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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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财务管理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财务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涵盖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财务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机关的财务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六条对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本局机关的各项资金收支,应当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九条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做到资金专账核算,确保每一笔资金收支都有凭证,建立规范的会计档案。
第十条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做到节约开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三条财务稽核人员应当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稽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实行资金管理人员责任倒查制度,对责任不明确、监管不到位造成的财务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本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确保会计核算准确、及时。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人员应当遵守会计准则,正确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变动账册。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报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人员应当对账目进行审核,确保账目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当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会计核算人员应当认真保存会计资料,不得私自销毁。
第四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局机关应当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独立、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责。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对各项财务制度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章效果评价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财务管理效果进行评价,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财务管理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局领导,作为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财务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评价意见改进工作,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本局。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为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望相关人员认真执行,确保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