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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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关于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精神,结合我评委会工作实际,现就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委会从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时间、地点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公布吉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评委会名单的通知》规定,2014年,我评委会受理范围是:适用于从事西医临床诊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专业设置情况,包括以下专业:
1、按二级学科分类设置的医疗机构分为:全科/社区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科、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等专业。

2、按三级学科分类设置医疗机构分为: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等专业。

受理时间:2014年6月16日至7月16日。

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点:吉林市解放北路辽北路166号人才大厦(专技处503)
联系电话:62507807
联系人:邵景友
工作信息网站: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网站地址:/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为合格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经相关部门鉴定),由于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

5、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二)学历资历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14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7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

(2)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

(3)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

(4)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

(5)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2.全科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者除具备本文规定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申报者应为在城镇社区或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报者应为从事临床医学(含中医)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申报者应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或已获得全科医学中级职称)。

(三)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临床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中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熟练掌握本专业各种常见病的诊断、鉴别、治疗及常用的诊治技术、用药原理,能独立处理较多的危急、重症病患者。

(3)具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有关的诊断治疗、检测方法及各项检查有较广泛了解。

(4)具有一定的临床医学工作组织管理能力。

(5)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四)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申报人员业绩成果主要是任现职以来5年内的业绩成果,任现职前的任何业绩成果均不得报送。

1、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专业期刊上发表。

县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将论文著作作硬性条件,其撰写的反映本人本岗学术技术水平的代表作品、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体会、解决实际问题的发明创造及相关业绩,视同论文著作对待。

(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对符合上述正常评审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应符合取得资格年限并满足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取得资格年限或受聘岗位年限中只一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同时,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

(2)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4)获得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专利的第一授权发明人。

(5)承担(排名第一)2项以上相关专业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获得经费累计不少于10万元。

其他要求:
1、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论文、学术(技术)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工作量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三、报送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是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直接影响资格评审工作的质量。

各地、各单位务必严格、认真审查本系列高级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客观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真实业绩和水平。

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律报省人社厅备案,由省人社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高级技术资格。

具体材料报送要求为: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有关要求
1.申报评审人员的学历、工作资历、专业技术职务取得资格年限、受聘岗位年限及业绩成果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由此日上推,凡属于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取得资格年限和受聘岗位年限三项中同时有二项未达到评审条件规定年限的人员(习惯称“双破”),评委会一律不得受理。

2.申报人申报的业绩成果应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业绩成果为主,有效期为2013年12月31日前。

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业务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

3.申报评审人员所学专业与参评专业不同的,需具有2年以上申报评审专业的学习经历(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等)。

否则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按学历破格进行申报评审。

4.申报评审人员必须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符合免试规定范围内的人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要求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评委会办事机构一律不能受理。

1.《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1份(或认定表,必须用标准A3纸正反两面印制,折页左侧装订);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26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用标准A3纸印制);
3.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免试的提交免试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及网络查询信息1份;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网络查询信息1份(学历查不到的,需提供档案有效学籍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聘任文件、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6.业务报告(阐述本人对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性材料)1份;
7.反映业务工作能力材料: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医辅(放射、超声、病理、)等工作的人员须提供近5年内在执业注册机构的原始病历3份(由申报者指定病志,其所在人事部门负责从病志管理部门调取患者病志,申报者不得做任何改动)及复印件;
8.业绩、效益证明材料(业绩、效益鉴定单位审核盖章);
9.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获奖人必须提交获奖证书及报奖全套科技材料(包括:①科技奖申报表;②查新报告;③研究工作报告;④发表论文应用证明;⑤省、市科技部门批复获奖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文件复印件等);
10.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论文、著作复印件只提供封面、目录及本人论文或编著篇章,独著作品只提供封面和目录,同时提供网络查询信息)1份;
上述材料中《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认定表)须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申报人本人和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承诺签字。

封面右上角评定编号由各评委会统一编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须加盖相关部门公章;3至11项材料均需用标准A4纸复印并单独装订制作成册,封面注明参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参评资格名称。

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网络查询信息在加盖公章的同时,还需审核人签字。

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不要列举任现职以前的任何业绩成果。

证明材料要简洁清晰,装订成册的业绩证明不要超过30页。

原件与复印件分别装入两个档案袋中,复印件档案袋外粘贴《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目录》。

(三)、单位审核要求
为确保职称申报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各申报人所在单位均要成立相应的考评推荐机构,考评机构要由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本单位相应学科专家(如本单位无从事申报人专业领域的专家,可由单位聘请外单位同行专业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人事干部要对申报人员的相应资格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专家要对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进行评价,单位领导要对申报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评,纪检监察干部要对整个考核过程进行监督,四方面意见均要在申报人《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栏中予以体现。

综合四方考核意见,经单位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确定公示推荐人员。

公示推荐人员相应申报材料在本单位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集中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的学历、任职时间、业绩成果等。

(四)、材料报送要求
所有申报人员材料要统一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吉林省2014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程序》逐级上报。

上报材料包括正式行文的申报文件,纪检监察部门签字的申报人员一览表等。

(五)、受理审核材料要求
各受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单位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各受理单位要指导申报人填写评定表,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送。

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表》及业绩证明材料不按要求装订的,无申报单位正式行文的,无纪检监察部门签字的,无公示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得受理。

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集中受理各单位(部门)、地区统一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个人的申报材料。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审核申报单位(部门)、地区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申报程序的方可受理。

