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01X)普刑初字第366号-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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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1X)普刑初字第366号-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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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普刑初字第366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普刑初字第3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自报)因本案于201X年3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
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
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
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3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
至本市某路1408号处,将一包毒品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启阳后,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毒品净重0.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毒品、毒资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
上海市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收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工作情
况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5月25日起至201X年8月2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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