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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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产⽣的各种纠纷的总和。

很多家庭的幸福是⼀样的,不幸却各不相同,婚姻纠纷在我国颇为常见,下⾯由店铺为你介绍婚姻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1、仅举⾏了婚礼,可以要求对⽅返还彩礼吗?
案情
2012年6⽉,邢某(男)与陶某(⼥)相识恋爱,2013年5⽉8⽇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

2013年8⽉⽣⼀⼦。

邢某称,双⽅从认识到举⾏婚礼共给付陶某聘⾦、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共同⽣活仅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今。

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彩礼钱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婚约之时的聘⾦等是否应当返还。

判决
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最⾼⼈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续、是否共同⽣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

从保护妇⼥权益的⾓度看,未婚同居对⼥性的⾝⼼、名誉等各⽅⾯均有影响。

本案中,男⼥双⽅虽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活,且⽣育⼦⼥,具备婚姻⽣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活困难。

关于共同⽣活的期限,不可⽤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活时间仅⼏天,但双⽅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合⽽离婚,不能认定双⽅未共同⽣活。

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活靠⾃⼰的⼒量已⽆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活⽔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活⽔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规定的。

2、⽆过错⽅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
案情
杨某(⼥)与陈某(男)于2005年1⽉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下⼀⼥。

2008年陈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作,之后,在当地与⼀⼥⼦同居。

2009年起陈某两次诉⾄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某仍未对家庭尽⾃⼰的责任和义务。

2011年4⽉,杨某诉⾄法院要求与离婚,陈某同意离婚。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陈某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2.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判决
法院判决:⼀、准予杨某与陈某离婚;⼆、婚⽣⼥⼉由杨某抚养,陈某⾃2011年10⽉起每⽉给付陈某某抚养费4500元⾄陈某某⼗⼋周岁时⽌;三、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套(含家具、家⽤电器等)归杨某所有,该房屋的银⾏贷款由杨某偿还。

陈某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归陈某所有;陈某名下的因购买公司内部股份的贷款由⾃⼰承担;四、杨某与陈某各⾃的个⼈物品归各⾃所有。

点评
1、关于是否存在婚姻过错的认定。

本案中杨某主张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与他⼈同居,为此提交了相关录⾳证据,在该录⾳中陈某明确承认⾃⼰在外与其它异性发⽣男⼥关系并同居,经质证陈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由于陈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且⾃2009年6⽉后未对双⽅之⼥陈某某履⾏抚养义务,陈某某⼀直由杨某独⽴抚养,故应认定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是导致双⽅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贯彻照顾⼦⼥和⼥⽅权益的原则,保护⽆过错⽅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中仅规定了⽆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未明确规定⽆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保护妇⼥。

本案中,如果仅从损害赔偿的⾓度判决陈某给付杨某赔偿⾦,不⾜以体现对陈某对家庭不负责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为的谴责和惩罚,不能充分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

故本案综合考虑杨某作为⼥性,⼀直由其抚养孩⼦,其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且杨某在婚姻中系⽆过错
⽅等情况,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其进⾏倾斜照顾,予以适当多分,将共有房屋判归杨某所有。

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由于陈某⽬前每⽉⼯资收⼊11100元,另有年终⼀次性兑现的奖⾦及公司内部股票分红,总收⼊接近90万元,收⼊⽔平较⾼,有能⼒给⼦⼥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活条件,故最终判决陈某每⽉给付4500元抚养费。

虽然抚养费数额较⼀般标准⾼,但该数额并未超出陈某的负担能⼒和法定抚养费标准。

3、家暴受害⽅在离婚时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情
李某(男)与华某(⼥)于2002年4⽉结婚,2004年9⽉26⽇⽣⼀⼦。

2012年8⽉,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中,华某认为李某经常殴打⾃⼰,多次严重受伤,存在家庭暴⼒,请求损害赔偿。

李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华某受伤是⾃⼰摔倒的,⽽⾮其殴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具有实施家庭暴⼒的⾏为;如存在家庭暴⼒,⽆过错⽅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判决
法院认为,华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对华某实施家庭暴⼒的事实,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判决:1.准予李某与华某离婚;2.婚⽣⼦由华某抚养,李某每⽉给付抚养费2000元,⾄李某某⼗⼋岁时⽌;3.李某给予华某赔偿款。

点评
本案是夫妻⼀⽅实施家庭暴⼒是否准予离婚和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

发⽣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的⽅式,主要体现为⼀⽅通过暴⼒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段实施侵害另⼀⽅的⾝体、性、精神等⽅⾯的⼈⾝权利,以达到控制另⼀⽅的⽬的的⾏为。

