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合集下载

公共卫生应急条例PPT课件

公共卫生应急条例PPT课件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职责分工
●政府(指挥部) ——领导、指挥、督察、指导; ——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 设备; ——决定人员疏散、隔离、疫区封锁等,负责流 动人口预防控制管理; ——有权对食物、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提供必要资金。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机构
卫生部——宣布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的由 国务院决 定),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指导、督察地方工 作;
●个人
──服从突措施的实施;
──配合调查、采样、分析、检验等工作 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 以拒绝;
──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 配合对其所采取的医学措施,拒绝配合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五、关于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追 究事责任三种
预防、应急准备是重点,应急处理是关 键。本章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启动程序,以及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各级政府、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职责分工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
●专家评估: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经专家评估和初步 判断突发事件类型,提出建议; ●批准程序: ——启动全国应急预案,由卫生部报国务院批准; ——启动地方应急预案,由省级政府决定,并向 国务院报告。
1、重大传染病疫情;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 4、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七)、《条例》提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针和原则,建立了有
关应急工作制度
1、方针、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 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 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课件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课件3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 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 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 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 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 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 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 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 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 请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 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 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处置和评估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包括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传染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及时有效、权责明确、协同配合。

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

第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经验,保持信息的畅通和及时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应急机制第六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建立,包括领导体系、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等。

第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一)领导体系:包括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等,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地方政府等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组织结构:包括调度中心、专家组、工作组等,由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度和处置工作。

(三)工作流程: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上报、评估、处置和评估等环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八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应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协作配合能力。

第三章应急措施第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包括:预警发布、信息发布、调度指挥、资源调配、医疗救治、清洁消杀、群众防护、心理疏导等。

第十条预警发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的重要环节,应根据疫情的发展和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的重要方式,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解答公众的疑问和需求。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条例一、工作目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条例》,制定本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效率,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预防、控制、救治和恢复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2)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3)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应急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3)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高效协同。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确保及时发现、快速报告、迅速处置。

(2)优化应急响应流程,简化决策程序,提高应急响应速度。

(3)加强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组织管理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信息汇总、督促检查等工作。

3、成立专家咨询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提供技术支持。

4、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5、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

6、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共卫生人员的应急能力和水平。

四、预防措施为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预防,制定以下详细预防措施:1. 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内,以一种或多种传染病、中毒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危害人类健康的突发状况,对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并需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

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协调、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所有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预防、监测、报告、处置、恢复和评估等职责,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预防和监测第六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预防和监测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监测和评价传染病的发生、传播和危害程度,以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和风险评估。

第七条各级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情况。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向公共卫生部门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第九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公共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条公共卫生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调查,评估风险,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向公众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病因、传播途径、预防措施等。

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章恢复和评估第十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恢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清理、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发生在人群中,由病原体、抗生素耐药性及食品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具有较大传染风险、危害较大、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对人群健康或造成较大经济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原则是人民群众至上、科学合理、协同处置、依法治理。

第五条中央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应急预案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预警系统、应急资源、应急技术和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分为不同级别,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和乡镇级预案,层层衔接、分工明确。

第八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预警标准和应急响应级别,明确各级预警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明确指挥体制、职责分工和决策程序,确保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保持预案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三章应急响应第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Ⅱ级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Ⅲ级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Ⅳ级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任人决定,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启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做好应急资源调用、任务分工、措施实施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措施包括:人员调配、物资保障、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社会宣传等,具体实施按照预案要求进行。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一、工作目标根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风险监测与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2)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降低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风险。

(3)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应急工作依法进行。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2)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素养和应急处置能力。

(3)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应急物资、设备、资金等及时到位,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管理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等。

3、建立专家咨询组,为应急指挥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4、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协同配合,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5、加强基层公共卫生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基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卫生监管。

(2)加大对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在必要时申请国际援助,以补充国内资金不足。
技术保障
监测与预警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提高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科研支持
加强科研机构与一线防控工作的紧密合作,为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 据和技术支持。
培训与演练
定期开展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刑事责任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追究与处理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理。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对于查处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监 督。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公共卫生 安全。
07
结论与展望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提高 全球预警和应对效率。
联合开展科研合作
加强国际科研合作,共同开展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研究,推动 科技创新和应用。
展望未来发展
0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提供更加有力
的法律保障。
02
提升监测与预警能力
技术支持与调配
整合各方技术资源,为应 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保 障。
0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事件报告与确认
报告主体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 检疫机构等;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判 定性质;
报告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处置措施与方案
01
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立和成员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联通沈阳分公司、网通沈阳分公司、移动沈阳分公司、市经委、市动监局、市商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爱卫会、市红十字会、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办事处、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等。

2024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

2024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

2024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____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因突发的传染病、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的影响范围广泛、危害程度较大、防控难度较高的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和扩散,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组织、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权威、有效的原则,充分依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在保障卫生安全的同时,充分考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指国家制定卫生健康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卫生应急救援和医疗救治等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应急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第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需求,科学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明确事件的分类、风险评估、指挥体系、组织机构、任务分工、资源调配、信息发布、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应当根据实践经验、科学研究和制度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及时、高效、科学。

第十二条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进行必要的宣传、解释和培训,确保各级各部门和人员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de)危害,保障学生(de)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de)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de)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它影响公众健康(de)事件.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组长:张家惠副组长:成员:、学校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de)统一领导.学校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de)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de)有关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de)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de)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de)原则.第五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de)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de)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de)正常进行.第六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de)组成和相关部门(de)职责;(二)、突发事件(de)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de)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de)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de)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de)建设和培训.第七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de)变化和实施中发现(de)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第八条: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它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de)发生.学生科、生活科等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对学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de)专门教育,增强学生对突发事件(de)防范意识和对应能力.第九条:医务室监测与预防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de)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de)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de)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de)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第十条:学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de),医务室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de);(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de)群体性疾病(de);(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de);生活科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de)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防疫站.5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十二条:学校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de)突发事件报告、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de)情况.第十三条:学校建立突发事件(de)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第二章应急处理第十四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de)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de)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区实行封锁.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应急处理(de)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第十六条:对新发现(de)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de)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学校应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后,对现场检疫保护,将有关人员进行隔离,以备上级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力量控制和救援.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de)人(de)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de)病历纪录;对需要转送(de)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纪录(de)复印件转送至接诊(de)或者指定(de)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de)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de)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de)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de)控制措施.第十八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de)收集和报告、人员(de)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de)落实工作,向师生宣传传染病防治(de)相关知识.第十九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de)学校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de)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de),报请上级部门.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预防扩散.第二十一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de)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de),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学校未依照本条例(de)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宝、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de),对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de)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de),依法给予开除(de)行政处分;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de)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de),对主要领导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职(de)行政处分;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学校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de),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de)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职、撤职(de)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de),依法给予开除(de)行政处分;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de),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de),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de)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de)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de);(二)、未依照本条例(de)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de);(三)、未依照本条例(de)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四)、拒绝接诊病人(de);(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de).第二十五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依照本条例(de)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de)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de),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de),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与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与职业中毒以及其她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与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与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与抚恤。

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 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 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 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 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 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 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PPT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PPT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 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 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 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 请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egulations on emergency response to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egulations on emergency response to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egulations on emergency response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 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职务分配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 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 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 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 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 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赣州市妇幼保健院 输血科
概念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 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 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 疫病, 还有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 , 以 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
•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 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 制体系。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 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 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 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 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 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 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 叉感染和污染。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 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 配合。 •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 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 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 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 扩散。 •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 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 者谎报的; •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