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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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xxx有限公司、楼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珠海市xxx有限公司、楼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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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xxx有限公司、楼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广东省 【裁判时间】2015-09-28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再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楼某向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楼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蔡某的证 言;3.到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补充侦查情况说明、函;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公司 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 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表、证明;5.珠国税三稽处(2010)10、14号《税务处理决定 书》、珠国税三稽罚(2010)9、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国税三稽 执(2010)10、14号《执行报告》、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立案审批表、珠国税三稽 选(2010)32号《税收违法案件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登记表、南京市六合 区部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基本情况 表、税务检查报告、纳税检查确认表、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情况说明、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 回复函、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其他抵扣凭证委托协查申请表、增值税抵扣凭证协 查函、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处理单、发票明细单、增值税抵扣凭 证原始信息清单、协查案件转办函、转办通知书、证明、账簿启用表及经管本账簿人员一览 表、总分类账、原材料明细账、生产成本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其他应付款明细账、管 理费用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缴纳税申报表、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记账凭证、江苏增值税 专用发票;6.关于湖南省株洲市“文平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要求、湖南增值 税专用发票、“文平案”涉案发票受票企业协查情况汇总表;7.珠国税暨移(2011)51、52 号《涉税案件移送书》、资金来往结算票据、(2010)10号《稽查案件处理情况反馈意 见》、珠国税三暨罚告(2010)12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 证、《审理报告》、珠海农行金海岸支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国税网上办税、应付账款明细

陈某、王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陈某、王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陈某、王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抵扣税款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2-2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召群,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斌,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翟某,男。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翟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丁召群、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韩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王某以做生意需要公司为由,借用了朋友赵某注册登记的马鞍山市前振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前振公司),并保管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印章等资料。

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找到被告人翟某让其帮忙开具200余万元钢材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翟为了赚取代开发票的税点差价,遂联系被告人王某为其代开增值税发票。

恰逢被告人王某收到一条可以代开发票的短信。

王为了赚取税点差价遂与翟商定收取5%的开票费用。

同年7月,翟某与陈某约定了6%的开票费用,并从陈某处拿到了五家购货单位的开票资料,按照陈的要求,将具体开票细节告知王某。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作者:孙静宜黄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

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

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二、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以上诉人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评析意见蔡某为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检察院指控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二审法院则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贾某、袁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贾某、袁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贾某、袁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11-0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无锡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北桥村唐巷107号。

诉讼代表人朱某,系被告单位无锡双园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被告人贾某,江苏省靖江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公司股东。

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吴向东,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甲,个体经营者。

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楼立均,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乙,个体经营者。

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淳桢,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无锡市双园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贾某、袁某、徐某甲、徐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光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无锡市双园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朱某、被告人贾某、袁某及其辩护人吴向东、徐某甲及其辩护人楼立均、徐某乙及其辩护人徐淳桢到庭参加诉讼。

常见的发票类犯罪有哪些

常见的发票类犯罪有哪些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常见的发票类犯罪有哪些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发票案案例分析 合理避税的方法

虚开发票案案例分析 合理避税的方法

虚开发票案案例分析合理避税的方法导读:南京警方联合市相关部门成功破获全市首起“黄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达102亿元!近日,南京警方联合市相关部门成功破获全市首起“黄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达102亿元。

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罪,2019年6月28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二个月。

风,毫无预兆地席卷整片旷野,撩动人的思绪万千。

去年以来,南京市税务部门发现浙江省台州市人陈某某在南京冒用他人名义虚假注册多家“空壳”公司,于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骗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南京警方接到线索后立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办案民警发现,陈某等人自2014年以来通过寻找职业工商税务代办人,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南京申办了南京37家空头公司,再由所谓的“会计”申领、代打发票,大肆向浙江、山东、广州等地受票企业以面料、服饰等为品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票面价税合计金额5%左右的票点,“职业票贩”加价后出卖给受票企业用于抵扣。

