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寿险业利差损的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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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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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dustrial Study
产业研究
我国自1982年恢复开办寿险业务以来,寿险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到2006年达到4061亿元,但是,寿险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利差损”的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所谓利差损,指寿险公司资金投资运用收益低于有效寿险保单得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

我国从1993年开始,央行先后八次降息,使一年期存款利率由原来的10.98%,下降到了2002年的1.98%,由于我国1996年前销售的产品多数是传统型固定利率产品,预定利率直接与银行利率挂钩而处于高利率水平,结构导致寿险公司的平均投资收益率迅速下降,远远低于原来的高预定利率水平,致使寿险业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问题。

虽然近期我国的利率有所提高,但历史因素导致的“利差损”存量的严重性影响仍然必须要引起重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吴定富主席在2007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多次强调了“利差损”问题的严重性。

一、利差损的危害
1、利差损对寿险企业的影响。

首先,利差损的存在,会造成寿险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所有者权益为负,影响寿险企业的稳健经营的形象。

其次,影响寿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寿险企业的资金运用收益如果始终不能达到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的话,就会使利差损长期存在并不断积累,寿险企业的利差损
绝对数扩大,利差损呈现逐年“滚雪球”现
象,雪球越滚越大,造成巨大的偿付危机。

第三,降低资金运用总体收益率。

利差损是无资金保障的责任准备金,它减少了可运用资金的绝对数量,并相对减少资金运用收益的数量,影响了资金运用总体收益率的提高。

最后,利差损的存在,削弱了寿险企
业的竞争能力,影响寿险企业的长期发展。

寿险企业的偿付能力是衡量一个保险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如果寿险企业存在利差损,必然要求企业动用其他资金来弥补,因此必然是寿险企业可运用资金减少,从而影响寿险企业对新业务、新机构的投入,最终影响企业的发展战略。

2、利差损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影响。

如果利差损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甚至导致寿险企业的破产,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讲,一方面,将导致寿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不能实现,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也会使潜在的投保人对寿险企业的信誉产生动摇,致使投保人纷纷退保或是保险人失去潜在的客户。

3、利差损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

利差损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并长期存在,其直接后果导致寿险企业资产负债比例失衡,资产变现能力较差,现金支付能力不足,如果客户了解到这一点,很有可能引起客户大规模退保,进而影响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如日本生命破产之后,在日本掀起了退保狂潮,1997年4至6月,日本44家寿险公司的个人寿险退保金额达到23.7兆日元,比上一季度增长了21%,其中大公司的退保率上升到10%,小公司的退保率甚至高达70%至80%,间接导致
了一些小公司的破产。

从而波及到了整个
日本的经济体系。

二、利差损产生的原因
利差损的产生表面上是寿险企业经营中的资金运用领域,受社会经济环境尤其是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如我国长期的利率下调,而传统寿险产品对利率的变化却不敏感而导致我国寿险企业大量的利差损的出现。

但在表面的掩盖下却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盲目追求业务规模是形成利差损的根本原因。

在保险市场发展初期,追求市场分额往往成为保险公司的重要目标,为了争取市场分额,各家寿险企业都竞相以高预定利率推出自己的产品,以一些不正常的手段去“创造”保费,这些行为都为今天的利差损埋下了隐患,是产生利差损的根本原因。

对我国寿险业利差损的问题的研究
[内容摘要]
本文从我国的利差损的现状着手,对利差损的危害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如果不能有效化解利差损问题,对我国的寿险业、社会将会造成重大影响。

对此深入的分析了利差损产生的原因,并通过对利差损产生原因的分析,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
利差损;风险;原因;措施
钱忆风
张树江
辽宁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121000
2、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意识、能力薄弱。

所谓资产负债管理,就是指从寿险公司整体层面来协调资产(投资组合)和负债(产品组合),以保证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健的管理策略。

从本文开始对我国利差损的产生的介绍不难看出,我国的寿险企业在一段时期其资产负债管理意识是非常薄弱的;同时尽管近几年我国寿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但是与国内外的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3、寿险企业的产品缺乏创新。

长期以来,我国寿险市场上,传统的产品都是对利率不很敏感的固定利率的储蓄型寿险产品,这就使寿险公司在应对市场利率下调时面临很大的压力。

而且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此时寿险企业只能任由利差损的增加而无能为力。

4、我国寿险企业的资金运用渠道受到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

在1999年10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和保监会宣布,保险资金可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2005年2月17日中国保监会联合中国银监会下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市场。

也就是说在1999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主要投向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其期限短、利率受市场利率的影响较大,从而束缚了寿险企业资金运用的潜力。

5、专业管理人员匮乏。

对于寿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的设计、寿险资金的运用都需要专业性的、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的来运作,而我国寿险业起步较晚,掌握寿险经营管理规律的专业技术人员很少,能够充分的认识、防止和控制经营管理中的潜在
风险的专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

这也是我
国寿险业遭遇利差损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化解我国寿险业利差损的对策
1、积极转变寿险企业的经营观念,树立正确的企业的经营目标。

寿险企业要以长远发展的眼光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

要真正树立起效益观念,坚持有效发展。

把单纯地追求业务规模、市场份额转变到以市场为目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现代企业的发展战略上来,实现真正的商业化经营。

这是化解和防范利差损的主观要求。

2、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首先要求寿险企业要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意识,其次要加强企业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

资产负债管理要求实现寿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均衡;资金运用达到总量匹配、期限匹配、速度匹配、资产性质匹配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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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研究
[参考文献]
1、宋凯.建立一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寿险公司“利差损”的启示[J].科技与经济,2006,(11):19~20
2、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作者简介]1、钱忆风,1979-,女,辽宁医学院就要求寿险企业在财务管理上要严格按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3、优化寿险企业的业务结构,强化企业本身的产品创新能力。

