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规[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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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正文:
---------------------------------------------------------------------------------------------------------------------------------------------------- 湖北省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鄂财建规〔2011〕5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发挥加固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称小(1)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小(1)型病险水库管理包括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验收和建后管护等内容。
第四条小(1)型病险水库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建立小(1)型病险水库责任制度。
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1)型病险水库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水库加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小(1)型病险水库具体实施。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小(1)型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1)型水库安全鉴定工作,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省水利厅核查。
安全鉴定结论和核查意见必须明确指出影响大坝安全的病险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初步设计应针对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等存在的病险情,本着彻底脱险的原则,选用经济合理的方案。
符合降等与报废条件的,应采用降等报废措施,并编制相应的工程设计方案。
第九条初步设计及概算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查批复。
第十条大坝安全鉴定应由具有水利水电水库枢纽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水利部公布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
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水库枢纽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小(1)型病险水库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小(1)型病险水库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小(1)型病险水库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按照管理权限,项目法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组建,由同级政府批准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申报和批复文件应明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内设机构和主要组成人员。
项目法人一般由6~10人组成,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代表不得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技术负责人要具备水利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要具备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五条项目施工要实行公开招标。
施工单位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
可采取多座小型水库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
防渗工程等施工难度大的项目,可采取多个项目打捆发包的方式,选择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类似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招标工作参照执行《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稿)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加固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可采取多座小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
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小(1)型病险水库要履行开工报批手续。
开工报告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地方资金落实和征占地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设计变更要严格执行《湖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进行方案变更。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四章资金计划与支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轻重缓急原则。
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明显的水库,对遭受洪灾、地震破坏严重以及对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粮食安全影响大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要优先安排。
不留缺口原则。
在确定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具体项目清单时,应充分考虑规划内项目建设总投资在不同项目之间的均衡。
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其建设资金在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内足额安排,不得留缺口,建设一座完成一座,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充分项目。
优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且市(州)、县(市、区)积极性高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第二十二条中央专项资金要按其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数量进行建设。
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积极筹措国家规划内由地方负担的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地方项目和中央项目同步实施,如期完成国家规划内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全部任务,按期验收。
第二十四条小(1)型病险水库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中央专项资金按其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数量包干使用,市(州)、县(市、区)可在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间自行调剂使用。
中央专项资金在全部完成应由其负担除险加固任务后,如有结余,可用于应由地方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拨付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小(1)型病险水库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及时组织
法人验收和竣工验收。
地方项目与中央项目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二十七条小(1)型病险水库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湖北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由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八条要按照《湖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水利厅指导小(1)型病险水库质量与安全监督和质量检测工作,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和质量检测工作。
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辖区内小(1)型病险水库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并明确工作内容,及时督促项目法人进行质量监督申报、项目划分,指导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评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制度和通报制度。
项目法人必须每月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展情况。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所辖地区项目的进展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将对全省加固项目建设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水利厅将对加固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州)财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对辖区内水库加固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负责省(部)级、市(州)级稽察、审计、评估、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督促和落实工作。
第三十四条省水利厅将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脱险销号公告,每年公布当年脱险销号的水库名单和除险加固责任人。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运行管理部门要按照《湖北省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规范水库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水库特征参数发生改变的,应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加固后的小型水库要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推行“组建小库专管机构、大中库代管、流域内水库集中管理”等管理模式,明确管理主体,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
第三十八条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
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