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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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修订内容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修订内容
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理论和经验。
五、强化法律职业素质的考查:加强对考生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查,确保考生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和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
六、刑法部分:以刑法学的通说为命题依据,犯罪构成回归到“四要件说”。
七、大纲知识掌握层次的设计理念(规则学习的知识掌握层次解读)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修订基本内容
一、指导思想:基本稳定、适当调整、不断完善。
二、大纲的作用:增强指导性、加大应用性。
1、增强指导性:大纲是命题的唯一依据,命题范围直接受到大纲的限制。
2、加大应用性:大纲中的某些具体的知识点描述将直接成为命题依据,成为参考答案的依据。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0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然是考试的基本内容,占25分左右。但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将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作者: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出版社:长安出版社发行部;出版时间: 2009-9-1)重新修订、编撰。华夏考资网也有这个资料,他们的电话13681287862,qq475127838
是什么 ————→ 为什么 ————→ 怎么办(干什么)
感性认识 理性认识 实践
了解(识记) 理解 熟悉(并能够运用)
理论学习(20%) ←—————→ 实务学习(80%)�

新旧刑诉对照

新旧刑诉对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新旧《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表
注:新法条中加粗部分为改变或者新增加的内容。
灰体字部分涉及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原法条
新法条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分科解读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分科解读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分科解读及详解免费下载点击量:2235 2010-10-20 【大中小】【打印】【关闭】——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综述一、规律与变数到2010年,司法考试已经走过了9个春秋了,其基本格局和考试风格都已然定型,与2009年相比,除了一些新的法规加入外,2010年考试的内在实质并没有变化。

司法考试三大铁律:“重者恒重”、“新者恒考”和“综合创新”并没有改变,只是今年在考查方式上的更加强调实务性、综合性,同时,理论化色彩依然不断增加。

2010年度,除了卷四的刑诉题略有争议外,民法、民诉和刑诉的难度还是保持着原状。

刑法的“四阶段”和“三层次”的理论之争在2010年尘埃落定,刑法的考察难度再次回归,一些基本的有争议的总则方面的知识虽表面上被弱化,而事实上在刑法分则中进行了隐晦考察,2010年卷一中的内容还是保持“重者恒重”,卷一突破100分依然是有希望的!面向变化多端的2011年司考,2010年司考的布局和难度值得关注!二、各科分值2010年整个试卷的分值是600分,估计及格线按照惯例也是360分。

由于2010年司考大纲的结构小幅调整,具体科目的分值则有一些变化:2010年各个学科的具体分布如下:卷一整体上保持稳定,个别学科有小幅的调整,最大的突出特点还是在开篇五题考察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共考察5分。

法理学依然强势,仍然是23分,宪法学和2009年持平,考察了23分,与法理学相当。

法制史10分不变,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总体分值与往年持平,考察了10分。

经济法由于《证券法》从卷一移到了卷三,故减少了五分,自2004年以来的40分降为35分。

三国法部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分值上保持不变,分别是12分、15分和17分,总共44分。

卷二中三个学科的分值多年保持不变,三科分值分别是:刑法58分、刑诉52分、行政法40分。

2010年延续三个学科的“刑法——刑诉——行政法”排列方式。

2010年大纲刑诉法新增司法解释深度解析

2010年大纲刑诉法新增司法解释深度解析

2010年大纲刑诉法新增司法解释深度解析杨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厘清了合议庭内部、外部的权责关系;强化了合议庭的职责;加强了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以及庭务会等对合议庭的监督指导;健全了合议庭的考评机制和责任机制。

考生应将该《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合议庭的条文结合起来,重点掌握合议庭的组成、审判规则和评议规则。

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要点:(1)合议庭的地位: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

(2)合议庭成员的地位: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3)合议庭的组成:①随机组成;②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③陪审员随机抽取确定。

(4)承办法官的职责:①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②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③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④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⑤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⑥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⑦其他事项。

