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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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摘耍]: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來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
本文主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 正义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的进化正义的实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艮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乂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乂可称公半、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
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激”。
“澱,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薦,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薦”,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
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口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
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口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
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口由。
如康徳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口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
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
口由所提供的条件。
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乂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口由和半等,而11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口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丁-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
以下三个层次來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1.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 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一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其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
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 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徳、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三.法的价值与正义
单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一词可以有不同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法的评价准则。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其法理学作品中所讲的价值问题就是评价准则,他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
“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中,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这三种含义是不同的,不应加以混淆,但他们乂是密切联系的。
法促进哪些价值,实际上就是法的本质与目的问题,不同阶级,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有不同的理解。
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他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
例如,一般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效率和秩序,而与非理性主义、不顾效益和无政府主义是相对的;现代社会的法,一般的说,意味着某种民主、口由与平等,而与专制、独裁是对立的。
我们在研究法促进哪些价值时,必然会涉及到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
法所促进的各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必然是会有矛盾的,银而就有对它们进行评价、协调、选择的问题。
在研究法的价值时,不应仅讲法促进哪些价值而忽视它们之间的矛盾以及用以解决这些矛盾的评价准则问题。
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归纳起來,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依靠白己的努力独口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丁•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
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來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
额的契约。
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四.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在法律生活中正义发挥着各种积极作用。
概括起來大致有如下两方面作用。
一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
正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
在不同的制度和文化环境里,这种评价的力度是不同的。
在专制国家里,统治者不但是政治权威的拥有者,也是道徳权威和真理权威的拥有者,所以在法与正义之间的张力不足,在权力从面上儿乎难以评价。
在社会从面上,这种评价是始终存在的,但是软弱无力。
在民主法制国家,无论是在权力从面还是在社会从面,正义都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彼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表现。
正义被吸收为法源的一部分,正义可以填补法律空白,正义可以作为法律失误的力量,正义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
二正义对法律的进化用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法律进化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实现的,是社会进化的表现和动力。
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正义的推动,主要表现在:
1. 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
法律的根本进步在于法律总体精神的进化,同样
的法律话语在不同的法律精神下面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含义和社会效果。
法律精神的进化的主要动力在正义。
例如,早在古昔腊奴隶社会全盛时期,人们就正义反对奴隶制,启蒙思想家用正义谴责封建特权引发法国大革命和19世纪的世界性立宪运动;美国人用平等反对男女不半等、反对种族隔离、种族歧视,促使美国法律不断进化。
口由、平等、权利的精神家园正是正义。
2. 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
法律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形态:人治型和法治型。
在人治社会中,法律的控制能力不足,他从属丁•统治者的权力意志;在法治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服从法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律由人治型向法治型转换。
在一个
正义声音北扼杀或声音微弱的地方是难以建成法治社会的。
3. 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备。
正是在正义的推动下,法律内部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使法律更适合于保障人权和防治社会弊
害。
主要表现为1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
2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
3 正义
推动了程序法质与量的提高。
