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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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7.23
•【字号】青发改价格〔2019〕487号
•【施行日期】2019.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草原资源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9〕48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林草局:
为了保证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的正常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24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了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明确了征收范围和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加大保护生态环境工作力度,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通知》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取消《通知》中第三条“对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根据省政府青政〔2018〕27号,暂缓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不
再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规定,执行日期为2018年7月1日。
其他事项仍按《通知》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