(5)参与审判规则:①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

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

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6)评议规则:①秘密评议;②合议庭成员平等、独立评议;③同一合议庭评议(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合议庭必须同一);④少数服从多数原则;⑤合议庭成员全部签名;⑥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⑦合议庭成员均应参加评议(必要时,合议庭成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7)审判人员讨论案件的规则: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①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②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③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④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⑤其他案件。

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增删权威解读

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增删权威解读

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增删权威解读2010年司考大纲终于亮相了,正如大家所预测的那样,刑法大纲发生了很大变动,那就是犯罪论体系又恢复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这与广大考生所接受的传统法学教育是一致的,大家最熟悉也最容易理解和驾驭四要件理论,因此,大纲的这个变动应该说对广大考生是有利的。

由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总则部分考点调整较多。

而刑法分则只是进行了微调,删除罪名4个,新增罪名3个,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5个,由普通罪名调整为重点罪名1个。

另外,新增司法解释4个。

下面就大纲变化作具体说明。

【总则】1.第一章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删除刑法的分类、刑法的体系与解释,调整为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2.第二章第一节犯罪的概念对犯罪的特征删除了09年大纲文理解释、论理解释的提法,恢复08年的直接掌握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

3.第二章第二节犯罪的分类保留考点自然犯与法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将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调整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罪”,将“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调整为:“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将“隔隙犯与非隔隙犯”调整为“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要求熟练掌握结果加重犯和状态犯。

4.删除09年大纲第二章第三节犯罪论体系一节5.第三章犯罪构成将09年大纲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第四章违法性,第五章有责性,这三章的内容分别规定在新大纲的第三章犯罪构成和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中,即恢复08年大纲的内容又略有不同。

新大纲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要件第二节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分类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概述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的种类危害结果的意义)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犯罪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故意的意志因素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过失(过失的概念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无罪过事件犯罪的动机、目的)在本章第二节犯罪客体中,比08年大纲多了一个对“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的考查。

刑事诉讼法提纲

刑事诉讼法提纲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2010-5-28 21:21 【大中小】【我要纠错】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WORD版本,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下面是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部分的整理。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只职能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阶段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内容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98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基本要求: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根据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需要,制定的考试指导性文件。

该大纲明确了考试的科目、内容和要求,为考生提供了备考的方向和重点。

以下是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考试科目2010年司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笔试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宪法学:考察考生对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宪法监督等方面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民法学: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测试考生对民法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定的掌握。

3. 刑法学: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刑罚种类和适用等,考核考生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4. 行政法学:涵盖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测试考生对行政法的掌握程度。

5. 民事诉讼法学: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考核考生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解和运用。

6. 刑事诉讼法学: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测试考生对刑事诉讼的掌握。

7. 经济法学: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市场监管法、企业法等,考核考生对经济法知识的掌握。

8. 国际法学:涵盖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测试考生对国际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 二、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围绕上述科目展开,具体包括:- 各科目的法律条文、法律原理、法律制度及其应用。

- 法律案例分析,考察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法律文书写作,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文书的撰写。

# 三、考试要求1. 知识掌握: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法律条文有深入的理解和记忆。

2. 法律思维:考生应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的能力。

3. 案例分析:考生需要能够根据具体案例,准确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

4. 文书写作:考生应掌握法律文书的基本格式和写作技巧。

# 四、备考建议1. 系统学习:考生应系统学习各科目的法律知识,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刑法

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刑法

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刑法2010司法考试新大纲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2010司考大纲新旧对比WORD版本,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下面是2010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刑法部分的整理。

「新旧大纲增删说明」2010年刑法大纲又有巨大变动,犯罪论体系又恢复为四要件理论,因此总则部分考点的变动很大。

今年新增考点3个,删除考点7个,变更考点20个,新增司法解释4个。

新增考点:1. 第九章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中,新增考点“刑罚权”。

刑罚权即由国家设定和运用刑罚的权力。

刑罚是刑罚权的外在表现,刑罚权则是据以确立刑罚并保证其运行的源泉。

两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我国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没有国家的统治权,就没有刑罚权。

