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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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整理版」
一、总则
二、仲裁组织
1.本规则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2.本规则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仲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3.仲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
三、案件受理
1.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相关仲裁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申请受理后,仲裁机构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将相关材料转发给其他当事人。
四、调解
1.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2.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并由仲裁庭负责组织调解。
3.调解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如当事人拒绝参加调解或调解失败,仲裁机构应当继续仲裁程序。
五、仲裁程序
1.仲裁机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三十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当事人。
2.仲裁庭应当依法组织仲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充分调查事实,查明证据。
3.仲裁庭应当以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仲裁,依法作出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六、裁决
1.仲裁庭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
2.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庭的组成,案由、争议的事实、证据,裁决的依据和结果等内容。
3.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七、申请执行
1.当事人对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决作出后三十日内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或者改判。
2.对裁决不服从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费用
1.仲裁费用按照仲裁机构的收费标准支付。
2.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垫付的费用应当在败诉方返还时一并支付。
九、其他
1.仲裁庭应当保守案件的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的规则和纪律,保持秩序。
3.仲裁庭对案件的仲裁决定高于当事人的约定和合同。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