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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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是衡量一个学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培养目标
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够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基本要求是: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敬业、合作、创新和奉献精神,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了解本学科国内外最新的研究理论和发展动态;同时要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组织和独立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的能力,在有关研究领域中做出具有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的创造性研究成果。
(三)身心健康。
第三条学习年限
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如确有必要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报批手续按《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办理。
超出国家公费支持年限或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相关规定由个人缴纳学费。
第四条培养方式
(一)培养过程中,应培养博士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及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创新的能力。
要注意拓宽培养学科口径,要鼓励、支持和推动跨学科、跨专业的培养方式,以利于进一步扩大博士生的知识面,提高博士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根据培养目标和科研课题的需要,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等环节。
(二)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学术团队培养相结合的办法。
在充分发挥博士生导师指导作用的同时,应注意发挥学术集体特别是博士点梯队的集体指导作用。
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以导师为组长、由3—5名本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师组成的博士生指导小组。
在需要和可能的前提下,也可采取和国内外同行学者或学术单位进行联合培养的方式。
第五条培养方案
博士生培养单位(学院、研究院、研究所、部等二级单位简称培养单位,下同)均应按照要求,制定出博士生培养方案,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研究生处审核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培养方案具体要求见《西北民族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培养计划
(一)博士生应在入学后两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经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导师和博士生本人各执一份。
(二)博士生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博士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博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
个人培养计划应根据本专业(方向)培养方案,结合培养条件、研究方向和博士生的个人特点与学术背景,由导师和博士生共同制定。
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后,博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执行过程中,如因条件变化,可修订培养计划,但须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审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未执行或未完成培养计划者,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亦不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七条课程学习和考试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西北民族大学博士生培养方案中的具体要求安排教学和考核。
(二)外国语课:按照《西北民族大学第一外语课程学习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三)专业课:博士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学习2门专业学位课程和2-3门专业选修课。
可以采取听课、讨论或规定内容自学等方式。
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或课程论文等方式,但必须真实考核该生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知识的水平,并给出成绩。
全日制博士生和在职博士生均须于第二学期末修完必修课。
(四)实践教育
1、博士生在学期间,要结合专业课学习和撰写论文的需要进行社会实践或教学实践。
社会实践或教学实践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
2、社会实践的目的是让博士生走向社会,了解社会,通过社会调查的形式,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锻炼博士生的社会交往与适应能力;教学实践的目的是为了使博士生对大学教学有直接的接触,锻炼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
教学实践的形式一般是一门课程的课堂教学或实验教学,也可以协助教师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指导论文。
3、教学实践结束后,经指导教学实践的教师评定其成绩;社会实践结束后,由博士生本人写出小结,实践单位和导师写出评语并评分。
合格者即完成实践环节。
(五)课程学分要求。
学分分配办法按《西北民族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执行。
第八条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是在课程学习结束之后,学位论文开始之前对博士生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是开题报告的必要准备。
(一)考核内容
1、审核博士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2、考核博士生对本学科研究领域的了解情况。
要求博士生在阅读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研究方向和论文选题写出文献综述书面报告。
报告应对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近期国内外研究动态(包括主要进展、前沿课题及主要研究方法和手段等)进行评述。
3、考核博士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科研素质以及科研作风,并考察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工作态度等。
(二)考核组织
考核采用口试或笔试的方式,由各培养单位会同博士生导师或指导小组指定3-5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考试小组。
导师可参加考试小组,但不担任负责人。
(三)考核小组应根据综合考试和平时学习情况对博士生作出综合评语并给出成绩(以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载)。
综合评语、成绩和文
献综述报告报送研究生处存入博士生学习档案。
(四)考核时间
博士生综合考核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
考核小组应在考前一个月通知博士生。
为确保博士生在后阶段能集中精力于学位论文工作,综合考核一般不予推迟。
(五)凡综合考核未通过者,可在半年内申请重考一次,仍未通过者,终止论文工作,按肄业生对待。
第九条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博士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
博士生在导师指导下,与导师协商,尽力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基础理论相关的课题,突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为确保论文的质量和进度,除本文件规定之外,还必须严格执行《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条博士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前应按规定完成必须的学术成果,具体按《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适时提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