刑罚权体现的是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刑罚权只能对犯罪人本人行使,如果犯罪人死亡,针对具体犯罪的刑罚权就会因为失去行使对象而消灭。

对于刑罚权,按照权力内容构成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制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1)制刑权,是指国家为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创立、设置刑罚的权力。

它包括确立刑罚的体系及与其相配套的刑罚制度;设定各个犯罪的法定刑;对现行立法中的刑种、法定刑以及刑罚制度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使之更加完善。

对刑罚的立法解释,也是制刑权的一部分。

在我国行使制刑权的,只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无权设立刑罚。

(2)量刑权,即刑罚裁量权。

它由人民法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具有这一权力。

量刑活动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依法判处与之相应的刑罚;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教育网提供则不得适用刑罚。

对于具有免除刑罚情节的,法院也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可见,定罪是量刑的基础,量刑是定罪的结果,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有机组合,构成刑事审判权。

(3)行刑权,是指执行机关对犯罪人强行执行刑罚的权力。

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

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

目录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司法考试复习:死刑案件不能采信非法证据司法考试刑法讲义:证据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一、大纲刑法学部分变化,主要有四点:(一)犯罪构成论部分,废“三要件”论重回“四要件”体系去年(2009年度)的大纲在犯罪论体系上引进“三要件”论,(①构成要件该当、②违法性、③有责性)。

今年(2010年度)的大纲则废了“三要件”论,重回四要件论体系,(犯罪①客体、②客观、③主体、④主观四要件)。

(二)犯罪概念论部分,废犯罪概念的违法·责任的论理特征解说与犯罪构成论回归传统“四要件”体系相呼应,犯罪概念论部分废除了犯罪概念论理解释特征(违法·责任)的提法,重回传统犯罪概念特征论,即,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据此,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①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随着有关《刑法修正案(七)》罪名的司法解释出台,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四)新近出台一些“司法解释”被列入考试范围。

1.《办理妨害信用卡刑案解释》2.《审理洗钱刑案意见》3.《办理毒品刑案的意见》4.《办理假药刑案解释》5.《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意见》6.《办理网络、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物品刑案解释》二、对大纲变化的评估(一)上述新出台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应予重视。

与新出台司法解释关联,有关罪名也应当重视,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信用卡行为)·非法经营罪(利用POS机套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第191条洗钱行为方式)·资助恐怖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窝藏毒品、毒赃罪·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之“明知”毒品的认定。

2010司考大纲解读

2010司考大纲解读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增减变化与分析5月28日,数十万考生期盼已久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相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2010年大纲删除考点近24多处,变更考点34处,新增考点48处。

可以说,大纲发生变化的大部分内容都是源自于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或者修订。

自从去年司法考试结束以来,已经新通过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有一些法律经过了重大修改,这些法律法规的变化自然反映到2010年司考大纲中。

因为司法考试重点考法条,所以法律的变化对司法考试就显得极为重要,而新法的内容也一直是命题人热衷考查的重点。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卷:法理学和法制史没有更新太多的内容,只是分别增加了法律规则与语言和故杀与谋杀这个两个知识点。

宪法虽然没有新增加考点,但是由于今年《选举法》做了很多重要修改,因此今年的司法考试当中必然会考查到这一部分内容,因此考生绝不能对此一部分掉以轻心。

经济法大纲中围绕《城乡规划法》新增加了5个知识点,具体包括:城乡规划和规划区、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基本要求近期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划变更临时建设规划管理核实与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同时,经济法部分还新增加了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结合《劳动法》来理解和复习。

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被划入大纲范围,考生需要注意。

三国法今年几乎没有任何变化,只是国际私法部分新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建议考生在掌握教材的基础上,通过反复做真题实际感受命题风格,重点把握三国法的各个考点。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也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只是增加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两个司法解释,考生只需要熟悉这两个司法解释中关于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的部分即可。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关注新法规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关注新法规