该团伙利用37家空壳公司开票进销项价税合计约102亿元。

民警在侦查过程中还发现,嫌疑人通过增加注册公司数量、缩短运营时间短、模糊实际控制人身份等手段逃避侦查。

嫌疑人在作案时,往往利用不同身份一次性注册几十家公司,每家公司均在几月后便予以废弃。

同时,陈某在公司内部还存在层层设卡、上下级之间杜绝互通的情形。

民警经过深入分析,循线追踪奔赴山东、上海、湖南等地,最终于2018年3月12日在安徽将主犯陈某抓获。

南京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所谓“黄金票”就是嫌疑人大批购买黄金,所得到的增值税发票。

嫌疑人在购买了黄金之后,以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转手卖给个人消费者以及一些不需开票的黄金加工店,实现资金回笼,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以票面金额3%-11%的价格将出售给票据中介和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企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仅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也属于商 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可以适用 “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和国家利益的案件,仍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
1、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 观上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的行为。 2、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诈欺行为的界限。二者的区别 在于主观目的不同。 3、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行为的界限。 4、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借鸡生蛋”的界限。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概念与构成要件 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 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 制度。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发票罪(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五条 概念和构成要件 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构成要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 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

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量刑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34号(政治法律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34号(政治法律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34号(政治法律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2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34号(政治法律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涉税领域、骗贷领域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提案》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上世纪90年代增值税改革初期,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进行抵扣,骗取国家税款。

对此,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关的罪名。

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在司法审判中严格执行《决定》,严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维护了税收征管秩序,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安全。

1997年刑法沿用了之前标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模式呈现多样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些行为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对以上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地公检法确实出现了认识上的不统一。

您提出,“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不是虚开发票类犯罪定罪处罚的必要条件;有必要根据虚开发票数额、份数的多少、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等区别不同情形,统一明确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的建议。

我们认为,诚如您所言,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不是虚开发票类犯罪的构罪要件。

现行刑法关于虚开发票类犯罪的规定,根据发票的不同类型和行为侵害的客体,分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

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

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即本罪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的是虚开发票罪,其对象是刑法第205条规定的发票之外的发票。

朱某某、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朱某某、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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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

辩护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蒲耀林,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祖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绎(主审)、龚金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1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刚、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蒲耀林到庭参加诉讼。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3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8月24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延期审理。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7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9月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刚、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蒲耀林到庭参加诉讼。

经依法报请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陈某二人在竹溪县城关镇大裕沟村2组合伙注册成立竹溪胜达纺织有限公司(下称:竹溪胜达公司),从事棉布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

2011年8月,该公司实际销售收入5585042.31元,实际销项税额949457.19元。

朱某某、陈某为了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进货物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28日以价税合计3.29%的价格从河南省杞县金明棉业有限公司(下称:杞县金明公司)实际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合计金额1031858.41元,税额134141.59元,价税合计1166000.00元,以上发票于2011年8月通过认证,2011年9月予以抵扣,虚抵税款134141.59元。

健全预防虚开发票监控预警机制

健全预防虚开发票监控预警机制

健全预防虚开发票监控预警机制[摘要]虚开发票的目的多种多样,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通过买卖虚开的发票以获取经济利益,然而我国税收征管系统对预防虚开发票缺乏有效地事前防范技术辅助手段,很多虚开大案都是在事后发现,较为滞后,已经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因此开具发票抵扣发票之前能够事前识别虚开虚抵行为并进行提前预警,可以有效预防虚开发票行为的发生,对防范税收风险至关重要。

本文阐述了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及应用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对虚开发票异常特征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和税收风险识别,并在发票领用和开具、增值税进项税认证抵扣、纳税申报等环节进行事前预警,当税收风险达到一定等级时,禁止开具发票、抵扣进项税,并及时进行税务处罚,补交税款,从而有效地控制国家税款流失。

【关键词】税收征管;虚开发票;增值税;预警;一、前言虚开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直位居经济犯罪数量前列,是我国比较多见的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

在税务机关的严厉打击和税收征管系统不断更新升级和大数据广泛使用的当今时代,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仍屡禁不止,如2023年3月,辽宁鞍山警税部门联合侦破了一起利用黑客技术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涉及全国11省25市,涉案金额千亿余元。

