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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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

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

案例1 犯罪嫌疑⼈在羁押期间患严重精神病如何处理犯罪嫌疑⼈孙某,⼥,28岁,⽆业。

孙某因明知⾃⼰患有严重性病⽽卖*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孙某患了“反应性严重精神病”,多次将⾃⼰⾐服撕破,殴打同监室⼥犯,难以看管。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孙某已患严重精神病,⽆法接受审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另⼀种意见认为,孙某犯罪时并⾮⽆刑事责任能⼒,被捕后患了精神病虽然给刑事诉讼的正常进⾏带来了障碍,但如果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鉴于犯罪嫌疑⼈患病的实际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采纳了后⼀种意见。

[问题]公安机关对孙某改⽤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公安机关对孙某改⽤取保候审是正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的妇⼥,可以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犯罪嫌疑⼈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与犯罪时就患有精神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只是意味着犯罪嫌疑⼈暂时不具有受审服刑的能⼒,但并不排除其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

⽽犯罪时如果就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不能辨认和控制⾃⼰的⾏为,则认定犯罪嫌疑⼈没有刑事责任能⼒,根本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的犯罪嫌疑⼈,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撤销案件是不妥的。

如果撤销案件,即使在犯罪嫌疑⼈精神正常后也⽆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7

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7

案例17 审判监督程序的运⾏熊某因涉嫌杀妻被起诉,某县⼈民法院⼀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熊某未上诉、⼈民检察院抗诉后,某市中级⼈民法院终审判处熊某⽆期徒刑。

熊某之⽗以熊某没有杀妻为由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出申诉,某市中级⼈民法院⼀年多未予以答复。

⽆奈,熊⽗⼜向某省⼈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其时,杀害熊某妻⼦的真凶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

某省⼈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抗诉。

该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了再审决定书,并在接受抗诉之⽇起将近三个⽉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问题]本案中审判监督程序的运⾏有何错误?[正确答案](1)对熊⽗的申诉,某市中级⼈民法院⼀年多未予答复是错误的。

法院《解释》第302条规定,⼈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内作出决定,⾄迟不得超过6个⽉。

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04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通知驳回。

(2)某省⼈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抗诉错误。

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中,某省⼈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某省⾼级⼈民法院提起抗诉。

(3)某市中级⼈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再审决定书错误。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得制作再审决定书。

(4)某市中级⼈民法院在接受抗诉之⽇起将近3个⽉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的做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接受抗诉的⼈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对需要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接受抗诉之⽇起1个⽉内作出决定。

[考点集成]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掌握:(⼀)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 徇私枉法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 徇私枉法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四十)徇私枉法罪[案情]被告人:陈某,男,36岁,原系某县公安局预审员。

被告人陈某于1993年3月29日至6月26日在办理张某强奸案期间,接受他人及案犯张某家属的请托,对张某的年龄进行了涂改,把1973年改为1976年生,即由年满18岁改成不满18岁,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又把“张某用菜刀威逼强奸”情节的“用菜刀”三字予以隐瞒。

此间,陈某先后两次收受案犯家属的贿赂人民币400元以及酒、水果等物品。

案发后赃款已被收缴。

[问题]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判决]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对明知罪行严重的被告人故意从轻追诉,从中收受贿赂,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应按我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依法惩处。

[法理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所谓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无罪之人进行非法追究的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同时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执行职务时实施了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陈某(某县公安局预审员)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接受他人的请托和贿赂,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采用篡改案犯年龄和犯罪情节的手段,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分子,故意违背事实,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刑事裁判枉法裁判罪。

刑事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刑事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6月,李某因与邻居张某发生纠纷,持刀将张某砍伤。

张某经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时间:2019年6月某日晚上8时左右。

2. 犯罪地点:某市某区某小区李某家中。

3. 犯罪手段:李某持刀将张某砍伤。

4. 犯罪后果:张某经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涉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 犯罪定性: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量刑情节:(1)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李某的行为给被害人张某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李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李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

(3)犯罪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4)犯罪客观方面:李某持刀将张某砍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2. 案件原因分析:(1)邻里纠纷:李某与张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导致李某持刀伤害张某。

(2)情绪失控:李某在发生纠纷时,情绪失控,无法理智处理矛盾。

(3)法律意识淡薄:李某对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 案件启示:(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某(女,32岁)发生纠纷,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双方住所楼下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5月20日,双方因房屋装修噪音问题发生争执。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装修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而张某某则认为李某某故意找茬。

2. 冲突过程: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张某某用手推搡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反击。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

3. 伤害后果: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4. 案件处理: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没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不构成立功。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李某某重伤。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案例1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案情】被告人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

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司药。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

