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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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债的产⽣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哪些
债的发⽣均是基于⼀定的法律事实原因,这些能够引起债的关系产⽣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之为债的发⽣原因。
债可以基于当事⼈的法律⾏为⽽发⽣,也可以基于法律⾏为以外的其他原因⽽发⽣。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引起债的产⽣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哪些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后,即在当事⼈之间产⽣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根据。
基于合同所产⽣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当事⼈在平等基础上⾃愿设⽴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单⽅允诺
单⽅允诺也称单独⾏为或单约束⾏为,是指表意⼈向相对⼈作出的为⾃⼰设定某种义务,使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
依意思⾃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设定单⽅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当事⼈的对价请求。
因此,单⽅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
在社会⽣活中较为常见的单⽅允诺有悬赏⼴告、设⽴幸运奖和遗赠等。
三、侵权⾏为
侵权⾏为是指不法侵害他⼈的合法民事权益的⾏为。
依法律规定,侵权⾏为发⽣后,加害⼈负有赔偿受害⼈损失等义务,受害⼈享有请求加害⼈赔偿损失等权利。
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为之债。
侵权⾏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法⾏为引起,依法律规定⽽产⽣,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四、⽆因管理
⽆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为他⼈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为。
⽆因管理⼀经成⽴,在管理⼈和本⼈之间即发⽣债权债务关系,管理⼈有权请求本⼈偿还其因管理⽽⽀出的必要费⽤,本⼈有义务偿还,此即⽆因管理之债。
⽆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样,都是因合法⾏为⽽发⽣的,⼆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五、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并使他⼈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双⽅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为之债、⽆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的合意⽽成⽴,也不像侵权⾏为之债那样因不法⾏为⽽发⽣,或像⽆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为⽽发⽣,⽽是基于当事⼈之间的利益发⽣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发⽣。
六、其他原因
除上述发⽣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产⽣。
例如,因缔约过失,可在缔约当事⼈之间产⽣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与遗失物的所有⼈之间产⽣债权债务关系,因防⽌、制⽌他⼈合法权益受侵害⽽实施救助⾏为,可在因此⽽受损的救助⼈与受益⼈之间产⽣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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