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巡查和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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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巡查和检查制度
制定目的
为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落实环境保护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
环境监管,建立和完善环境巡查和检查制度。
巡查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旅游和生活等各个领域。
巡查内容
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排放口、废物处置、环境风险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巡查频次
依据实施单位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和环境容量承载能力,制定巡查计划,巡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2次/年。
巡查方式
可采用现场检查、网络监测、抽查等方式开展巡查,并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和反馈。
巡查责任
实施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巡查工作,并按照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
巡查问责
对未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巡查记录不真实、信息隐瞒等违反巡查制度的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巡查人员的问责责任,并通报实施单位主管部门。
巡查效果
建立环境巡查和检查长效机制,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环境质量水平。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