针对传统寿险产品多为利率敏感型产品比重过高的缺陷,在今后寿险企业在产品设计时,适当加大非利率敏感型、低预定利率的产品的比重。

其中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点:首先,适当发展分红类产品,该产品是保单持有人参与分享寿险企业的可分配盈余,与寿险企业共享经营成果的产品,而同时寿险企业也可以将利率风险转嫁给投保人。

该种产品基本不会产生利差损,但是对于寿险企业当前的利差损的存量的化解的贡献意义不大。

其次,寿险企业要注意适当发展保障型产品,该类产品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是死亡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即只有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意外伤害,保险人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否则投保人的保费全部归保险人所有。

该种产品不会产生利差损,同时获得的收益也可以化解当前的利差损的存量。

4、拓展寿险企业的资金运用渠道,多方面提高寿险资金的运用效率。

针对前面《保险法》对寿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限制,考虑拓展寿险资金运用渠道,2007年1月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吴定富主席指出“今后继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其中包括投资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稳步推进基础设施投资和境外投资;开展保险资金投资证券化产品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试点;研究投资优质企业股权管理政策;逐步扩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推动资产管理公司由单一管理保险资产向综合管理社会公众资产转变。

”为提高我国寿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拓宽了渠道、指明了方向,也为进一步化解利差损的存量提供了契机。

5、加强寿险资金运用人才的培养。

由于寿险资金运用具有特殊性,对人才的需要具有专业性,这就要求社会(主要是高校)、寿险企业同时加强这方面的人才培
养,可以采取双方的互动形式,寿险企业
到高校吸引高层次的优秀毕业生、学生到企业来学习与实践,同时也要定期派优秀的员工到高校进行理论学习,提升理论素养。

高校也要根据寿险企业实际需要,调整自己的专业课程的设置,以使培养的专业人才符合专业的市场需求。

除了上述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其它的手段对我国的利差损存量进行化解,如采取措施对原来的高预定利率保单进行处理、化解;通过再保险化解一部分风险;通过扩大我国寿险市场的规模,通过保险深度、广度的增加,来“稀释”利差损,使其的比重相对减小。

总之,利差损问题时我国寿险企业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反面与正面的鲜活案例,只有处理好这个问题,才能使我国的寿险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1、许桂娟、刘洋,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税务与经济,20052、窦玲,从委托代理制度看国有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济管理,2006年,第12期,P733、刘传岩,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研究,商场现代化,2006年12月,第34期,P2054、张英婕、陈德棉,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分析及建议,商业研究,2005年,第5期,P135
体决策权,经营管理者受董事会委托拥有具体转让操作权,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得到界定,公司治理结构得到有效地运作,产权转让才能依附委托代理关系有效地进行。

3.3委托代理制对国有企业高速公路产权转让的效应分析
现阶段,过长复杂的委托代理链增加了国有企业高速公路产权转让的难度,使政府产权目标贯彻难度加大,监督成本提高,政府无法充分发挥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优势,同时也阻碍了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运营国有资产以获得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发展。

因此,在当前的委托代理关系下,引入委托代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委托代理链过长所导致的上述问题,从而提升国有企业高速公路产权转让的运作效率。

具体表现在:从机制上解决代理人缺乏获利能力的问题。

委托代理制的实施可以产生出超额的经济收益。

首先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分工收益,原因是具有不同优势的委托人和代理人通过专业化分工而各自在产权转让中获取超额收益,即国家和企业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企业可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委托代理机制还可以产生规模收益,即他们随着所参与的产权转让活动规模扩大而各自获取的超过边际规模增加的边际收益。

通过以上两个方面可以解决代理人缺乏获利能力的问题。

实现国有资产经营市场化,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代理人必须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对高速公路产权拥有独立的操控权,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真正主体对产权转让工作以市场化方式运作。

委托代理制度实现了国有资产代理人对高速公路产权的经营权,促进了代理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得经营高速公路的国有企业能够按照市场需求进行产权转让经济活动,从而实现了国有企业高速公路资产经营的市场化,大大提高了其运营效益。

提升国有资产管理者素质,从人才机制上保证国有企业高速公路产权转让工作
的高效率运转。

国企高速公路的产权转让工作归根到底需要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来完成,尤其是近年来产权转让活动越来越频繁,市场化运作要求迫切,导致产权转让难度不断加大,这种情况下人才机制对于国企高速公路产权转让工作来说更是不可或缺的。

实行委托代理制,必然要求按市场经济和企业家素质的要求来选拔国有资产的管理人,从这种意义上说,委托代理制有助于培养发展一批高效运作高速公路产权转让工作的企业家队伍。

三、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现阶段,针对我国国有企业高速公路产权转让工作中所涌现出来的问题,我们应该要不断地实现委托代理制度的创新,特别是要从委托代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方面加以保障,从而确保委托代理制对国企高速公路产权转让效应的实现。

一方面,需要确立激励机制。

包括年薪制、股权、控制权收益、精神激励等多种方式,各个层级的国有资产代理人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类型的激励方式。

其次,除了激励机制以外,还需要有效的约束机制。

实践中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长时期经营国有企业高速公路的企业家被看成是国家的主人,容易导致代理人不作为,造成产权转让效益低下。

人文社科学,助教,教师,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管理学、法学双学士,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在职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2、张树江,1980-,男,辽宁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助教,教师,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在职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学、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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