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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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推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公司项目管理水平。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软件、网络及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矿山信息采集、传输、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安全辅助管理等功能的软、硬件集成系统。

为实现数据的整合应用、各业务系统的统一集成以及生产、安全、财务、人事、物流等单业务数字化系统。

根据目前业务发展情况,信息化项目具体分类如下:
1.系统集成项目类:
(1)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2)机房及其配套建设工程;(3)矿山视频监控系统工程;(4)远程视频会议、网络电话系统;(5)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系统;(6)矿山安全生产调度中心工程;(7)矿山监测监控系统;(8)矿山井下人员定位系统;(9)矿山通讯联络系统;(10)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11)矿区广播系统;(12)矿区LED显示系统;(13)矿区“一卡通”系统;(14)尾气在线检测系统;(15)其他相关信息化管理系统。

2.软件系统开发类:
(1)业务软件系统开发(企业OA,人力资源,物流,生产、能源、合同、项目管理等);(2)矿山考勤软件系统;(3)矿山数据仓库、三维建模与可视化集成平台开发;(4)矿山安全预警系统软件开发;(5)矿山地测采选智能软件系统;(6)财务管理系统软件;(7)自动化配套软件系统开发;(8)其他软件系统。

第三条为保证信息化项目在技术上、实用性上达到较高标准,避免重复建设,低水平建设,数据资源无法共享,要求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科学、有序、规范地实施。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黄金矿山行业信息化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信息中心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审批、系统验收、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分、子公司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必须明确本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公司为了实现对各分子公司各类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集成和管理,要求企业在实施相应系统时确保系统有统一、开放的数据接口。

信息中心需要参与对相关自动化系统方案的论证、合同签订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九条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公司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二)采用的软硬件产品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其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对黄金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十条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根据要求上传相关资料,提交至公司信息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各分、子公司应于每年11月初完成本单位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并网上提交公司信息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信息中心根据公司信息化总体规划及各分、子公司提交的年度计划,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规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追加投资的,应按照项目报批程序申报。

第三章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或市场询价。

对于没有先例首次建设项目,预算投资额超过2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可采用市场询价方式,如有必要也可招标。

对于已有先例相同类别的项目,如果设备类别变化不大、距上次招标时间不超过一年、预算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并且经市场询价后价格不高于当前市场价的,可以借鉴上次招标价格;对价格浮动较大或距上次招标时间一年以上,且预计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实行招标的项目,要择优选用承建单位。

招标方式、程序、评标、定标等均依据公司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符合国家招标投保法。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项目全面负责,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是项目质量的直接责任者。

必须按照合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凡质量不达标、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将在全公司予以通报。

受到通报的单位,将按公司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验收结算
第十八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须在试运行一个月以上无问题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需提前向公司信息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承建单位参与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总结报告、使用报告、设备清单、系统用户
使用手册、系统维护手册等相关文档。

第二十一条埠内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由公司信息中心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埠外企业可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资料统一提交至“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验收时必须填写《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单》(见附表1),参加验收的人员应严格按项目验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公司信息中心对埠外项目验收随机抽查。

第二十二条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其中包含项目情况介绍、实施效果、预计经济效益情况和设备详细清单。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所有信息化项目款项的结算工作,各分、子公司申请付款时必须附有《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单》。

否则,公司不予结算;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结算。

第五章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分、子公司信息化项目(包括已建和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检查内容:已建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在建项目的施工情况及施工质量、是否存在信息安全隐患、对已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对各、分子公司已查出的问题下达《信息化消除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表3),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公司信息中心负责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六章成果
第二十七条各分、子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硬件和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建设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专利技术等归公司所有,严禁以各种形式进行变更和转移。

第二十九条各分、子公司应重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在项目招标、签订合同、鉴定验收、推广等环节中,明确知识产权的拥有范围与形式,并提供体现知识产权的源代码、可发布产品、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第三十条各分、子公司在信息化建设项目过程中拟申报的技术成果必须填写《信息化成果申报申请表》(见附表2),报公司信息中心审批,凡未经公司审批对外申报成果的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公司同意并已申报的信息化成果必须送交公司信息中心备案。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项目未经公司审批私自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勒令停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500-2000元扣款,所在单位5000-20000元扣款,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相关人员承担。

第三十三条采取以下不规范形式申报项目,逃避监管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300-1000元扣款,所在单位1000-10000元扣款。

1. 故意将较大建设项目拆解申报的;
2. 故意修改项目名称以非信息化项目申报的;
3. 故意转入其他非信息化项目中申报的。

第三十四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的,一经发现,给予直接责任人2000元扣款,所在单位10000-50000元扣款,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理,直至按投资额进行赔偿。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后未经公司验收而结算工程款项的,一经发现,给予直接责任人3000元扣款,并承担后续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六条对公司下达的《信息化消除隐患整改通知单》,各分、子公司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落实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200-2000元扣款。

第三十七条信息化技术成果未经公司审批而对外申报的,一经发现,给予直接责任人2000元扣款,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未按要求及时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基本信息、进度数据、现场图片和技术资料的,给予相关单位负责人1000-2000元扣款。

第三十九条上述行为将在处罚的同时,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信息化专业考核,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年底由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分子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按照公司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对表现优异的个人或单位给予特殊奖励。

附表:
1.《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单》
2.《信息化成果申报申请表》
3.《信息化消除隐患整改通知单》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单
信息化成果申报申请表(分、子公司专用)
公司制度模版
附表3
信息化消除隐患整改通知单
被检查单位: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对检查的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共分A、B两级。

A级由公司信息中心组织验收;B级由各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自行验收。

各单位应及时对公司下发的整改通知单进行落实整改,并认真填写落实情况上报公司信息中心。

检查单位:检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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