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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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公示催
告程序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公示催告程序。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适用范围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公司法》第144条2.申请方式
(1)申请原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2)申请人:票据持有人。
(3)管辖: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停止支付与公告
(1)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形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申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作出: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合议庭。
(2)同时具备的条件:①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
②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
(3)除权判决的效力:宣告票据无效。
(4)救济: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其条件是:
①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
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民诉》第223条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