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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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部题型 2. 民法学
民法学
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直接体现了
A.一夫一妻原则
B.婚姻自由原则
C.男女平等原则
D.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八章第一节中的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家庭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研究、解释、适用婚姻家庭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共有五项,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计划生育。

一夫一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

按照该项原则,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已婚者在离婚前或配偶死亡前均不得再行结婚。

《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对破坏一夫一妻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

如《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本题选A。

在此提醒考生按照《考试分析》的内容并结合相关法条认真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例如,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婚姻法》既从正面作出了规定,如“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也从反面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规定。

知识模块:民法学
2.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是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婚姻登记机关
D.县或区一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八章第三节的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已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对于无效婚姻,我国采用宣告无效制度,即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而是须经裁判宣告,才能认定无效。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宣告无效。

故本题选B。

知识模块:民法学
3.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
A.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B.当事人的近亲属
C.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D.基层组织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八章第三节的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在婚姻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只要无效婚姻的原因没有消除,请求权人便可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须在其死亡以后一年内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故本题选B。

知识模块:民法学
4.婚姻可撤销的原因是
A.欺诈
B.胁迫
C.重大误解
D.未达法定年龄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八章第三节的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人可以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

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胁迫。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故本题选B。

知识模块:民法学
5.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属于
A.个人债务
B.共同债务
C.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
D.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八章第五节中的诉讼离婚。

某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个方面去考量。

一是时间性,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又并非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故本题选D。

知识模块:民法学
6.甲乙夫妻的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八章第四节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一,工资、奖金;其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这里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其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而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其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其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A、B、D选项均属于个人财产。

故本题选C。

知识模块:民法学
7.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

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八章第五节中的离婚的法律后果。

某笔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个方面去考量。

一是时间性,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又并非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据此,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这1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刘某既可以选择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也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A、B选项错误。

因离婚协议载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

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

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但是,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无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D选项错误。

故本题选C。

知识模块:民法学
8.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

乙提出的下列理由可以成立的是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八章第四节中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1)重婚的i(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选项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不当选。

B选项中,欺诈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

《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C选项中,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第7条规定的情形。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受胁迫而为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D选项错误。

故本题选C。

知识模块:民法学
9.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八章第四节中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可撤销的婚姻必须是受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婚姻。

A选项错误。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本题属于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B选项正确。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C、D选项错误。

故本题选B。

知识模块:民法学
多项选择题第51-5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10.下列选项中,可以发生或消灭亲属关系的有
A.男女双方结婚
B.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成立
C.自然人死亡
D.离婚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八章第二节中的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亲属关系因特定原因而发生,亦因特定原因而终止。

因亲属的种类不同,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不同。

配偶关系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发生,因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出生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自然血亲关系终止也只有一个原因,即一方死亡。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因收养成立而产生了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即养父母子女关系。

故本题全选。

知识模块:民法学
1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包括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八章第五节中的诉讼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概括性标准,为加强该标准的可操作性,《婚姻法》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32条第4款规定:“一
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故本题选ABC。

知识模块:民法学
12.下列关于离婚的说法,正确的有
A.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不得离婚
B.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所在部队同意
C.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D.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正确答案:C,D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八章第五节中的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A选项、B选项错误。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C选项正确。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D选项正确。

故本题选CD。

知识模块:民法学
13.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资。

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

法院对此作出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其他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转让的,乙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八章第五节中的离婚的法律后果。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据此,本题选BCD。

知识模块:民法学
简答题第56-57小题,每小题6分。

共12分。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14.简述赠与合同规定特殊终止事由。

正确答案:赠与合同除可以适用清偿、混同等合同终止的一般事由外,还存在以下三种特殊终止事由:(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可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撤销原因时,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同时,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3)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是指赠与八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七章第一节中的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终止后,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除可以适用清偿、混同等合同终止的一般事由外,其还存在上述三种特殊终止事由。

本考点为新增考点。

知识模块:民法学
15.简述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二[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
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八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七章第二节中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在理论上,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这种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权的一种,多被学者理解为一种物权。

本考点为新增考点。

知识模块:民法学
16.简述法学意义上的亲属的特征。

正确答案:法学意义上的亲属具有以下特征:(1)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

(2)亲属关系只能产生于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

亲属关系的产生基于两种法律事实,即自然事实和行为。

自然事实是指出生,基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自然血亲关系;行为包括结婚、收养和抚养教育。

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配偶关系,因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因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

除此之外,其他事实均不能产生亲属关系。

(3)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这主要表现为亲属之间在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

当代的家庭是唯一实体性的亲属团体,它担当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因而法律有必要赋予该共同生活体一定的权利义务,以维持共同生活秩序。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八章第二节中的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亲属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二是法学意义上的亲属。

法学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在自然人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本考点为近来新增考点。

知识模块:民法学
17.简述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

正确答案: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制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一,工资、奖金;其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这里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其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八章第四节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对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法定财产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夫妻之间财产上的共有关系源于夫妻关系。

对此考点,考生应结合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的相关内容比较记忆。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其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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