目录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关注新法规司考刑事案件部门管辖记忆口诀刑诉中普通程序简化审六项例外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关注新法规刑事诉讼法从2002年司法考试开展以来一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以2007年到2009年三年的司法考试为例,刑诉法一直稳定在72分左右(07年72分、08年72分,09年73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仅次于民法和刑法。

如果对刑诉法的复习不得要领,不仅不能在刑诉法上得到一个满意的分数,还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到整个司法考试的总成绩。

因此,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刑诉法复习方法对于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一、刑诉法应以法条为基本的复习内容刑事诉讼法是一门程序法,可操作性强是程序法的一个基本特点,虽然刑诉法的理论并不比刑法、民法少,但是司法考试中对于刑诉法的考查更偏重于对法条的理解、记忆和熟练应用。

以07、08、09年三年的司法考试为例,07年刑诉法共考查了72分,其中有66分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占刑诉总分值的91.7%;08年72分,其中有64分是法条型的题目,占刑诉总分值的89%。

09年刑诉共考了73分,其中有61分可以在刑诉法规中找到答案,占到出题总分值的82%。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主要是以法条为命题依据。

因此“司法考试,刑诉法的复习主要就是背法条”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大家应当谨记。

那么既然刑诉法是以法条为复习蓝本,哪些法条是复习的重点呢?其实每年新的司法考试大纲出台的时候,在刑诉法考查大纲的末尾都会列有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刑诉法中的法条型题目基本不会超出这些法规。

其中有些常考的法规应当引起大家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主要有四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刑诉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新旧刑诉法比较

新旧刑诉法比较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010年新旧司考大纲增删点及万国明师精析

2010年新旧司考大纲增删点及万国明师精析

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及万国明师精析第一部分:陈璐琼解读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年年岁岁大纲相似,岁岁年年考点不同——2010年司考大纲万国明师权威解读从四月中旬到五月中旬,从今年司考有重大改革的小道消息到《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突然袭击,2010年的大纲似乎蒙上了层层迷雾。

终于,在5月28日的周末,40多万考生见到了大纲的庐山真面目。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大纲的一再推迟?难道2010年的司考去趋势会有本质的变化?万国明师在细细研读并与2009年司考大纲对比后才发现:年年岁岁大纲相似,岁岁年年考点不同。

大纲的基本结构没有本质变化,说明2010年的司考的趋势依然求稳;新增考点也略有增加,只是考查方式变化而已。

相比2009年大纲,2010年大纲删除考点近24多处,变更考点34处,新增考点48处,调整幅度一般,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等重点学科,大纲中只是少数的学科结构,考查内容和考查方式几乎没有变化。

但是,为了让考生在第一时间了解大纲的变化,万国明师在第一时间制作了该资料,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大纲的变化,指出其中变化的原因,并且对于每个学科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包括【新旧大纲增删说明】、【万国明师精析】和【新增法规解读】三个角度,以飨考生。

首先,法规变化永远是主旋律!司考的对象是“现行法律”,即目前生效的法律为对象。

司考一定要反应中国最新的法律和实践的变化,因此,新法的出台和旧法的修改是必然考查点。

当然,司考的“法规”还包括“司法解释”。

中国的法治在进步中,因此,2009年8月份后到2010年大纲出来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变化自然反映到2010年司考大纲中。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增法律方面,诸如《侵权责任法》等,考查分值绝对不少于20分;(2)法律修订方面,诸如《著作权》等法律做出重点修改;(3)新增司法解释方面,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私法等多个司法解释。

法考新旧大纲对比

法考新旧大纲对比

法考新旧大纲对比
法律考试(法考)旧大纲和新大纲在考试内容和题型上的主要区别如下:
1. 考试科目数量:旧大纲中共有8科,分别是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与民商法、刑法与刑诉法、经济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判例法、基本知识与英语。

新大纲中取消了国际法、经济法和基本知识与英语三科,新增了中国法制史。

2. 考试科目内容:旧大纲中各科的考试内容相对比较广泛,由于科目多且内容多,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点较多。

