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摘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处置和评估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包括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传染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及时有效、权责明确、协同配合。
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
第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经验,保持信息的畅通和及时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应急机制第六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建立,包括领导体系、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等。
第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一)领导体系:包括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等,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地方政府等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组织结构:包括调度中心、专家组、工作组等,由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度和处置工作。
(三)工作流程: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上报、评估、处置和评估等环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八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应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协作配合能力。
第三章应急措施第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包括:预警发布、信息发布、调度指挥、资源调配、医疗救治、清洁消杀、群众防护、心理疏导等。
第十条预警发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的重要环节,应根据疫情的发展和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的重要方式,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解答公众的疑问和需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内,以一种或多种传染病、中毒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危害人类健康的突发状况,对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并需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
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协调、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所有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预防、监测、报告、处置、恢复和评估等职责,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预防和监测第六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预防和监测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监测和评价传染病的发生、传播和危害程度,以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和风险评估。
第七条各级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情况。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向公共卫生部门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第九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公共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条公共卫生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调查,评估风险,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向公众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病因、传播途径、预防措施等。
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章恢复和评估第十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恢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清理、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善后处理
清理现场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迅速 组织人员清理现场,消除病原体
和危险因素。
补偿与援助
政府应向受影响的社区和个人提供 必要的补偿和援助,以减轻其负担 。
修复基础设施
修复受损的基础设施,如医院、道 路、桥梁等,以确保恢复正常运转 。
影响评估
健康影响评估
对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进 行全面评估,以便了解和预测可
应急资源储备
储备计划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提前储备必要的应急资源,包括医疗设 备、药品、防护用品等。
动态管理
根据事件的发展和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储备资源,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 利用。
应急培训与演练
培训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理论知识、技能操作、案 例分析等,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特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具有突发 性、紧急性、高度不确定性等特点, 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科学决策和有效 应对。
条例的重要性
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对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应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迅速控制疫情,保护公众健康。
提高应对能力
应急条例的完善可以提高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应对能力,使他们在面 对突发情况时更加从容、有序、高效。
维护社会稳定
有效的应急措施可以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的经济 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条例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到后来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再到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不断完善和细化。
发展
案例三
总结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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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和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强化了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责任及时限。
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明确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的要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同时还要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
4、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专业技术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5、加大了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布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应急管理体制(一)中央政府1、国务院----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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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和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强化了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责任及时限。
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明确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的要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同时还要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
4、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专业技术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5、加大了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布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应急管理体制(一)中央政府1、国务院——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 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等
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
特别重大
如鼠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暴发,多 例死亡病例发生。
重大
如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 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出现较大规模的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
较大
如发生传染性较强、影响较大的传染 病或疫情,出现个体病例较多或出现 新发传染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条例
汇报人: 2024-01-09
目录
• 引言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与分
级 • 应急组织与指挥体系 • 应急资源与保障
目录
• 监测、预警与报告 • 应急响应与处置 • 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 法律责任与监督 • 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 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 经济秩序。
背景
随着全球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影响范 围不断扩大,对人类社会构成严重威 胁。
定义与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应急预案
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行动而预先 制定的方案。
恢复重建
基础设施重建
产业重建
修复受损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供 水、供电等。
扶持受影响的企业和产业,帮助其恢复正 常生产。
社会秩序重建
公共卫生体系完善
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重建社会 信任。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对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为今后的应急 响应提供参考。
责任认定
如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恢复重建
设施修复
对受损设施进行修复,恢复其 正常运转。
重建规划
制定重建规划,确保受灾地区尽 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重建实施
根据重建规划,组织人员实施重建 工作。
06
法律责任
提高应对能力
通过立法,可以促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高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政府
01
该条例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时的职责和程序。
适用于特定公共卫生事件
02
该条例主要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
不明原因疾病等。事件现场进行调 查、取证、检测等,对 疫情进行科学研判,并 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医疗救治
组织医疗救治专家队伍 ,为患者提供及时、科 学、高效的医疗服务。
流行病学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 溯疫情源头,查找传播 途径,为制定防控措施 提供依据。
宣传教育和心 理援助
通过媒体发布疫情信息 ,组织宣传教育,提高 公众防护意识和能力; 为受疫情影响的群体提 供心理援助,缓解恐慌 情绪。
工作小组
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关小组,如医疗救治组、疾病预防控制 组等,负责具体的事务处理。
地方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开展流 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
负责收治和治疗患者,提供医疗救 治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专题解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专题解读一、关于立法背景和基本情况1.该条例是何时制定和修改的?——条例于2003年5月7日经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
——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正。
2.立法目的是什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和完善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推动及时、有效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目的是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3.基本框架结构和主要制度是什么?——现行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完善了应急处理指挥体制,建立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处置机制,规定了应急预案制定及其启动程序,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疫情报告、通报和发布制度,以及人员隔离、群体防护等应急处理具体措施,同时强化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总则4.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相关条文:第二条。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相关条文:第五条。
6.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人员有哪些奖补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第四章应急处理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立和成员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联通沈阳分公司、网通沈阳分公司、移动沈阳分公司、市经委、市动监局、市商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爱卫会、市红十字会、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办事处、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点内容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里有哪些重点内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点内容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中新网5月21日电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点内容进行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从哪几方面重点对现行的应急处理机制进行了规范和完善1、为了强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系统,明确了政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明确和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强化了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责任及时限。
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明确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的要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同时还要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
4、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专业技术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5、加大了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布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应急管理体制(一)中央政府1、国务院——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de)危害,保障学生(de)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de)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de)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它影响公众健康(de)事件.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组长:张家惠副组长:成员:、学校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de)统一领导.学校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de)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de)有关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de)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de)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de)原则.第五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de)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de)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de)正常进行.第六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de)组成和相关部门(de)职责;(二)、突发事件(de)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de)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de)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de)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de)建设和培训.第七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de)变化和实施中发现(de)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第八条: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它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de)发生.学生科、生活科等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对学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de)专门教育,增强学生对突发事件(de)防范意识和对应能力.第九条:医务室监测与预防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de)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de)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de)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de)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第十条:学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de),医务室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de);(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de)群体性疾病(de);(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de);生活科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de)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防疫站.5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十二条:学校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de)突发事件报告、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de)情况.第十三条:学校建立突发事件(de)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第二章应急处理第十四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de)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de)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区实行封锁.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应急处理(de)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第十六条:对新发现(de)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de)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学校应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后,对现场检疫保护,将有关人员进行隔离,以备上级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力量控制和救援.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de)人(de)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de)病历纪录;对需要转送(de)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纪录(de)复印件转送至接诊(de)或者指定(de)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de)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de)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de)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de)控制措施.第十八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de)收集和报告、人员(de)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de)落实工作,向师生宣传传染病防治(de)相关知识.第十九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de)学校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de)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de),报请上级部门.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预防扩散.第二十一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de)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de),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学校未依照本条例(de)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宝、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de),对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de)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de),依法给予开除(de)行政处分;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de)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de),对主要领导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职(de)行政处分;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学校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de),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de)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职、撤职(de)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de),依法给予开除(de)行政处分;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de),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de),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de)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de)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de);(二)、未依照本条例(de)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de);(三)、未依照本条例(de)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四)、拒绝接诊病人(de);(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de).第二十五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依照本条例(de)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de)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de),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de),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点内容解读一、工作目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预案的工作目标为: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2)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职责,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2)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3)优化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机制,确保应急物资及时、充足地供应。
三、组织管理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设立专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以及应急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等。
3、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落到实处。
4、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
5、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卫生监管。
(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卫生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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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8.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9.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1.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
2.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4.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6.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7.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10.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