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

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

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

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

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问题】: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2.钱某在本案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回答】:1.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l.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

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

本案中,杨某的投案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采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

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

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

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4)案例4:甲男与乙男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

7 月 30 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

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 2100元)给自己。

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

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

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

”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

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 1000 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 500 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 2004 年司考第四卷第二部分分析题)对于刑法的案例,介绍一种行为时序分析法。

对于刑事案例,我们需要重点掌握的是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区别。

法律并不惩罚人的思想,我们在分析刑法案例的时候,就要从当事人外在的行为入手,行为时序分析法的基本步骤是:分析的第一步是要对案件事实进行简化,把当事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抽象出来,比如在以上案例当中,我们可以这样把当事人的行为抽象出来,随后形成这样一种格局:甲男与乙男共谋入室抢劫财物。

乙校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

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 2100 元)。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对丙说:“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

司考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司考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

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答:1、不恰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

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

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

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盗窃罪某A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某B是A 的邻居,B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家中财物遭到A盗窃。

公安机关对B 的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按照立案条件对B的报案进行立案,并自行调查取证。

立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向A告知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A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材料应当充分、确实、合法。

3. 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A应当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4. 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起诉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依法审查起诉材料,对起诉的违法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理。

5. 审判阶段: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A涉嫌盗窃罪的指控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据,对A是否构成盗窃罪作出判决。

如果A被判有罪,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量刑。

如果A被判无罪,则应当被无罪释放。

二、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某C因与D之间发生纠纷,持刀将D刺伤,导致D受伤严重。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C实施羁押。

C的辩护人提出保释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根据C的实施伤害行为,以及D的伤情报告等,对C的伤害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告知C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依据。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C的过错程度进行查明。

法律案例分析刑诉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诉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6月,张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冲突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某的刑罚如何适用?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导致李某某死亡。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二)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张某某的刑罚如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考虑到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况,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盗窃案小明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明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等。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有权选择辩护人,如果无力负担辩护人的费用,可以申请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还享有质证的权利,可以要求对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提供证人、鉴定人作证。

在庭审中,小明可以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明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小红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红也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小红有权知悉案件的起诉理由和证据,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起诉书和证据材料。

在庭审中,小红可以进行质证,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红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三:贪污受贿案小明因贪污受贿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明同样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有权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在庭审中,小明可以要求对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提供证人、鉴定人作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明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法庭会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张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2023年3月15日,李某因生活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1. 案发经过:2023年3月15日18时左右,李某与张某在某市A区某小区门口相遇。

此前,李某因琐事与张某产生矛盾。

当日,双方在小区门口再次相遇,李某情绪激动,与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从身上掏出一把水果刀,对张某进行连续刺击。

2.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李某供述称,当日与张某发生争执后,他一时冲动,拿起水果刀刺伤了张某。

李某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被害人的陈述:张某陈述称,当日与李某发生争执后,李某突然拿出水果刀对其进行刺击,导致其受伤。

张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三、法律问题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李某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刺伤张某,导致张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身体,仍然故意为之。

同时,李某的行为也具有客观危害性,即其行为导致张某受到重伤。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已满十八周岁,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条件。

李某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07司法考试卷四刑诉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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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司法考试卷四刑诉案例分析-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李某对其单独讯问的笔录:李某:被告示人王某,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王某:不知道李某: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你犯了盗窃罪,你如实交待一下你的问题。

王某:我没有偷东西,我是被冤枉的。

李某:你要老实交待,顽抗是没有出路的。

王某: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

李某: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

你要如实回答我的问题,你是怎么盗窃林原家的财物的?偷了多少东西?王某:我现在不想回答问题。

我以前听说不定期,在一些电影中也看到过,我享沉默权,可以不回答你的问题。

李某:你可以不回答我的问题,但是,你要想清楚后果!李某:据我们调查,你一贯品行不端,曾经谈过好几个对象了,总是三心二意,始乱终弃,对不对?王某:什么?你们无权过问我人私生活!李某:政府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你如果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否则,我们可以关你一辈子!问:上述讯问笔录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分析理由。

【参考答案】1.侦查人员不应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于2人2.侦查人员不应在开始讯问时,先让其陈述犯罪事实。

讯问时首先应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

3.侦查人员不应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要求。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

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享有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

5.侦查人员不应要求犯罪嫌颖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6.侦查人员不应说“你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否则,你们可以关你一辈子!”侦查人同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07司法考试-民诉同步测试题(3)-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杨秀清三、任意选择题(一)1999年9月20日,中国A市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位于意大利B市的乙公司在北京签订购买全套由意大利CO综合机械厂制造的生产PP与HDPE两种塑料单丝的生产线合同,合同号为056.合同约定,买方应在卖方交付设备之前1个月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六)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六)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六)[案情]被告人:段某,男,26岁,系某市农业干部学校招待所出纳会计。

