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际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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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10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32、34 、37、38、39、40、42 、44、61条;《贵州省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 26、27条
货运与 物流管 理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4 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七
、44、61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10、11、12、13、 14、15、16、17、18、
城乡客 运管理 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信息。
19、20条 ;《贵州省道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路运输条例》第23、24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5、26、27条
2 行政许可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实行 许可制度。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 客运经营权。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4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 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 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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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5、26、27条
7 行政许可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
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37、38、39、40、42 驾驶培 法定代表人及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4、61条;《中华人 训及车 分管领导、内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辆管理 设机构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32、34 、37、38、39、40、42 、44、6管 理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8 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 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八
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 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 设备、场地。《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 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 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 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 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 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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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第46条 ;《贵州省道 股
、具体经办人
信息。
路运输条例》第31、32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33、34、35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 行政许可 县域客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
城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许可法》第30、32、34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7、38、39、40、42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44、61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10、11、12、13、 14、15、16、17、18、
城乡客 运管理 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信息。
19、20条 ;《贵州省道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路运输条例》第23、24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2005第7号)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
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许可法》第30、32、34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旅客运
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 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 保护措施。《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 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25
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许可法》第30、32、34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37、38、39、40、42 驾驶培 法定代表人及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4、61条;《中华人 训及车 分管领导、内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辆管理 设机构负责人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第2号)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许可法》第30、32、34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7、38、39、40、42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第43、44条 ;《贵州 股
、具体经办人
信息。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8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29、30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
5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32、34 、37、38、39、40、42 、44、61条;《贵州省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 18、19、20、22、23、 24、25条
城乡客 运管理 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3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站 、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一
县际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目录
序 权力类 号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追责对象 机构 范围
1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六 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 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 条: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道路运 天柱县 输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有利于车辆出入、旅 道路运 客出行和货物集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 输管理 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 局 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3);(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 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 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办理相关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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