2023年5月11日,杭州市萧山警方公布了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涉及多个省市,涉案发票总额354亿余元,共抓获28名疑人。

2023年5月,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公安局破获一起涉案金额达3860余万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于2017年至2023年期间,在没有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某商贸有限公司为掩护,伪造虚假合同,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截至案发时,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2份,价税3860余万元,涉及销项企业14家。

通过国家税务局及各新闻网站公开的虚开发票案例数据,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及的金额巨大、涉案企业范围广、涉案时间跨度大、涉案人员多且团伙预谋作案,虚开技术手段先进,层出不穷的虚开方法,令人防不胜防。

陈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陈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陈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0-08【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砀山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住砀山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4月20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朱怀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任砀山县宇航工艺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以该公司的名义,按照开票额的4%收取开票费,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向杭州滋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向杭州原羚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价税合计3471972.21元、税款590235.66元,被杭州滋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原羚贸易有限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认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辩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六种无罪情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六种无罪情形

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六种⽆罪情形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六种⽆罪情形(附各案法院裁判观点)华税律所营改增后,企业⾯临的最严重的税务风险就是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

该罪⼊罪门槛低、刑罚重: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年。

为明确罪与⾮罪的界限,笔者总结司法实务中有关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案例,以飨读者。

⼀、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裁判要旨:上诉单位松苑公司和上诉⼈陈松柏、施维昌向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发票的⾏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的,⽽是为了提⾼购进设备价值,显⽰公司实⼒,以达到在与他⼈合作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的。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注明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陈松柏也没有要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为⽽受损失,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的⾏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各被告⼈及其辩护⼈的有关辩护理由,予以采纳。

原审以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对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定罪处刑不当,应予撤销。

案件来源:案号⼀审:(2000)泉刊初字第196 ⼆审:(2001)闽刊终字第391号,《⼈民司法》 2008年22期。

⼆、⽆逃骗税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构成犯罪裁判要旨:就本案⽽⾔,原审被告⼈李某甲、李某⼄在协助何某甲办理板⼚沟煤矿扫尾⼯作期间,何某甲基于解决其所控制的椰雅煤业公司超能⽣产煤炭对外销售的实际问题,伙同罗某某及⼆原审被告⼈虚增了⽩庙乡板⼚沟煤矿向丰源集团销售煤炭这⼀交易环节,利⽤⽩庙乡板⼚沟煤矿实际停产但具有煤炭⽣产指标的有利条件,在此期间,由板⼚沟煤矿开具煤炭过关票和相应38份增值税专⽤发票,从⽽将椰雅煤业超能⽣产煤炭对外销售。

上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为虽与实际交易⾏为不符,但⾏为⼈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的,⽽是为了促成超产煤炭的外销,根据销售煤炭数量如实向国家上缴了增值税和相关规费,即使在下⼀销售环节将增值税发票进⾏抵扣,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虚开判刑案例

虚开判刑案例

虚开判刑案例
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虚开发票不仅仅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还涉及到刑事犯罪。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虚开判刑案例。

案例一: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陈某是某公司的会计,为了让公司少交税,他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2016年,陈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二: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李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他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017年,李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三: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王某是某公司的财务主管,他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2018年,王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这些人为了少交税,利用公司的名义虚开发票,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损失。

这些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巨额罚金,这也提醒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不要以为虚开发票是小事,它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虚开发票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它还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旦被查处,不仅要缴纳罚款,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和个人一定要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要以为虚开发票是小事,它会给自己和企业带来巨大的后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作者:王海桥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7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原系上海某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章某某原系上海某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人于2008年1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执行逮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9年4月7日提起公诉,指控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二被告人及刘某(另案处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经共谋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销售“某甲票据打印电脑软件”的名义,按每套人民币4.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5.6万元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72份,价税合计2.26亿元,税额3296万余元;并据此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2,464万余元,实际取得税款1543万余元。

