序等。

三、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的关系1. 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分为官方解释和学说解释两种。

2. 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的关系法律解释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而法律制定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3. 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的衔接与协调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之间需要衔接和协调,对于争议性问题,可以通过法律制定来修改和补充。

四、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1. 法律适用的概念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案件中,从而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 法律适用的方法① 直接适用法律: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直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② 类推适用法律: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对类似情况做出类似的判决。

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知识运用

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知识运用

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知识运用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规范的性质、规律和思维方式的学科,是法学科学的基础。

合理运用法理学知识,对于正确解答案例分析、判断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评价裁判结果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在司法考试中如何运用法理学知识。

一、分析案例中法理学问题在司法考试中,经常会给出一些具体的案例,要求考生根据法律规定和法理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

在分析案例时,考生可以运用一些基本的法理学原则来指导自己的分析。

比如,可以运用法律解释方面的知识来解释有争议的法律条文;可以运用法律适用方面的知识来评价裁判结果的合理性;还可以运用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的知识来判断案件事实的证明。

通过准确运用法理学知识,可以使自己的分析更为严谨和有说服力。

二、辨析法理学理论在司法考试中,不仅要了解各种法理学理论,还要能够准确地辨析各种理论之间的差异和联系。

比如,在解决案例分析题时,考生可以比较不同的法理学理论的观点和论据,从而选择更为合适的解释和适用方法。

同样,辨析法理学理论也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不仅要了解理论的内涵,还要能够将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形成自己的思考。

三、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法律理性是指根据法律及其规定和要求进行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司法考试中,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能力。

这需要考生充分运用所学的法理学知识,清楚地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结合案例分析和实际情况,准确地找到问题的关键和核心,从而合理地运用法律规范进行判断和决策。

只有通过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体现自己的法理学知识水平和思维能力。

综上所述,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知识运用是考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分析案例中的法理学问题,辨析法理学理论以及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考点,取得更好的成绩。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运用法理学知识的能力,为解决实际问题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司法考试试题法理学

司法考试试题法理学

司法考试试题法理学司考的同学可以看看!法理学一、单项选择题1.判例作为正式意义的法的渊源存在于()A.罗马法系B.社会主义法系C.普通法法系D.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2.从法与国家的关系看()A.法离不开国家B.法可以离开国家C.法决定国家性质D.法决定国家的形式3.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A.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B.是否合法C.法律是否予以调整D.是否具有社会性4.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A.国家行政机关的裁决B.审判机关的判决C.立法机关的法律D.公安机关的逮捕证5.人的出生和死亡,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情况称为()A.法律事件B.法律行为C.行为能力D.权利能力6.人身权利属于()A.特殊权利B.相对权C.一般权利D.职权7.下列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A.买卖合同B.结婚C.立遗嘱D.行政复议8.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A.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B.损害结果C.因果关系D.主观过错9.我国的司法解释,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另一类是()A.司法行政机关的解释B.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C.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D.国务院法制局的解释10.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A.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B.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D.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解释11.我国《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该规则属于()A.义务性规则B.准用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D.委任性规则12.王某夫妇雇用了一保姆临时在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酬劳500元。

关于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孩子B.孩子的安全、健康C.保姆D.照看孩子的劳务和500元报酬13.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A.法的拘束力B.法的溯及力C.法的继承性D.法的统一性1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B.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C.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D.只有刑事法律才可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15.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A.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B.公权利和私权利C.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D.人权和公民权16.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是()A.合法性B.物质制约性C.意志性D.强制性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所使用的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该规则属于()A.授权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C.命令性规则D.确定性规则2.规范性调整,()A.针对性强,适用于具体事项B.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C.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左右D.是一种典型的行为方式(提供典型的行为模式)3.法理学是法学的()A.一般理论B.应用理论C.基础理论D.方法论4.法具有判定、衡量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它可()A.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B.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犯错误C.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犯罪D.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5.下列有关法与自由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自由是法所体现或促进和实现的价值之一B.法是保障自由和实现自由的重要的社会条件C.法既要保护和实现自由,又要对自由作出合理的限制D.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没有任何标准可以遵循6.下列有关法的本质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的本质是与法的现象相对而言的一个范畴B.中外的思想家提出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的学说,因此,法的本质没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答案司考的同学可以看看!C.法的本质是通过法的现象逐渐认识的D.法的本质并不是单一的,而是主客观方面的矛盾统一体7.法律具有国家性,这意味着()A.法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B.法律在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C.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D.法律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8.一般而言,下列法律文件中属于公法的有()A.《引渡法》B.《担保法》C.《收养法》D.《刑法》9.下列属于法律事件的是()A.社会革命B.战争C.人的生老病老D.自然灾害10.根据法的不同分类,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法属于()A.成文法B.实体法C.国内法D.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对应)11.在民法法系,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A.权威性法学著作B.正义和公平等观念C.政策D.判例12.下列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A.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是不适用的B.公认的国际习惯或国际惯例在我国可以是一个法的渊源C.法律编纂指立法机关审查、整理和重新确认一定范围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的活动D.法律汇编具有系统化的特点,同时它也是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三、名词解释1、法学体系2、权利能力3、法系4、法律编纂5、法律程序6、公平责任四、简答题1、简述法律责任特点?2、简述法的规范性作用3、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原则有哪些?4、从静态来看,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中的作用主要有哪些?5、法律程序设定的原则有哪些?五、论述题1、试述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2、试述我国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3、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请综合运用法理学的理论分析。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本(2篇)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本(2篇)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本【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下面将简要介绍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以及法的本质问题。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的逻辑体系的学问,是法学的一部分。

