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主要内容及特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主要内容及特点
吴细水;吕关仁
【摘要】介绍《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的编制原则和适用范围,并从细化“天窗修”制度、突出作业防护、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从业人员专业培训,以
及明确行车安全等方面阐述其主要内容及特点.
【期刊名称】《中国铁路》
【年(卷),期】2014(000)008
【总页数】4页(P12-15)
【关键词】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内容及特点
【作者】吴细水;吕关仁
【作者单位】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高铁线路处,北京,100844;济南铁路局
工务处,山东济南,2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216.2
自 2008年8月1日第1条高速铁路京津城际铁路开通运营以来,截至2013年底,我国高速铁路营业里程已达11 028 km,成为世界上高速铁路营业里程最长、运
营速度最高的国家。
为做好我国高速铁路工务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工务部门确立并贯彻“严检慎修”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原则,逐步形成了我国高速铁路线路维护和安全管理体系。
为建立健全高速铁路管理规章制度,适应高速铁路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升高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水
平,保证高速铁路工务行车和人身安全,保持列车正常运输秩序,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组织编制了铁总运[2014]170号《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简称《规则》)。
《规则》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1.1 《规则》编制遵循原则
(1)体现高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的特点,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重在规范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2)体现工务系统对高速铁路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强化安全基础建设、过程控制和应急处置3个关键环节,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安
全风险的精神。
(3)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的有关精神。
(4)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简称《高铁技规》)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协调一致。
(5)体现了高速铁路行车“安全、舒适、秩序”的特点和要求。
(6)充分吸取既有提速线和高速铁路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与随后出台的《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结构基本一致,内容与现行中国总公司高速铁路相关规章协调。
1.2 《规则》适用范围
《规则》适用于200 km/h及以上铁路和200 km/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应参照《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执行。
根据高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原则和高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规则》分8章和4个附录,分别阐述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制度、行车安全、养路机械、专用车辆及工程机械、人身安全、工务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设施及周边环境管理,灾害监测系统等工务安全相关要求,并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2.1 明确安全责任界定及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铁路局是工务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铁路局依据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和相关规定做好高速铁路工务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铁路公司应保证工务设备安全、管理、检查、修理等费用的及时投入,以满足运输安全的需要。
2.2 细化“天窗修”制度,使运输和施工相互兼顾,实现双赢
按照“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及运输和施工相互兼顾的原则,在《高铁技规》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细化“天窗修”制度。
(1)规定高速铁路天窗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240 min,且宜采用垂直天窗。
运营速度为250 km/h及以下铁路,如确需采取V型天窗,V型天窗时段邻线限速不超过160 km/h。
(2)对《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务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项目进行补充细化,明确施工作业和应纳入天窗的维修作业应在天窗内进行。
(3)规定天窗作业结束后,工务部门应派专业技术人员添乘确认列车,对线路状态、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认。
(4)规定在线路开通后不超过160 km/h的阶梯提速阶段,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和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安排人员进行添乘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处理;必要时可临时申请封锁线路进行检查和整修。
(5)对铁运[2012]28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路基、桥涵和隧道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进行优化,提高施工作业后的列车放行运行速度,以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秩序的影响。
为避免《规则》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发生冲突,铁路总公司下发了铁总运[2014]18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对《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高速铁路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的相关条款同时进行了修改。
2.3 突出作业防护的重要性,以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
(1)规定进入路基防护栅栏、桥面和隧道内检查、作业、设备故障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应设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在现场设现场防护员。
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负责按规定办理登、销记手续,使用通信设备向作业负责人传达调度命令。
(2)规定在线间距不足6.5 m地段施工维修而邻线行车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 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设置防护。
邻线来车时,现场防护员应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机具、物料或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或停留,并应与列车保持安全距离,物料应堆码放置牢固。
(3)提出上道前和跨越线路时应严格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和“手比、眼看、口呼”的规定,严禁抢越,铁路局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4)严格规定作业负责人、驻调度所(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的防护要求。
(5)强化作业门的安全管理。
各行车设备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或遇设备故障、救援抢修等需进入作业门时,作业负责人必须与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联系确认(有看守人员的还应办理相关手续)后,作业人员方准进入作业门。
非行车设备管理单位需进入作业门作业的,应与相关专业的行车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由行车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其带领下进出作业门。
(6)明确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防护办法。
根据高速铁路特点,取消响墩、火炬信号及作业标防护。
(7)对人员在线路、桥隧、路基、电气化区段进行作业,搬运与装卸,避车及机具使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8)统一规定作业人员避车时,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小于2 m。
