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民法常考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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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民法常考点归纳
第二章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三、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权利能力的存续期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1)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民法上自然人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脑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二)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常认为,简单的日常行为、纯获利益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其他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四)宣告失踪
1.成立要件
(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年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须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失踪宣告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设置财产代管人
(五)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要件
(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是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时为2年。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3)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死亡宣告判决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
(2)其财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3)其婚姻关系归于消灭。
4.宣告死亡的撤销及其后果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注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四、普通合伙
1.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1)合伙损益的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入伙与退伙
(1)入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