它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它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出发,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以及实证研究法等方法。

逻辑分析法主要是通过逻辑推理,研究法的逻辑结构和内在规律;比较研究法主要是对不同法系的比较,以及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历史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实证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实践经验和实证数据的研究,探讨法的适用和效果。

三、法的本质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不同的理论观点,可以分为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以及实证主义法学派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客观存在的规律,它具有固有的道义价值;功利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而设立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创造的规则,具有强制力。

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具体问题选取合适的观点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二章法律的规则法律的规则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律领域的行为和关系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下面将介绍法律规则的分类、属性以及构成要件等问题。

一、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直接规则和间接规则。

直接规则是指对行为或关系直接进行规范的规则,如《刑法》等;间接规则是指通过其他规则对行为或关系进行规范的规则,如法律解释等。

二、法律规则的属性法律规则具有条命性、连续性以及相对稳定性等属性。

条命性是指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必须被遵守;连续性是指法律规则的作用具有持续性,不受时空限制;相对稳定性是指法律规则的内容相对固定,不会轻易改变。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 11、[多选题]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判例法D.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答案】ABD2、[多选题]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以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不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答案】D【解析】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类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多选题]有机联系的整体。

本题选项中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香港和大陆虽然属于不同法系,但是都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因此C项是正确的。

我国古代虽然是“诸法合体”,没有划分部门法,但不能因此说不存在法律体系,因此D项是错误的。

3、[单选题]下列机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A.省级政府B.较大市的人大C.自治区人大D.经济特区【答案】B4、[多选题]下列属于公法范畴的是( )A.行政法B.婚姻法C.刑法D.公司法【答案】AC5、[多选题]下列属于民商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 )A.合同法B.商标法C.继承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答案】ABC6、[多选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多选题]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权利本位”思想,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中,权利处于最终地位,义务始终是为权利服务的,因此B项是错误的。

2024法考讲义

2024法考讲义

2024法考讲义一、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规律的学科,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之一。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法理学的概念、性质、研究对象、基本范畴以及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帮助考生理解法理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宪法学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主要探讨宪法的产生、发展、运作及其意义。

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宪法的原则、制度、权利义务以及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同时,将关注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提高考生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

三、行政法学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律规范、原则以及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部分将深入探讨行政法的概念、性质、功能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同时,将结合实际案例,帮助考生理解行政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提高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一门学科。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刑法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以及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使考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提高考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五、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主要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等方面的内容。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使与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使考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六、商法学商法学是研究商事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以及商事交易的规则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使考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2022年司考大纲:法理学

2022年司考大纲:法理学

2022年司考大纲:法理学第一章法学的根本概念根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根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章的含义、规律构造,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标准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章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章与法律条文的区分,法律规章的种类,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区分,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消失穿插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分,讨论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依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力量与行为力量,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大事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识并能够运用:法学的根本学问、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根本观点法的特征(标准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标准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其次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章(法律规章的含义规律构造法律规章与语言法律规章与法律条文的区分法律规章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章的区分)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消失穿插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分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讨论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依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视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视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法理学作为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知识点之一。

它对于理解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析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相关内容。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法理学,又称法学理论,是研究法律的根本原理、本义和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律关系、法的解释、法的适用、法的效力等内容。

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是考生理解法律本质和运行规律的基础。

二、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形式,司法考试中对其分类是非常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规范可分为命令范式、禁止范式、允许范式和制度范式等。

命令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提出的要求,禁止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的行为进行禁止,允许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的行为进行允许,制度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进行约束的制度安排。

三、法的效力与法律关系法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社会行为的指导力量。

司法考试中,法的效力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之一。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创设的主客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合法的法律行为产生,受到法律保护。

考生应对法的效力和法律关系有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

四、法的解释与法的适用法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理解和确立的过程。

在司法考试中,对法的解释的掌握是法理学考题中的常见要求。

法的适用是指法律规范的具体应用。

它要求考生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正确运用法律规范,以实现法的目的。

五、法学思维与司法实践法学思维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素质之一。

它要求考生具备独立思考、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司法实践是法学思维的具体体现,要求考生能够运用法学知识和法律原则,正确处理案件,实现公正审判。

六、法律的缺陷和法律改革法律的缺陷是指法律中存在的不合理和瑕疵之处。

法律改革是为了弥补和完善法律的不足而进行的改革。

在司法考试中,了解法律的缺陷和法律改革的意义对于理解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

司法考试法理学

法理学满分宝典(绝密记忆方法)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 世纪末,尤其是20 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理学》考试要求及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要求及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要求及知识点一、考试要求1、知识掌握考生应全面、系统地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

