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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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使用
普通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使用
普通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分为四大类,即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本类科目、清算损益类科目。

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的设置与破产清算会计大致相同。

普通清算的清算损益类科目与破产清算会计一样,应设置“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和“清算损益”三个科目。

但“清算损益”科目核算内容与破产清算不同。

第一,核算清算企业除“资本”帐户以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帐户转入的余额;第二,核算清算期间处置资产发生的损益,收益记入贷方,损失记入借方;第三,核算清算期间确认债务时发生的损益,债务增加记入借方;债务减少记入贷方;第四,清算结束,结提有关账户的余额,包括“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等。

与破产清算会计不同的是,要单独设置资本类科目。

根据解散或撤销企业原有科目,可以设“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

在普通清算的核算与原企业财务会计有关科目衔接时,直接提入新的“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

该科目反映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投入的原始资本。

清算中,追缴投资者欠交的资本,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

清算结束,退还全部与部分资本时,借记“股本”与“实收资本”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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