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机构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事诉讼法的考试中,常常会考察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定和案件处理方法。
下面就针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做一个总结。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 诉讼的平等原则: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也应当平等地对待原告和被告。
2. 诉讼的公开原则: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3. 诉讼的合法证据原则: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采用合法证据来认定事实和判断罪责,不得违法采用证据。
4. 诉讼的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应当依法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
5. 诉讼的充分辩护原则: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依法申请或委托辩护人,依法辩论。
以上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考试中也是常考的知识点。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1. 案件受理和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受理和立案的程序和方法,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但公安机关也有权立案并向检察机关移送。
2. 侦查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立案侦查、取证调查、逮捕和羁押程序等。
3. 审查起诉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程序。
4. 开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审理程序、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程序等。
5. 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案件进行审理、对证据进行认定、对罪名进行判决等。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相关法律程序。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内容的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的重点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法定要件,同时明确了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正原则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原则,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 公开原则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当然,有些特定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对外公开审判结果。
4. 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其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
5. 速裁原则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审判的及时性,要求对于犯罪行为及时侦查和审判,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
三、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
他们会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证据形成立案决定书。
2.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过程。
这个阶段由公安机关主导,并可延续一定的时间。
3. 提起公诉阶段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通常要通过起诉意见书来进行。
被告人接到起诉书后,可以进行辩护和提出答辩意见。
4. 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包括传唤被告人、出示证据、讯问被告人、辩论等。
审判过程要求公正、公开进行。
5. 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审理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决定。
判决书应当明确罪名、定罪依据和刑罚等内容,并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上诉的权利。
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1. 证据的形成与收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形成与收集,主要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刑事诉讼法考试知识点完结

刑事诉讼法考试知识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二节人民法院一、法院的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监督体制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普通法院之外的专门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其他根据需要设立的审判庭。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1)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直辖区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带有专业性质的法院。
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三、审判组织1.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2.合议庭: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意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除法律规定独任审判的案件外)审判长由院长和庭长指定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和庭长担任审判长。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一.考点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掌握①宪法②刑事诉讼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③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法令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④国家立法机关就刑事诉讼程序有关问题所作的决定或补充规定⑤司法解释⑥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规定。
⑦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为了执行国家法律、法令而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或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
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及其所作的解释。
⑨有关国际条约。
2.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了解①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而制定的国家基本法之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②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决定了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③刑事诉讼法与宪法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3.现行刑诉法2013年1月1日施行掌握4.刑事诉讼模式:了解①古罗马弹劾式诉讼的典型特征是: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神示证据。
②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
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
纠问式诉讼与野蛮的刑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
法定证据。
③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法官推进诉讼进程;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采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
④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主要特征是:诉讼进程由控辩双方推进。
控诉方和辩护方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详情⻅见P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刑事诉讼上的基本原则(详情⻅见P73)(⼀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法律依据: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含义: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2.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3.专⻔门机关必须⾏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含义:1.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受党的领导。
2.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4.⼈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第135条)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含义: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相互代替、相互推诿。
2.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逾越法律的限制。
2.公开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除外。
3.独立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4.等待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
5.举证责任原则:起诉方和辩护方均有举证责任,一方无法提交证据时,法院有责任协助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合法证据原则:刑事案件应当以合法证据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二、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刑事立案:包括案情审查、立案决定等程序。
2.刑事侦查:包括侦查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结束等程序。
3.刑事审查起诉:包括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决定等程序。
4.刑事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5.刑事执行:包括刑罚执行的相关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角色及权利保障:1.公诉人: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2.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经公安机关逮捕、拘留或者被起诉的人,享有辩护权、取证权等。
3.辩护人:依法受委托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有自愿参与诉讼权,并享有一些权益保护。
5.证人:有权利能力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者,享有证言权和证物权。
6.鉴定人: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技术性鉴定。
四、刑罚种类和适用:1.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
2.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3.刑罚适用:根据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刑罚量刑和刑罚适用的程序。
五、特殊程序和法律制度:1.临时保全程序:为了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权益,采取一些紧急措施。
2.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等程序,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正确进行。
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学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纠问式诉讼;弹劾式诉讼;当事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控审分离原则;附带民事诉讼;立案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扭送;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拘留;起诉书一本主义;起诉法定主义;起诉裁量主义;附条件不起诉;自诉;庭前预备会议;二审终审制;上诉不加刑;审判监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二、简答题
1. 以杭州保姆纵火案简述我国审判管辖的指定与移送。
2.简述无罪推定原则。
3.简述审判公开原则。
4.简述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5.简述我国的逮捕制度。
6.简述我国的审判管辖规定。
7.简述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8.简述我国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9.简述我国的全面审查原则。
10.简述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11.简述我国的二审裁判方式(裁判种类适用对象)
三、其他题型
2016年、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卷四的刑事诉讼内容,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以及案例分析题。
另外就是上课时强调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一、基本原则《新刑诉》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考点二、管辖《新刑诉》明确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考点三、辩护制度1.《新刑诉》新增辩护人的限制范围: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新刑诉》修改会见许可的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改变了原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许可的规定。
考点四、强制措施1.《新刑诉》修改指定监视居住住所的犯罪范围。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改变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规定。
2.《新刑诉》新增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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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
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