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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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程序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程序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第⼀,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科学知识的⼈通过技术⼿段提供的证据。
它是科学技术与诉讼活动相结合的产物。
科学性是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应⽤科学技术⼿段揭⽰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科学依据。
科学知识构成了司法鉴定的基础,这正是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根本区别。
鉴定结论虽以科学为根据,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科学判决,可以⽆条件地作为审判的基础。
因为鉴定结论除具有科学性外,还具有法律性。
“科学结论要经过不断的修正,⽽法律则是必须最终快速解决争端。
”科学认识的正确与否经过时间的“过滤”,⼀般会得到解决,但以科学认识为基础的科学结论则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
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盾正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复杂性所在,也使得对它的审查判断成为必要。
第⼆,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
在诉讼证明中,⼀些证据的证明⼒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知,但另⼀些证据的证明价值却⽆法根据经验或感官直接做出判断。
譬如:我们在犯罪现场通过⾁眼即可发现⾎迹,但⾁眼不能判断⾎迹源⾃动物还是⼈类;我们或许凭经验能够辨别出伪造的签名,但经验却⽆法判断签名的书写⽇期。
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可帮助法官做出准确的判断,具有补充法官认识能⼒的作⽤。
然⽽,由于鉴定结论是对其他证据证明价值的展⽰,所以,鉴定结论具有依附性的特点,它是在对其他证据进⾏再认识的基础上派⽣出来的⼀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作为基础,鉴定结论不可能产⽣[3]。
因此,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还必须进⾏审查。
第三,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就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所作的判断。
鉴定结论在性质上属于意见性证据,是主客观相统⼀的产物,是鉴定⼈利⽤其专门知识对特定问题所做的⼀种判断,⽽⾮对特定事物的客观描述。
因此,由于认识及⽔平上的差异,对同⼀问题,不同的鉴定⼈可能做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我们要⽤科学的态度去对待鉴定分歧,给予认真审查。
法庭虽不能对专门问题的科学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但是有能⼒从程序上对鉴定结论是否可信做出判断,因此,对于鉴定结论不能盲⽬崇拜,更不能以存在鉴定结论为由,否定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第四,鉴定结论仅限于解决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鉴定结论只负责解决案件有关事实问题,⽽不能对其中法律问题做出判断。
在诉讼案件中,解决案件的法律问题是司法机关的职责,鉴定⼈不能逾越鉴定的范围和权限,对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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