新大纲中取消了部分次要的专业法学科目,更加注重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基本原理的学习。

3. 题型变化:旧大纲中的选择题和案例题比例较高,多为单选题和案例分析题,以考察考生对法律条文和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新大纲中增加了案例分析题的题量,取消了一部分直接判断法条适用的题目,增加了对考生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的考察。

4. 重点内容调整:新大纲中对部分科目的考试重点进行了调整。

例如,新大纲中的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在于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法律制度的演变,而旧大纲中相应科目的考试重点在于各个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条文。

总体来说,新大纲相对于旧大纲更注重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同时对一些次要的专业法学科目
进行了精简。

学生在备考时需要根据新大纲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和重点,全面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提高案例分析和综合判断能力。

2010司考大纲新旧对比

2010司考大纲新旧对比

法理学、法制史、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没有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旧大纲增删说明】本章是07年新增内容,包含以下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及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和严格公正司法等)。

今年没有增加和删除考点。

变更考点将原来的第一章的第一节和第三节合并。

将原来的第一章的第二节中包括的“马克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变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将第一章的第四节中包括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变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将第二章的第二节中的“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变为“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将第二章的第第四节中的“坚持依法执政”变为“实施正确领导”。

民法新增考点:第八章“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新增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着作权”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中,新增考点“知识产权的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时效”、“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四章“侵权行为”改为“侵权责任概述”。

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第四节“共同侵权行为”中,新增考点“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五节“侵权责任”中,新增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新增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中,新增考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以及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见义勇为中侵权行为与责任”。

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增删

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增删

刑事诉讼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变更考点有3处,删除考点4个,新增考点20个,新增7个司法解释。

【变更考点】1.第五章回避章节发生变化,由原来的三节“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回避的理由和种类;回避的程序”合并为两节,变更为“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回避的程序”。

在考点上没有变化。

2.第六章辩护与代理,2010年大纲第一节“辩护人”其下考点“辩护人的概念、人数;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拒绝辩护;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7个考点变更为“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拒绝辩护;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并调整到大纲第六章第二节。

3.第十章第一节“期间”其下考点“特殊期间的计算、期间恢复制度”变更为“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恢复”。

【删除考点】1.删除第八章第四节“超期羁押的规则”2.删除第十一章第一节“立案的意义”3.删除第十七章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4.删除第二十章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新增考点】1.第一章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念中”,新增考点“刑事诉讼法和法治国家”2.第四章第一节“立案管辖”中,新增考点“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3.第六章新增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包括考点“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和辩护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新增“辩护的种类”4.第七章刑事证据中:(1)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改为“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其下考点相应调整,新增考点“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刑事证据的意义”“和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

(2)新增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包括考点“刑事证据的概念、意义及分类”、“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

5.第八章第一节“强制措施概念”中,新增考点“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一)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一)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一)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为考生准确解读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的最新变化: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正文:问: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已经由司法部授权法律出版社出版,考生更关心的是,这些新变化对复习备考有哪些影响?比如第一个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全新修订”,就比较难把握,能否给我们作一个预测性的分析?答:好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在2007、2008年连续两年在试卷四以论述题的大题形式出现,地位非常重要。

2009年,大纲将该部分内容单列一编后,当年的考试除保留20分的论述题大题外,还在第一卷新增加了5道单项选择题进行考察。

2009年考试结束后就有考生问我:2010年是不是还继续考单选题啊?会不会出现多选题?我的回答是:无论是单选题还是多选题,只能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的重要性、可考性在加大,这是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

透视2010年大纲、辅导用书,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该部分没有大的考点增删变化,但内容却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进行了细化完善,如: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按照《读本》规范表述为“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教育网提供,在体例编排上,将2009年大纲第一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与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合并为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在考试中非常重要,对这部分内容的复习,需要考生特别加强,从考试要求、考查形式、重要考点等方面进一步理解和领会,“以不变应万变”,以扎实的知识基础来有效应对该部分可能出现的各种题型。