2.4 强化应急处置能力,明确了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
(1)提出工务部门应建立铁路局、工务段、车间三级应急处置体系,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做好工务设备故障和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
(2)要求铁路局要根据高速铁路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常见工务设备故障
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保持抢修机具状态良好、材料备品齐全有效。
(3)工务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车条件,并尽快组织制定处理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对行车安全和秩序有较大影响时,铁路局应及时向中国铁路总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4)规定办理突发性设备故障、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等需临时封锁要点施工应遵循的程序。
(5)遇有暴风雨雪天气或发生地震后,要求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地段和设备的检查,并对《高铁技规》“遇有暴风雨雪天气或地震,设备管理单位对重点地段和设备的检查。
在天窗时间外,检查人员不得进入路肩、桥面内,必要时应封锁或限速”的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必要时,如仅需在路肩、桥梁作业通道且不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检查,本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如需进入铁路建筑限界内
检查,本线封锁、邻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
”作出这一规定,使得在遇
有暴风雨雪天气或发生地震后,为工务部门尽快检查并全面掌握工务线桥设备状况创造了有利条件。
(6)明确常见工务设备故障的检查和处理办法:
当设备发生故障,需在双线区间的一线上道检查、处理设备故障时,本线应封锁、邻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
故障处理后需现场看守时,应设现场防护员,
本线列车限速60 km/h及以下、邻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可在本线一侧路肩、桥梁作业通道、隧道救援通道检查,如需上道检查或作业时应办理本线封锁手续。
发现无砟轨道上拱或下沉,路基沉降、边坡溜坍、崩塌落石,桥涵沉降、墩台倾斜、车船撞击,隧道衬砌混凝土出现开裂有脱落危险、隧道掉块或其他病害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封锁线路,经检查、整修后视情况开通线路,必要时派人看守。
在路基冻胀发生、回落期以及冬季气温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加强线路动、静态检测,采取以动态检测为主,动、静态检测相结合方式,及时掌握冻害变化。
因路基冻胀或回落引起轨道几何尺寸变化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整修线路,逐级提速。
明确钢轨折断、道岔故障、检查车(轨道检查车、综合检测列车)检测出现Ⅳ级偏差等故障的处理办法。
2.5 强调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据著名学者海因里希对大量事故的分析,由于人为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比重高达30%~50%,而其中近一半是错误操作引发的。
因此,高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必
须严格把好从业人员资质准入和培训关,对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实行岗位准入管理,把人的不安全行为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提出高速铁路严格执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准入制度,工务作业人员应通过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2)规定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指定的、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3)明确从事轨道车驾驶、大型养路机械驾驶及操作、钢轨探伤、钢轨焊(熔)接工作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准上岗。
2.6 调整换轨方案,满足现场需要
增加电气化铁路同时更换两股钢轨作业,满足现场作业的需要。
2.7 加强高速铁路沿线路料管理,补充成段更换钢轨相关要求
(1)线路备用轨料应存放在车站、综合维修车间和工区。
线路两侧散落的旧轨料、废土废渣应及时清理。
因施工作业等原因线路临时摆放的轨料,应码放整齐,并进行必要的加固。
需临时拆除防护栅栏时,应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2)成段更换钢轨时,新、旧长钢轨在线路上存放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且存放原则上不得超过7 d。
25 m及以下钢轨的更换与回收应于当日完成。
2.8 明确养路机械、专用车辆及工程机械基本要求和作业有关规定
(1)工务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统称工务机械车)必须配备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GSM-R手持终端及防护备品,并
应配备起复设备、铁鞋(止轮器)、灭火器等。
(2)严禁关闭或变相关闭GYK运行。
当GYK发生故障时,工务机械车司机应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并按不超过20 km/h的速度运行至前方站。
(3)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小型养路机械,应经过铁路产品认证,并在天窗点内使用。
小型养路机械、机具应专管专用,专人负责上道登记和下道清点。
未设置安全装置、未经产品认证或状态不良、未贴加反光标记的,严禁上道使用。
(4)路用列车进入区间封锁施工地段时,应按调度命令执行。
同一封锁区间原则上每端只开行一列路用列车,如超过一列时,其安全措施及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有多台作业车进入同一区间时,作业车辆应组成综合作业车列合并运行,共用一个调度命令进入区间、返回车站或到达前方站。
作业车及车列由车站开往区间后,由主体作业单位统一组织协调,划分各列作业车的作业范围及分界点。
各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分别设置防护。
2.9 明确工务设备安全有关规定
(1)为加强工务专业技术管理,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工务设备(轨道、路基、桥梁、隧道、涵渠、防护设施、排水系统、支挡结构、精测网控制点及各种标志等),如有特殊需动用时,必须征得工务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应有工务人员现场监督。
(2)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埋设电缆、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堆载和开采砂石。
(3)严禁在钢轨(道岔轨件)的任何部位擅自钻孔,严禁在钢轨(道岔轨件)的任何部位刻痕、焊接附件,严禁锤击轨底。
其他专业需在钢轨上钻孔或加装设备时,必须经铁路局工务处同意并委托工务部门施工。
2.10 规定安全防护设施及周边环境管理相关要求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和沿线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是工务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非法私搭乱建、随意堆载、挖沟取土、随意抽取地下水造成线路沉降和桥下乱堆易燃物品等安全隐患屡有发生。
为着力抓好高速铁路线路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和沿线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关于铁路线路安全管理的精神和《高铁技规》等规章的有关要求,《规则》提出了安全防护设施及周边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
(1)提出对防护栅栏、防护栅栏门及救援疏散通道、声屏障、限高防护架等安全防护设施和声屏障的检查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2)要求铁路局要加强对高速铁路线路沿线周边环境的检查,发现影响或危及设备、行车安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提出基础沉降观测、预防及处理的相关要求。
2.11 明确灾害监测系统报警、监测系统发生故障的处理和灾害监测系统设备的检
修等基本规定
(1)铁路局应制定高速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简称灾害监测系统)的各种设备故障应急处置办法和相关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当灾害监测系统报警时,应按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报警行车应急处置办法处置。
(3)当灾害监测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铁路局应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尽快恢复使用。
由于我国高速铁路运营时间不长,高速铁路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经验还需逐步丰富,
目前《规则》为试行,需要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反馈意见,以便对《规则》进行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