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资质要求[5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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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资质
要求[5篇模版]》
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资质要求
《涉河建设方案与防洪评价报告》由《涉河建设方案》和《防洪评价报告》两大部分组成。
1.涉河建设方案
《涉河建设方案与防洪评价报告》中的涉河建设方案原文引用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报告,无实质性修改或者补充的,可在《涉河建设方案与防洪评价报告》中只署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名,不署设计单位名,但须注明涉河建设方案从何单位何著作中引用。
如果主体工程设计报告对涉河部分的建设方案标注不清、情况不明,防洪评价单位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涉河建设方案,从而在《涉河建设方案与防洪评价报告》中对设计报告中的涉河建设方案有补充或者有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对涉河建设方案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在《涉河建设方案与防洪评价报告》中应当署设计单位和防洪评价单位两家单位的名字。
2.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资格和等级
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2x]109号)规定:“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
[202x]23)规定:“建设项目的行洪与河势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建设项目,其行洪与河势影响评价报告应由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
由于国家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在国家和市政府未对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前,在我市辖区内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资格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1)市级审批权限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其防洪评价报告由乙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
(2)区县审批权限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其防洪评价报告由丙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