网友:2010年的刑法怎么又改回来了啊?是不是出题人又变啦?对我们考试影响大不大啊?答:你看书非常仔细, 2010年大纲及辅导用书刑法部分的作者是有了一些调整,新加入了陈泽宪和周光权两位教授,主要撰写总则部分;原来撰写总则部分的张明凯教授,现在主要撰写分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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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WORD版本,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下面是2010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刑事诉讼法部分的整理。

说明: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紫色字体为调整内容,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只职能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阶段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内容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98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基本要求: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质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诉讼权利。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以及主要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第二节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分类当事人的概念、条件、范围、诉讼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范围被害人的概念、特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自诉人的概念、特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范围、职责、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权限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辩护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责任证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不能作征人的情况、证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鉴定人的概念、特点、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翻译人员的概念、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四章管辖基本要求:了解: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的概念。

理解:划分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根据和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审判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和特殊情况管辖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立案管辖立案管辖的概念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执行中的几个问题第二节审判管辖审判管辖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第三节特殊情况的管辖几种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五章回避基本要求:了解: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回避的种类。

理解: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决定机关或人员。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回避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回避的适用人员第二节回避的理由与种类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种类第三节回避的理由与种类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种类第四节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期间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回避决定的复议第六章辩护与代理基本要求:法律|教育网整理。

了解:辩护制度、自行辩护、指定辩护、委托辩护、拒绝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

理解: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人参加诉讼和律师辩护的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辩护与代理的规定,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考试内容:第一节辩护人辩护人的概念、人数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拒绝辩护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第二节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指定辩护的概念、阶段及适用情形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第三节法律援助制度(参见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四章第七节)第四节刑事代理刑事代理的含义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申诉案件的代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代理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第七章刑事证据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概念。

理解: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和意义,各种证据的特点和相互间的区别,理论上对证据分类的依据及间接证据的特点和运用,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要求和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犯口供的适用,证人的保护制度,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等运用规则,证明责任原理及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标准和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考试内容: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法定形式物证的概念、特点、收集程序书证的概念、特点、与物证的区别及收集程序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收集程序证人的资格及证人保护被害人陈述的概念、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特点、审查判断共犯口供的适用鉴定结论的概念、特点与运用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刑事证据分类的概念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证明对象的概念、内容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标准的概念、内容第八章强制措施法律|教育网整理。

基本要求:了解: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

理解: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或者条件、适用机关、审批程序和执行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强制措施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种类刑事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公民的扭送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的概念和性质拘传和传唤的关系拘传的适用对象、适用机关和适用程序取保候审的概念、适用对象、保证方式、审批程序、执行程序、期限保证人的条件和责任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监视居住的概念和适用对象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关系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监视居住的程序、期限第三节拘留刑事拘留的概念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包括公安机关的适用情形和检察机关的适用情形)、适用机关、审批程序、执行程序和期限第四节逮捕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逮捕的适用机关(包括审批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及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审批机关)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执行程序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超期羁押的规制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教育网整理。

基本要求: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当事人资格、提起和审判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前提、损失的物质性,以及物质损失同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和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特殊规定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方式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的格式与内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受理和准备程序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十章期间、送达基本要求:了解:期间和送达的概念。

理解:法定期间的规定、期间的计算、期间的延长、期间的恢复以及送达规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期间和送达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期间期间的概念期间和期日的区别法定期间的种类和内容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特殊期间的计算期间恢复制度第二节送达送达的概念送达的种类和规则第十一章立案基本要求:了解:立案的概念、特征和意义,立案监督的概念。

理解: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立案监督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立案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立案的概念和意义立案的概念立案的特征立案的意义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的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入的自首)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立案程序(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不立案)立案监督(立案监督的概念立案监督的程序)第十二章侦查基本要求:了解: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的概念,侦查终结的概念,补充侦查的概念,侦查监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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