家庭暴⼒不仅使受害⼈⾝体受伤,还会导致受害⼈产⽣抑郁、焦虑、绝望和厌世等不良情绪,当家庭暴⼒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的忍耐限度时,受害⼈就可能转为加害⼈,以暴制暴杀死或致伤加害⼈,社会秩序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可低估。

对家庭暴⼒的认定应区别于夫妻间偶尔的争执。

⼀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甚⾄因失⼿⽽造成较为严重的⾝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有着本质的区别。

家庭暴⼒的核⼼是权⼒和控制。

加害⼈存在着通过暴⼒伤害达到⽬的的主观故意,⼤多数家庭暴⼒⾏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的⾝体或⼼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因为恐惧⽽屈从于加害⽅的意愿。

⽽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本案中,华某提交的病历、门诊记录、⼿术同意书、多次报警记录,可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次、连续、不间断殴打华某的⾏为,致华某受伤,且伤害程度较重,该⾏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为。

对实施家庭暴⼒的⾏为,法院经调解⽆效,应判决准予离婚,且⽆过错⽅华某主张损害赔偿时,法院应当予以⽀持。

4、家暴受害⽅可以申请⼈⾝保护令吗?
案情
苏某(⼥)与邱某(男)2007年5⽉登记结婚,2008年1⽉⽣有⼀⼥。

婚后邱某常在酒后借故殴打苏某。

2009年⾄2013年期间,苏某曾数次报警及向妇联求助。

2009年2⽉邱某书⾯保证今后不再动⼿,但2010年4⽉邱某因怀疑苏某出轨,殴打苏某造成其左眼挫裂伤、左眼上眼睑裂伤、左眼球结膜瘀伤。

2013年9⽉,邱某在苏某⼯作场所,因⾔语不合殴打苏某,造成其全⾝多处软组织挫伤、上下唇挫裂伤。

庭审中,邱某仍态度粗暴,出⾔威胁苏某,并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理过程中,苏某申请法院对其进⾏⼈⾝保全。

判决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苏某的申请发出了⼈⾝安全保护裁定,禁⽌邱某殴打、伤害、跟踪、威胁、骚扰苏某及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某婚后多次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双⽅感情已经破裂,苏某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应予准许,根据邱某实施家庭暴⼒的程度及产⽣的后果,酌情确定邱某赔偿苏某5000元。

点评
本案是⼀起家庭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苏某提供的报警记录、妇联求助记录仅是其单⽅陈述,病历、诊断证明、照⽚等也仅能证明侵害后果,并不能完整证明邱某实施家庭暴⼒的全部事实,但邱某对上述证据并⽆有⼒反证,结合其亲笔书写的保证书,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认定邱某在婚姻期间多次殴打苏某的事实。

基于对家庭暴⼒的认定,本判决不仅解除了双⽅的婚姻关系,也⽀持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在审理中及时发出⼈⾝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妇⼥的⼈⾝权利。

所谓⼈⾝保护令,是⼈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

2012年8⽉,全国⼈⼤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进⾏了⼤幅度修改,增加了⾏为保全内容,⼈⾝保护令的法律依据——现⾏《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之规定。

根据该规定,申请⼈⾝保护令的主体为受到家庭成员⼈⾝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

对于在诉讼期间有证据
证明家庭暴⼒已经或者正在发⽣,可能危及当事⼈⼈⾝安全的,⼈民法院依照职权主动签发⼈⾝保护裁定。

⼈⾝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项或多项,禁⽌被申请⼈殴打、威胁申请⼈或申请⼈的亲友;禁⽌被申请⼈骚扰、跟踪申请⼈,或者与申请⼈、可能受伤害⼈及未成年⼦⼥进⾏不受欢迎的接触;⼈⾝安全保护裁定⽣效期间,⼀⽅不得擅⾃处理价值较⼤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暂时搬出双⽅共同的住处;禁⽌被申请⼈在距离下列场所⼀定范围内活动:申请⼈的住所、学校、单位或其他申请⼈经常出⼊的场所;以及为保护申请⼈及其特定亲属⼈⾝安全的其他措施。

消除与防治家庭暴⼒是⼀项社会系统⼯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单位、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综合治理。

预防和矫治家庭暴⼒,也需要受害者提⾼维权意识,对于正在发⽣的家庭暴⼒,不能以“凑合过”的⼼态⼀味隐忍,要将家庭暴⼒制⽌在萌芽状态。

⽬前,南京市法院、妇联、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开展了制⽌和预防家庭暴⼒⼯作。

⼀旦遭遇家庭暴⼒,可以向上述机构求助,不仅可以及时得到援助,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指导。

鉴于此,呼吁受害⼥性增强维权意识,⾯对家庭暴⼒,应及时报警,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及时进⾏伤情鉴定,向妇联组织和12338妇⼥维权公益服务热线进⾏咨询、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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