被告人段某于1991年7月9日任某市农业干部学校招待所出纳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私自挪用自己保管的库存现金,共计13000余元。

后因该市委市政府积极部署加强反贪污和廉洁建设,段某担心早晚被告发,遂于1992年10月1日主动向检察机关自首,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

[问题]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判决]法院判决认为,段某的行为应定挪用公款罪,但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犯罪以后自动技案。

所请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或者其本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对其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以前自动的出于本人意愿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投案的。

其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和故意遗漏。

其三,接受审查和裁判。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供述自己的罪行,必须听候、接受而不能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才能成立自首。

以此分析本案,我们认为,段某在挪用公款后,在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能够主动退还赃款,符合自首成立条件。

依照《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段某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但因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十六、立功、累犯[案请]被告人:万某,男,40岁。

1983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5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周某,男,52岁。

198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5年刑释放。

被告人:朱某,男,Z7岁,农民。

1995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免予起诉,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98年刑满释放。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3年3月,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案件经过2023年2月某日,李某与同小区居民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拳头猛击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头部受伤。

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震荡。

事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 关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在与王某发生争执时,故意用拳头猛击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头部受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关于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李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性质恶劣。

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受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

2. 案件情节轻微。

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3. 判决结果合理。

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 (十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 (十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十三)数罪并罚[案请]被告人:潘某,男,32岁。

被告人潘某以下广西做工为名,将××县挽兰乡女青年王某骗到广西某县,以3500元人民币卖给该县村民李某,因村民需要该女青年的婚姻状况证明,先付2000元,待潘将此证明办来后再补1500元。

潘返回××县后,即找到田某(另作处理),请其帮忙私刻“××县挽兰乡政府”公章一枚,刻好后,潘某将事先写好的假证明盖上章,即将印章销毁,后二人将此证明带到广西某县李某处,补得1500元。

[问题]如何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数罪并罚有几种类型?[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潘某以出卖为目的,将拐骗的女青年王某卖与他人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被告人潘某虽有私刻公章并伪造婚姻状况证明的行为,但其行为并不单独构成伪造印章罪,因为该行为只是潘某诈骗李某1500元的手段行为,被告人潘某又构成诈骗罪。

[法理分析]数罪是相对于一罪而言,一罪是指一人犯一罪的情况,而数罪是一人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罪行的情况。

一罪又可分为实质上的一罪与法定的一罪,其中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法定的一罪通常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处断一罪是实质上数罪,处断上按一罪处理,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数罪又可按不同标准分为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我国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用“犯罪构成标准说”,也就是说,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犯罪的单复,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数罪并罚是刑罚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罚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第二,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第三,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 (二十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 (二十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二十三)保险诈骗罪[案情]被告人:陈某,男,30岁,个体运输户。

被告人陈某于1994年7月8日向某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彩色电视机、立体声音响等高档电器投保了价值6万元的财产保险。

1995年9月被告人陈某,因赌博欠了4万元赌债,但无力偿还,就萌发了制造保险事故骗取巨额保险金的恶念。

被告人随后用极其低廉的价格收购了别人废弃的破旧家用电器放置其家,把自己原有的彩色电视机,立体音响等高档电器搬出藏于亲戚家。

1995年10月20日,陈某故意将其室内物品点燃,引起火灾,将其购买的破旧家用电器全部烧毁。

然后向某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伪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并骗取了5万元的巨额保险金。

[问题]陈某的行为应定何罪?它有何特征?[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某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5万元的巨额保险金,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以《刑法》第198条规定,对陈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她2开元罚金。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管理法规,意图诈欺保险金而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以及其他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保险制度。

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它包括: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单位。

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意图。

从本案情况来看,我们认为,被告人陈某出于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把已经废弃不用的废旧家用电器冒充经过财产保险的家用电器,并放火焚烧,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了价值5万元的巨额保险,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

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1

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1

案例11 ⼈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某市⼈民检察院对⼀起抢劫案审查起诉时,被害⼈甲某要求向⼈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办案⼈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了犯罪嫌疑⼈⼄某,并已听取辩护⼈和被害⼈委托的诉讼代理⼈的意见,被害⼈的要求也已经由诉讼代理⼈反映,没有必要听取被害⼈的意见,这样也可以尽快将案件提起公诉,所以,没有听取甲某的意见。

在审查起诉中,市⼈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后,市⼈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下级⼈民法院管辖。