受理材料时要根据申报单位(部门)、地区报送的参评人员一览表逐一对各申报人《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各项内容与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特别是申报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要做到准确无误,申报评审资格名称和从事专业要使用我省职称管理规定的规范性名称。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注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

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及时受理。

任何需要修改的错误信息均不得在原表上涂改,必须重新制作新的申报表。

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切实把好资格审查关,对未经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和与评审条件不相符的业绩材料要认真甄别,发现问题后,要及时汇报。

经各系列、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核实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人社厅,按相关政策处理。

要建立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要将责任落实到人。

同时要做好各种申报材料的收发、整理、保管工作,因工作疏忽造成材料遗失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经办人承担责任。

四、申报程序
按照《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规定,本评委会只受理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组织单位统一报送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参评人员材料,不受理任何个人申报的各类材料。

具体程序:
(一)进一步规范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管理。

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相关文件和表格,请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专业技术人才”栏中下载。

评委会评审通知须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各自工作网站传发。

除信息化评审试点系列申报人员外,其他系列申报人员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认定表》)须手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须用计算机打印。

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
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6号)和本《安排意见》要求,认真填报相关材料,具体申报材料以评委会办事机构通知为准。

(二)进一步规范单位推荐申报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部门)要严格落实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或委托代理机构逐级审核、公示工作制度,并采取正式行文统一报送的方式进行推荐申报。

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考评专家四方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

推荐人员经单位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按照申报程序报送相应主管部门或各级人社部门,由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审核并以相应形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三)进一步规范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管理。

评委会办事机构要集中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对不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专业一律不得受理。

申报人员的材料必须经过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

从今年开始,我省将试行评审前集中公示制度,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在申请例会前,须将全部审核确认参评人员名单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报省人社厅核准无异议后,可按程序申请例会。

(四)进一步规范评委会例会评审管理。

一是按照时限规定准时例会。

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本《安排意见》规定的例会时间,按时申请例会,并按期完成评审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请例会或按期完成评审工作的,必须以正式文件报省人社厅核准。

二是例会申请。

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根据工作实际,设置、细化各类评审要素,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类型调整量化权重。

要在例会前5天申请例会,并一并报送例会申请、评审工作方案、评委专家库(按例会评委人数1:2比例)、评审人员名册(含电子版)等材料。

省人社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准,并随机抽选专家评委,下发《评委会例会通知单》。

三是实行分类评审。

评委会例会时,要在保证质量、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专业、岗位特点,不断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法和手段,继续探索资格考试、业绩考核、能力测评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运用笔试、答辩、测试、成果评议等多种评价手段,全面综合地评价人才,增强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要对事业单位和企业参评人员分类评审,对省、市、县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分类评审,对科研成果转化人员按规定给予倾斜,对申报破格参评人员采取答辩、考试、测试与材料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

四是严格评审通过率。

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评审通过比例开展评审工作,副高级、中级评审通过率不超过70%,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五是强化监督。

评委会例会期间要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评审结果无纪检监察人员签字的不予核准。

(五)进一步规范审核备案管理。

评委会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报送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和未通过人员名单一览表(附电子文档,Excel表格,加盖评委会办事机构公章,具体表样见附件),评委会投票结果统计票,通过人员《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和《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材料册(一)》。

省人社厅将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核准,对核准无异议人员予以发证。

评审通过人员均在省人社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人员由省人社厅核准备案,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正式发文公布。

未按时限要求报送上述材料的,评委会主管部门或地区必须向省人社厅以正式文件说明情况,其评审结果方予核准。

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举报问题,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事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出具说明材料,报经评委会办事机构复审查实后,报省人社厅核准。

五、评审
按照《2014年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规定,我评委会将在评委会例会前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与省人社厅共同随机抽取评委组建2013年度评审工作专家评委会,采取专家评委集中例会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通过人员。

破格申报人员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论文著作不做要求的民营企业申报人员一律采取现场答辩(考试、测试)和材料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答辩(考试、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答辩(考试、测试),主要考察申报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实践能力等。

六、其他事项
(一)全市各申报单位推荐条件、标准、程序等,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本评委会规定的规范的专业名称申报。

(三)收费标准:按照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费为300元,破格申报人员增加100元答辩费。

(四)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报材料一律不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五)评审结果将在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进行集中公示。

(六)经省人社厅核准通过人员由本评委会统一领取核准材料,并集中向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返还个人申报材料和核准通过人员的相关材料。

具体返还时间另行通知。

做好职称工作是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有力举措,也是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的重要内容。

鉴于今年职称评审规定较以往有了较大调整,
希望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积极进行职称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并主动向有关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以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吉林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论文著作及成果等有关指标的特定解释
一、论文要求
(一)、国家级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标有ISSN或CN刊号)的国家各部委或国家级学会主办或主管的冠以“中华”、“中国”名称的专业学术期刊上了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全文要求一般不少于一个印刷页。

(二)、省级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标有ISSN或CN刊号)的省级各有关部门或省级学会主办或主管的以及全日制本科院校学报等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全文要求一般不少于一个印刷页。

(三)、专业文章:指在上述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病例报告等文章。

全文要求一般在1500字以上。

本条件仅限于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四)、增刊、特刊、专刊及电子网络版发表不予认可。

(五)、港澳期刊:对刊登在港澳医学期刊和国外华人主办的医学期刊(标有ISSN刊号)上的论文,参照
上述一、二条款确定等次。

二、科技成果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同时应为本专业领域内的奖项,获奖人必须提交获奖证书及报奖全套科技材料(包括:①科技奖申报表;②查新报告;③研究工作报告;④发表论文应用证明等)。

论文奖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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