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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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市政府《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泰政规[2010]3号)和《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泰政规[2011]7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泰州市级政府性(财政)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全过程跟踪管理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承担。
第三条评审中心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财政预算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和工程建设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复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评审计划:
市财政局各相关处室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确
定评审项目,提出本处室年度评审计划,经济建设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审批,由评审中心负责实施。
评审计划内投资项目实施前,相关处室根据确定的评审计划项目对建设单位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评审要求,由其配合评审,并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通知。
第六条项目评审的一般程序:
1、根据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的评审通知(详见附件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制定项目评审方案。
2、根据《泰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和协审单位库管理办法(试行)》,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协审单位并指定评审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和协审单位评审小组。
3、协审单位评审小组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必需的资料清单,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协审单位评审小组进行建设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全过程跟踪评审的,协审单位评审小组应定期参加基建工程例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的现场监理签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5、协审单位评审小组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评审中心反映并与项目建设单位
进行沟通、核实,重要证据应当书面取证。
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6、协审单位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书面初步评审意见送评审中心。
7、评审中心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复核,形成评审结论。
8、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根据评审结论和反馈意见,形成评审报告;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中心应在评审报告中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9、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登记归档,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七条评审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评审见面会。
见面会由评审中心主持召开,财政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协审单位评审小组成员、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财务负责人参加,必要时要求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负责人参加。
评审见面会内容与要求: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出示评审通知书,提出评审具体要求,明确评审纪律及项目建设各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协审单位评审小组介绍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并指定评审期间工程、财务联系人各一名。
(二)现场踏勘。
协审单位评审小组应按照评审方案并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开展评审工作。
现场踏勘时应做好工程图像资料收集及相关情况记录。
现场踏勘应重点解决以下问题:施工图与施工现场之间的相关情况是否一致;现场隐蔽签证与施工现场之间的相关情况是否一致;竣工图与施工现场之间的相关情况是否一致。
(三)评审工作底稿。
评审工作底稿是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形成的与评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及取证资料。
评审人员在实施评审时,应编制工程量计算书、预算书等评审工作底稿,应对评审事项及存在的问题,按照取证资料的性质,以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评审工作底稿。
评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数据准确、条理清晰、字迹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八条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与项目实际相匹配的评审专家或协审单位,协审单位应配置项目评审技术负责人、专职复核人员。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协审单位在开展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评审工作时,应根据各阶段财政评审工作要点(详见附件2)实施,并由相关评审技术负责人、专职复核人员严格遵循三级复核制度(详见附件3)进行复核。
第十条概算、预算、跟踪、结算和决算评审中,除概算、预算外,同一协审单位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承担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报告分为项目概算评审报告、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结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一)封面(详见附件4)由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名称、评审中心(加盖公章)和评审时间组成。
(二)评审报告的正文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1、项目概况。
对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监理等情况进行说明。
2、评审依据。
本规程第四条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3、评审意见。
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造价计算表,并说明审减(增)原因。
4、重要事项说明和建议。
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作重点说明,提出改进的建议。
5、评审报告日期。
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
(三)附件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汇总报表或明细表,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应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须履行签批手续,评审中心、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加签章(详见附件5),并由相关处室批复(转)有关单位。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项目评审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评审中心应当建立财政投资评审档案。
及时收集、整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底稿,将项目投资评审的资料归档。
应归入项目评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
包括评审通知、评审工作方案等。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
包括评审证据、评审工作底稿等。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
包括评审报告、三级复核意见、评审结论表、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文件等。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其他资料包括:评审记录表、补充资料通知、评审复核审批表、踏勘记录、会议纪要;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材料、资料交接明细表、建设项目总投资情况表;被评审单位出具的书面解释材料等。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程由泰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程自2011年9月2日起试行。
附件:1泰州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通知书
2.各阶段财政评审工作要点
3.项目评审的三级复核
4.泰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封面)
5.评审报告签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