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托中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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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托中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午托中心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午托中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留样、废弃物处
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午托中心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午托中心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合规操作。
(二)质量安全原则:注重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保障师生饮食健康。
(三)诚信透明原则: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诚信经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午托中心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
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三)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三)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和风险评估;
(四)组织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五)组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和报告。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
第八条午托中心应当建立食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要求、供应商选择标准、
采购记录等内容。
第九条食品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采购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质量安全:采购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采购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三)诚信透明:采购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供应商选择应当公平竞争,采购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条午托中心应当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储存要求、库房管理、食
品分类等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储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存放:食品应当根据性质、用途、保存条件等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二)分区管理:库房内应当划分生食区和熟食区,生食区和熟食区之间应当设置明显界限;
(三)定期检查:库房内食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过期、损坏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销售
第十二条午托中心应当建立食品加工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加工要求、操作规程、
卫生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食品加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卫生安全:食品加工场所和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个人卫生和食品卫生;
(二)生熟分离:生食和熟食应当分开加工,不得在同一设备、同一场所加工生食和熟食;
(三)规范操作: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添加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
第十四条午托中心应当建立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食品销售要求、售货员培训、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信经营:销售食品应当真实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保质期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二)温度控制:销售食品应当保持适宜的温度,不得将食品暴露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中;
(三)售后服务:销售食品后应当提供售后服务,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反馈。
第五章食品留样与废弃物处理
第十六条午托中心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明确留样要求、留样时间、留样容器
等内容。
第十七条食品留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留样品种:留样的食品品种应当包括主食、副食、饮料等;
(二)留样时间:留样的食品应当在食用前保留48小时;
(三)留样容器:留样的食品应当使用干净、密闭的容器存放。
第十八条午托中心应当建立食品废弃物处理制度,明确废弃物处理要求、处理方法、处理记录等内容。
第十九条食品废弃物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处理:食品废弃物应当分类投放,不得混合投放;
(二)安全处理:食品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排放;
(三)记录保存:食品废弃物处理过程应当记录,并保存至少3个月。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午托中心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午托中心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