2、理解与分析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的法理学知识,对给定的法律现象、法律案例进行准确的理解和深入的分析,揭示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和法律逻辑。

3、综合运用能力具备将法理学知识与其他部门法知识相结合的能力,能够综合运用法理思维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提出合理的法律见解和解决方案。

4、论述与表达能力在考试中,考生应能够清晰、准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做到论证充分、逻辑严密、语言通顺。

二、知识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特征法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等特征。

(二)法的价值1、法的价值种类包括秩序、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

2、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了解不同价值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以及解决这些冲突的原则和方法。

(三)法的渊源与效力1、法的渊源正式渊源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非正式渊源如习惯、判例、政策等。

2、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四)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五)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构成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2、法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3、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六)法的运行1、立法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等。

2、执法执法的特点、原则等。

3、司法司法的原则、司法体制等。

(七)法治与法治国家1、法治的内涵法治的概念、要素等。

2、法治国家的特征良法之治、权力制约、保障人权等。

(八)法与社会1、法与经济法与经济基础、法与市场经济等。

2、法与政治法与国家、法与政党等。

3、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宗教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解析汇编(一)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35:03来源 百考试题网法理学(00--06)单项选择题2006年:1.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答案及解析: A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是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循的具体法律规则,并非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有:(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目的在于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反,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性。

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不预先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故在使用时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余地。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的使用范围更广泛。

(3)在使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法律原则因具有不同“强度”,不同原则之间可能产生冲突,因此在适用时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予以适用,要求使用者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比较和权衡。

由此可知选项A错误。

格式条款是商业化的产物,也是对效率追求的产物,对公平正义的维护上必定有所欠缺,因此,在对其解释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对法的正义价值的体现。

该条规定十对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规则和标准,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也表明了立法者对格式条款实际价值的取舍,所以,其余选项都是正确的。

2.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B.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C.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D.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答案及解析: C法与宗教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是广义的文化现象的组成部分。

在社会发展的早期,法与宗教规范是浑然一体的,没有严格分离,都是人们行为的规范。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与宗教逐渐分离,形成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

在当今社会,多数国家的法与宗教都严格分离,仍有一些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把某些宗教教义作为本国法的渊源。

故选项C 的后半段说法错误,其余选项正确。

3.某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国家某部委制定的规章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哪种处理办法是正确的?A.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方是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C.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决定D.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答案及解析: D《立法法》第8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使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故选项D正确。

4.关于法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A.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B.为了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C.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D.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答案及解析: A法是社会的产物,并以社会为基础,社会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故法律以社会为基础。

同时,法律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即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或阻碍作用。

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法律是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之结论。

正如马克思所言“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

本题可以用政治常识解答。

5.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

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伤残确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

但法官在归责时发现,该案既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错原则,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原则。

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竞合现象。

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B.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C.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D.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答案和解析: C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特点为同一法律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符合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的构成,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如果同时追究则由被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

产生原因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的角度来规范社会关系的,由于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难免会产生重合,当一个主体实施一个行为时,从不同的角度看就会给他赋予不同的意义,让他为此负担不同的责任,于是竞合就产生了。

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禁止竞合,规定不得将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从而不产生责任竞合问题;有的则允许或有限制地允许竞合,而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

故C的后半段错误。

6.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

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

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答案和解析: C本题考查法与科学技术。

法与科学技术之间的相互影响往往不是直接发生的,而实际经由生产关系的中介发生的;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通过影响生产关系而影响到法律的发展;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是通过作用于生产关系而影响科技的发展的。

故生产关系是联系法律与科学技术的桥梁,因此,选项A、 B 中的“直接”二字错误。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因此科技立法不能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否则该立法不会真正发生好的效果。

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

7.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答案和解析:C本题考查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规则和标准在不同国度是存在差别的。

比如就解释标准而言,英美法系国家侧重客观注意,即从行为人角度探求法律真意;而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主观主义,即探求立法者意图。

故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多样的,大体上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若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着还得依次是用黄金规则的方法、历史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

故解释者往往是同时综合使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以寻求法律的真正内涵。

故选项B的前半段说法正确,而后半段说法错误。

人们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有意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故选项D的前半段说法正确。

但是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解释不具客观性。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他的附随情况,法律解释的任务是探求法律规定的意思和宗旨,这些都是客观的,并非纯主观。

故选项D的后半段错误。

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法官在适用法律、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公民为了守法,均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予以确定。

如法律规定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故选项C是正确的。

2005年:1.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

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答案及解析: D本题考查法律与利益关系。

利益为适合社会主体生存与发展需要的诸因素或条件。

法律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所以A项正确。

法律确认利益,通过调整利益关系分配社会资源。

法律确认利益主体,规定利益范围;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促进人们利益需要的不断满足。

因此B项“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可以成立。

法律解决利益冲突,通过利益平衡进行社会控制。

法律是利益衡量、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通过对人类基本利益的保障、优先利益的确认来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常态,促进社会发展。

故C项“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正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