嗣后,李某、章某某又以某乙公司委托出口“数据处理器板卡”名义通过上海科实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由李某、章某某注册并控制的香港星顺企业有限公司、香港奥斯陆企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刘某则以某乙公司名义向科实公司、上汽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99份,价税合计2.35亿余元,税额3426万余元,并据此抵扣税款3296万余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425万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章某某二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与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00余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400余万元,给国家税款造成特别大的损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和40万元。

被告人李某、章某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判决,提出上诉。

二、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之一: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案的软件和板卡交易是否属于自买自卖、重复买卖、价格虚高以及关联交易,能否认定为“没有真实交易”?争议焦点之二:应当如何理解《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和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该两罪客观行为方面的“骗取”行为与“虚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法院裁判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三、法理评析(一)关于本案中软件和板卡交易是否为真实交易的问题本案中软件和板卡交易可以肯定均为真实交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一、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法释〔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危害税收征管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是时,可以适用 “告诉才处理”的原则。
虚假广告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认定虚假广告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虚假广告罪的刑事责任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 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 广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 虚假宣传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发票罪(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五条 概念和构成要件 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以及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作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我国著作权法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1、划清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2、正确理解“复制发行”的含义。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 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的是 为谋取某种利益、荣誉或者破坏他人商品信誉。过失不构成犯罪。
1、划清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 界限。情节是否严重中区分两者关键。

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

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1-0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为达成与上海莫瑞服装有限公司的交易,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浦东晓昕工贸有限公司虚开上海莫瑞服装有限公司4份增值税发票,税款额4.8万余元,已申报抵扣。

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朱景文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营业执照、成衣加工合同、上海莫瑞服装有限公司提供的《预付账款明细账》、《同城转账/费用回单》、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证明》、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朱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4.8万余元,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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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朱某某、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湖北省【裁判时间】2015-09-2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竹溪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

辩护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蒲耀林,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祖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绎(主审)、龚金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1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刚、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蒲耀林到庭参加诉讼。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3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8月24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延期审理。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7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9月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刚、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蒲耀林到庭参加诉讼。

经依法报请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陈某二人在竹溪县城关镇大裕沟村2组合伙注册成立竹溪胜达纺织有限公司(下称:竹溪胜达公司),从事棉布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

2011年8月,该公司实际销售收入5585042.31元,实际销项税额949457.19元。

朱某某、陈某为了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进货物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28日以价税合计3.29%的价格从河南省杞县金明棉业有限公司(下称:杞县金明公司)实际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合计金额1031858.41元,税额134141.59元,价税合计1166000.00元,以上发票于2011年8月通过认证,2011年9月予以抵扣,虚抵税款134141.59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竹溪胜达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竹溪县国税局留存的竹溪胜达公司抵扣增值税发票存根及清单,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书证,证人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陈某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陈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某某辩称:起诉指控属实,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吴刚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在本案中系从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补缴税款,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吴刚为支持其辩护意见并证明竹溪胜达公司的成立、注销情况及被告人陈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由竹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竹溪胜达公司注销证明。

被告人陈某辩称:起诉指控属实,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蒲耀林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在本案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危害后果较小,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和陈某共同出资在竹溪县城关镇大裕沟村2组成立了竹溪胜达公司从事纺织品加工销售。

同月29日,该公司在竹溪县国家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

同年7月19日,竹溪胜达公司经申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1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与陈某为少缴应纳增值税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8月28日向杞县金明公司购买13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单份发票显示的金额均为93805.31元、税额均为12194.69元,涉及总税额为158530.97元。

该组发票中,票号为№04026150、№04026151、№04026152、№04026153、№04026154、№04026155、№04026156、№04026157、№的11份专用发票由被告人朱某某经网上申请并于同月获得税务认证。

竹溪胜达公司2011年8月1日至31日期间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585042.31元,2011年9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竹溪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时,以上述11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竹溪胜达公司应缴纳增值税额中抵扣税款134141.59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相济路交叉口祭程三期工地被公安民警抓获,2015年8月5日至6日被临时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2月17日到竹溪县公安局投案,于18日后所作供述均称其参与出资成立竹溪胜达公司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竹溪胜达公司的基本情况。