4正义催生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诉讼形式:宪法诉讼和行政
诉讼,如国家赔偿。
4. 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使对社会的一致、公正的管理。
对法
律來说,就是法律应当良好的实施,官方行为应与法律保持一致。
通常的法律适用半等,
“王子犯法与庶艮同罪”的观念对提高法律的实效起到重要作用。
在一个缺乏正义追求的社
会,首先受到打击的就是法律的实效。
五.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的定义表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丁•实现正义。
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总体上体现为: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这是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
包括把指导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11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
在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带有根本性的、决定性的。
在一个艮主政体的国家中,关于基本权利的分配即分配正义原则的执行通常是由人艮选举的立法机关进行的,因为基本权利和义务涉及到人民的财产、人身口由和人格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所以,国家权力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课以何种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成为分配正义的核心问题。
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校正的或诉讼的正义就开始起作用。
这就会引起惩罚与补偿的问题。
第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
这是法律实现正义的一个方面。
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
报应,也就是通过惩罚罪恶表达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
犯罪,一般來说不仅是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而II也是违反正义观念的邪恶行为。
因此,出于正义的要求,对邪恶行为要作出否定评价,对于善意行为应该给予褒扬。
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
在关于惩罚的理论中,包含三个基本问题,即惩罚的理由、惩罚的对象以及什么是适当的惩罚。
这些问题都表明惩罚具有伸张正义的作用。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如果说惩罚罪恶是基丁•道义的正义要求,那么补偿损失则是功利的正义要求。
法律在半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罪恶y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这种补偿通常只以损失大小为标准,而不考虑或过多考虑侵窖者有无过错、其错误程度与赔偿额有无必然联系、赔偿费是否由其本人支付如行政赔偿由国家支付。
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恢复分配正义。
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法是体现和实现统治阶级正义观的重要手段。
统治阶级的正义观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之后,就具有了一种道徳上的权威性,使法能更好地在实际生活中贯彻执行。
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法的内容中的重要组成因素。
法是上层建筑中法律制度的范畴, 它不仅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而11与统治阶级的正义观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补充。
具体來说,这种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1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
和标准;2法律通过和平和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定和程序來保障正义原则的实现。
正义对法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
任何实在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至少统治者在口头上承认正义为其目标。
不管统治者愿意不愿意,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标准。
另一方面,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
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它的实现离不开规范,尤其离不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一一法律。
参考文献:
1. 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群众出版社1996
2.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
4.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
试谈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刖吕
近段时间,一则新闻报道引起我的关注:“史上最牛零食”辣条,不仅成功走出国门, 而且在国外售价是国内售价的10倍。
然而,辣条受欢迎的同时,我们却不得不为这种商品的质量堪忧。
加之之前,三聚孰胺奶、地沟油、皮鞋酸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再出现,关乎国人的生命健康与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大众关注的首耍问题。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它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形象,更关系到国艮经济的健康和社会稳定。
由丁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召回制度在各类产品召回制度中显得尤为突出。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己初步建立了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尚存在诸多问题,在法律保障、监管和信息对称等方面还有很多不足。
一、食品召回制度概述
1•食品召回制度的定义。
食品召回制度是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丁及时回收市场上仍处丁•流通状态的问题食品,维护公众安全利益。
简单來讲,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当得知口己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系统性缺陷时,主动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食品,或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贵令下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食品,并对消费者「以赔偿,从而防止或减少危害性损失发生的制度。
2. 食品召回制度的特点。
食品召回制度有三大特点:预防性、无偿性和大众性。
2. 1预防性。
预防性是指食品召回制度旨在防止食品安全事件或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或者扩大,从而维护更多人生命健康。
也就是说该制度根本目的就是要防患F未然,避免大规
模损害的发生。
2.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无偿召回安全隐患食品。
我们认为,因为安全隐患食品的产生贵任方是生产者,对于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而言,理应由食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法的实质正义的要求。
2.3大众性。
大众性是食品是指相比汽车、玩具等产品而言,食品召回更具有广泛性, 涉及人群更大。
因为其他产品的召回,如汽车等,涉及的只是一小部分消费者,而食品则儿乎涉及所有人,因此,食品召回制度最典型的特点就是大众性,这一特点也是食品召回制度与其他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区别。
二、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1. 美国。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
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
FSIS主耍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的产品,即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
美国食品召回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种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FSIS或FDA要求企业召回食品。