[问题](1)市⼈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2)市⼈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甲某的意见?(3)市⼈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遵循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4)市⼈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是属于下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正确答案](1)应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份状况是否清楚;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或者其他证明⽂件是否随案移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遗漏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物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件是否完备。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听取被害⼈和犯罪嫌疑⼈、被害⼈委托的⼈的意见。

因此,听取被害⼈及被害⼈委托的⼈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法。

听取意见时,应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权利。

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4

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4

案例14 被告⼈因病住院⽆法出庭能否缺席判决被告⼈张某、王某、陈某均系某⼚青年⼯⼈。

某⽇晚三⼈从电*出来,见⼀年轻⼥⼦孤⾝独⾏,便图谋不轨。

三⼈尾随该⼥⼦⾄偏静处,使⽤暴⼒将该⼥⼦轮*。

某市中级⼈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开庭前三天,被告⼈陈某因病住院,⽆法出庭。

当时正值严打时期,为了及时打击严重犯罪,该市⼈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在陈某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

经过审理,合议庭认定被告⼈张某、王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认定被告⼈陈某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问题]本案中该市中级⼈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在本案中,某市⼈民法院在被告⼈因病住院,⽆法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这种做法使被告⼈⽆法⾏使申请回避权,⾃⾏辩护和委托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不利于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

当然,为了保证及时、准确地审理案件,在被告⼈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如被告⼈⾝体和精神状况允许,可以派⼈到被告⼈的住处或医院,进⾏就地审判,听取被告⼈的辩护和最后陈述,尽量保证对整个案件的及时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享有多种诉讼权利。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有权对审判员、书记员、公诉⼈、鉴定⼈和翻译⼈员申请回避,这切实关系到案件能否公正合理的判决。

并且,被告⼈还享有辩护的权利,除可以⾃⾏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为其提供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还可以拒绝辩护⼈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委托辩护⼈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被告⼈还可以和公诉⼈、诉讼代理⼈展开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所有以上这些权利的⾏使,都是以被告⼈出庭参加审判为前提的。

如果被告⼈根本不出庭受审,⽽是根据案件情况缺席判决,被告⼈的上述权利就得不到⾏使,也就很难保证刑事判决的质量。

[考点集成]关于缺席判决,应当掌握:(⼀)当事⼈应当出庭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员、书记员、公诉⼈、辩护⼈、诉讼代理⼈、鉴定⼈和翻译⼈员的名单;告知当事⼈有权对合议庭组成⼈员、书记员、公诉⼈、鉴定⼈和翻译⼈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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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XXXX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

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

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

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

XXXX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

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

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

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

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

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
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案(1)
①错误。

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
170条第3款规定的案件范围,以调解方式加以处理有助于防止矛盾激化,有效解决轻微的犯罪问题。

③正确。

自诉人在判决宣告之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④错误。

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
①本案为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结,若适用简易程序,则人民法院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解题思路
本题所涉为自诉案件,考题中判断题的第①、②、③题及简答题的第②题均围绕自诉出题,判断题第①题考自诉人,在被害人受强制恐吓而无法起诉时,其近亲属才能提起自诉,否则应由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

第②、③题考自诉的调解,和解与撤诉,这是自诉与公诉的重要区别之一。

简答题第②题考自诉中的反诉,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与本诉有关而可以合并审理。

判断题第④题考回避的程序,考生应注意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而不是由审判员或审判长决定。

简答题第①题考审理期限。

法理详解
(1)判断题
①本案是自诉案件,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被害人的俣法权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的丈夫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近亲属在被害人因受强制恐吓而无法起诉时或者被害人死亡时,方可提起自诉。

本案被害人刘某主观上不愿提起诉讼,其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参加诉讼。

②《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quot;第170条第(三)项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案属于170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可以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可以强制当事人协商和接受审判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且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能有刑事处罚内容。

调解可以在庭下亦可以当庭进行。

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有关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
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自行和解本身并不导致案件当然撤销,但是,如果自行和解之后,自诉人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并经法院准许,则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人民法院应当对自诉人撤回自诉予以认真审查,撤回自诉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再行起诉。

④《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本法第31条同时规定,第2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简答题
①本案为自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

自诉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公诉案件是比较小的,一般来讲,无须羁押被告人,案情简单明了,易于结案,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以后,绝大多数案件都能抓紧审理,及时结案,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因此,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办案期限,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理一般都较之公诉案件为短。

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审理时,应及时审结,防止久拖不办,以避免双方当事人予盾激化。

但若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并规定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而提起诉讼。

反诉的性质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而不同于被告人的答辩。

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这是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的。

王某是被告人,其反诉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刘某;王某反诉的内容是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王某反诉的案件是侮辱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

所以,王某提出反诉后,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均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样。

因此,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提起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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