2、变更登记申请表及审核表、股权转让协议,证明竹溪胜达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先后由朱广喜变更为朱某某,再变更为陈某的事实。

3、杞县人民法院(2014)杞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判决及裁定查明的事实是2011年8月28日,河南省杞县金明棉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竹溪胜达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1219469.03元,税额158530.97元。

4、河南省杞县金明棉业有限公司开出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竹溪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竹溪胜达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抵扣联凭证清单、税务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证明竹溪胜达纺织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以杞县金明公司开出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34141.59元的事实。

5、河南省郑州市郑东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三中队出具抓获经过、河南省开封市看守所出具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及羁押情况。

竹溪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2月17日在家属陪同下到竹溪县公安局投案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系被告人陈某之妻)的证言:2011年6月份陈某给我说他要和朱某某到湖北合伙办个纺织厂……朱某某2011年初去找陈某,他们之间怎么谈的我不太清楚,陈某和朱某某在湖北合伙办厂是肯定的,因为我在2011年6月份左右,我发现我的银行卡里少了5万元钱,我问陈某钱干嘛用了,他说到湖北和朱某某一起办厂投资用了。

2、证人陈某乙(系被告人陈某之父)的证言:2011年至2012年期间,我只知道陈某和朱某某合伙在湖北这边办纺织厂……因为陈某叫我给他联系购买织布机的事,所以知道陈某和朱某某在湖北这边办织布厂的……陈某是在2011年收割小麦前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大约也就是5、6月份的样子叫我给他联系购买织布机的事。

3、证人余某(原竹溪胜达公司工人)的证言:我到朱某某的织布厂去织布的时间应该是在八九月份以后……我只知道是朱某某和一个陈会计两个人合伙办的,我在那里织布期间就是朱某某和陈会计在那里管理,朱某某在那里的时间多些,陈会计在那里的时间少些……我们都是叫他陈会计,不知道叫陈什么,是河南人,30多岁的小伙子。

4、证人柏某的证言,证实柏某在竹溪县泽欣咨询服务公司工作期间,受朱某某委托代表办理竹溪胜达公司注册登记的事实经过。

5、证人马某的证言:我从2011年10月份到2012年7月份代理竹溪胜达纺织有限公司会计职务……我去的时候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朱某某、2011年11月份变更为陈某……朱某某和陈某负责公司管理,以朱某某为主。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我们胜达公司没有从杞县金明棉业有限公司购进皮棉。

这11份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对方是虚开过来的。

我们是以价税合计3.2的价格买过来的。

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后来朱某某自己到湖北竹溪县实地了解了一下情况,就跟我打了电话,决定就在竹溪县办厂,要我合伙投资,我就拿了七万元钱现金给了朱某某,但是商量的是我出七万元钱,朱某某出资十三万元。

朱某某负责跑手续,我负责联系织布设备。

后来我通过我父亲陈某乙帮忙联系购买了20台二手织布机,总共花了十万元钱。

另一边朱某某也在竹溪县城关镇大裕沟处租好了厂房,并办理了相关的执照。

公司于2011年6月份注册,8月份正式生产……竹溪县胜达纺织有限公司2011年8月正式成立后的第一个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是我负责联系购买的……我就到河南杞县找到一个叫王哥(外号,具体名字不清楚)采购了一车皮棉,同时又以票额的2.6%-2.8%的价格(具体的数字我记不清楚了)多开了二百多万金额的进项专用票,其中有一百多万的票是以杞县金明棉业有限公司开出的……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刚、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蒲耀林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认证,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竹溪胜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成立。

2011年9月7日,竹溪胜达公司以杞县金明公司为其虚开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竹溪县国家税务局抵扣应纳税款134141.5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竹溪胜达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该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注销,对竹溪胜达公司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应依法追究原竹溪胜达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和陈某共同出资并作为竹溪胜达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虚开税款数额达158530.97元(12194.69元/份13份),数额较大;造成国家实际被骗税款达134141.59元(12194.69元/份11份),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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