无论哪种情况,召回都是在FSIS或FDA 的监督下进行的。
美国的食品召回遵循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其主要步骤包括企业报告、FSIS 或FDA评估报告、制定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计划。
企业制定的缺陷食品召回计划经FSIS或FDA认可后即可实施。
2. 徳国。
在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了“食品召回委员会”,专门负责问题食品召回事宜。
徳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三个等级,其中“重级”主要针对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甚至致死的健康损伤的产品,“中级”主要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暂时影响的产品,“轻级”则主要针对不会产生健康威胁、但内容与说明书不符的产品。
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的“食品召回委员会”负责召回的监督实施。
通常先由食品出了问题的企业在24小时内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对其给出评估报告,并正式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3. 英国。
英国是较早重视食品安全并制定相关法律的国家之一,其体系完善,法律责任严格,监管职责明确,措施具体,形成了立法与监管齐下的管理体系。
食品追溯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m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对食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制度。
监管机关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來源。
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主管部门可立即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卫生部,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工作,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发展
2002年1月,北京开始实行违规食品限期召回,这成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起源。
2021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
随后的2021年,在全国人大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中,也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了完善。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召回制度,表明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也是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2.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2.1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体系尚不健全。
近年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频繁出现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促使我国效仿欧美国家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但就我国现有的食品召回制度法律來看,仍存在很多问题。
1现有的食品召回制度由丁•法律确立时间较晚,与食品企业的融合度不高。
2我国食品召回制度虽然已经在《食品安全法》与《侵权责任法》得到确立, 但可操作性不强,召回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3详细规定食品召回制度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因该规定仅是由质检总局颁布,因此法律效力低,导致该规章的适用性不强。
4召回制度中,是否召回的争议决定权由政府来决定,但我国现实社会可能出现的行政权力寻租等情况,导致召回最后往往不了了之。
因此,赋了行政部门各种决定权有欠理性。
5对于食品召回召回的决定召回部门,各法规规定不一。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是卫生部门,而在《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的主管部门却是质检部门,法规界定上的不一性,也是造成食品召回难以适用的原因。
2. 2我国食品召回监管部门职能分工不明。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由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共同进行监管。
多部门共同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导致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清,如“三鹿奶粉事件”,一旦出现问题,各部门必然会考虑本部门的利益互相推诿。
因此,必须从立法上杜绝职责不清、职能重叠的情况。
2. 3我国食品召回溯源制度欠缺。
食品溯源制度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
溯源是指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的使用或位置进行跟踪。
食品的可追溯性就是对一种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均可查询追踪。
但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有其特殊性:规模小、数量多, 而II 分布广。
这种特点的食品生产厂多是一些非正规食品加工厂。
这些非正规的食品加工企业在食品外包装上缺乏最基本的标识,难以溯源,食品召回也无从谈起,因此,食品溯源对企业的约束力相当有限。
2. 4我国食品召回配套制度缺失。
1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
我国食品标准不一,不同部门对同一种食品可能有不同的标准,这让执法部门和企业在执行中无所适从。
2缺乏食品安全
网络系统及预警机制。
3缺乏食品行业安全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事件往往造成损失乜大,然
而消费者的损失却往往无法得到赔偿。
如何赔偿消费者损失,亦是一大问题。
四、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法律体系
1.1出台配套的食品召回制度实施细则。
我国多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各部门监管职责分匸明确。
要想做到各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应尽快出台配套
实施细则,具体落实监管职责。
1.2统一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召回的基础。
应当尽快出台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利于执法。
1.3制定分类别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食品召回的适用范围、分类、程序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贵任等问题。
1.4制定食品召回企业指南。
此类指南应当是不具有法律效力,旨在指导企业如何做好食品召回的相关工作。
2. 食品召回主体制度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法》将召回主体局限于生产者,主体范围应当既包括生产者,也包括政府监管者和销售者。
2.1要明确食品销售者的召回责任。
笔者认为,为防止生产者与销售者互相推诿,应当确立经销商负有召回的责任。
当销售者发现食品存在会引发安全事件的隐患时,有代位生产者
进行召回的贵任。
2. 2政府相关贵任部门应当负有强制召回的职责。
在某种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而生
产者并未对此食品进行召回,未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强制
召回问题食品。
2. 3将境外食品生产者亦纳入召回主体范围。
境外生产者也应当成为召回主体,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深,只有将境外生产者同境内生产者一样纳入食品召回制度中,才能更加有
效地保证消费者权益。
3. 建立食品召回责任险制度。
由于召回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这就导致许多生产者,尤其是我国数量众多的小食品生产者,并不愿意实施召回。
就此,建立食品召回保险制度是分
摊生产者召回成本的重要措施。
而J1,笔者认为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应当由《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并确认其强制性。
4. 设立食品行业安全赔偿金。
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先行赔付制度,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尚未查明问题源头和责任人时,先行使用食品行业赔偿基金对消费者进行救助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