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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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997年制订,2014年11月第四次修订)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健全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原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高教成〔1995〕43号)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粤高教〔2004〕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施学年学分制管理制度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凡按招生规定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电话向学校成人教育处、继续教育学院说明情况,并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姓名必须与统一招生审批表以及考生信息表相一致。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
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予取消学籍,
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的交费证明进行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否则以旷课论。
无故逾期三个月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凡取得学籍的新生,学校发给学生证。
(一)学生证是我校成人教育学生身份的证件,是成人教育学生参加学习、考试、办理注册手续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
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
(二)学生证只限本人签领、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利用学生证从事任何违纪违规活动,否则,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遗失学生证,须向成人教育处提出申请补发的书面报告。
申请报告要如实、详细地反映遗失情况,由班主任加具意见,经成人教育处审查同意后补发。
学生证遗失或转借他人,被他人利用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四)学生修业期满、转学、退学、毕业,须将学生证交回学校。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含第二专业)学生的学制,以
招生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
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最低学分者可以提前半年毕业;对于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申请和批准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1—3年。
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的学籍归到下一年级同专业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
每次中断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能超过三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和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校级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为深化、拓宽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知
识,培养专门化技能而设置的体现专业特色的课程。
校级选修课是使学生扩大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潜能,增强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课程。
第九条各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总课时为主要依据,以学时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含实验课)学分的计算办法:用该课程的总课时数除以16为1学分;不足16的整数倍课程,余数的取舍采用2舍3进或7舍8进计算。
(二)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最高不超过12学分。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每学期和学年结束,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试或考查)。
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补考及格可获得规定的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考试科目成绩记载一律采用百分制。
学期总评成绩,期末考试占60%,平时成绩占40%,其它技能性科目的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的分数比重,由学
院自主决定。
平时成绩由作业、单元测验、期中考核、实践环节和平时学习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科目的成绩,按学生单元测验、实验、实习、作业、课堂讨论、平时学习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
第十二条学生因转学或免修记载成绩,必须提供加盖原校印章或保存原件单位印章的成绩单。
所提供的成绩单必须包括课程名称、学习起止日期、学时、考试成绩等。
转学成绩经我校审查认可方能以转出学校成绩记载学生成绩。
第十三条跨学期的课程,属考试科目的,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属考查科目的,按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
第十四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任课教师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五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学生上课、考试、毕业设计、实习、实验、学校规定的自习及其它集体活动等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
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请假须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学生所在单位(因病须提交医生证明),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者,应事先用电话向学院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4—5天经班主任加意见后由系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经学院领导批准。
函授生在面授期间的临时请假,由任课教师批准。
第十八条学生上课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情节严重的劝其退学。
(一)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者;
(二)面授课程请假缺课超过该课程面授学时二分之一以上或旷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网络课程不上网学习者。
第二十条学生考勤工作由班委会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分迟到、早退、请假、旷课),每学期结束前交学院办公室存档;面授课程每次面授也必须考勤并上报学院。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
考试中凡交头接耳、旁窥、夹带、代考、抄袭、调换试卷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均属作弊行为。
考试作弊者,该
科成绩以“0”分记载,不准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对作弊者和协同作弊者予以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第六章免修与缓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
(一)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考试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者。
(二)第二专业教育学生原已修专业课程与现修课程科目相同且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者。
(三)从其他院校转入,已获得其他院校同一课程同等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四)转专业后已修课程可免修。
(五)专科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一级、全国英语等级二级笔试成绩合格证者,本科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二级、全国英语等级三级笔试成绩合格证者。
第二十三条免修的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或多于现修课程学分总和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免修的课程,取得成绩的日期与入学日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四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二十五条在读期间,学生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或在全国和省级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以及毕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经学校批准每项奖励2个学分,奖励学分计算到校级选修课学分中。
第二十六条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
缓考不及格可参加正常补考,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处,考试成绩按“0”分记载,不予正常补考。
第七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要求转学,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表”,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转出。
接收学校由本人联系,其他审批备案工作由接收学校完成。
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入学后在学习期间确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转专业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原专业、学院领导同意后,由学生本人与转入专业、学院领导联系同意后,报成人教育处审批。
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进行,同一层次、同科类相转。
第八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较长期治疗、休养者。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应征入伍者。
第三十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
其中属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后,于当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如复学时我校无原专业相当年级,则转入相近专业,本人不愿转专业者作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原医院(区、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属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的情况者;
(二)根据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
(三)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四)复学时原专业无相当年级而又不愿转入相近专业者;
(五)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并取得所在单位证明者;
(七)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学生退学由学院说明原因,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
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第九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
政治思想、学业、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扬或奖励,奖励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令,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