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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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进行审核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建立健全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库,确保评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二)具备独立、公正的评审能力;
(三)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良好的行业声誉;
(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机制。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评审部门,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审监督机制,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评审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评审专家
第十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定期更新和管理。

第十一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职称;
(二)具备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
(三)具备独立、公正的评审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针对评审专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包括申请、备案、组织评审、评审报告和审核。

第十四条评审申请人应当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评审申请的要求进行备案,并制定评审计划。

第十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根据评审计划,组织评审专家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评审、材料审查和访谈等工作。

第十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编制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评审结论。

第五章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评审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其中合格评审结果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合格的评审结果,评审申请人可以提出复审申请,进行重新评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机制,对评审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依法履职,如实提供评审意见和报告,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河道、渠道、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

第二十九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共同提升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本(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过程,旨在发现水利工程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评审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应以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进行,采取综合评估、现场检查等方式,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第二章评审主体
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由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以委托专业评审机构进行。

第七条专业评审机构应具备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拥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第八条评审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评审任务,保障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性。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包括立项、组织评审、评审报告、评审结果反馈和整改落实等环节。

第十条立项阶段,水利主管部门确定评审项目,并编制评审方案。

第十一条组织评审阶段,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工作,明确评审人员的组成和任务,并提供必要的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阶段,评审人员对评审对象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评审结果反馈阶段,水利主管部门向评审参与方反馈评审结果,并就评审结果与评审参与方进行沟通和交流。

第十四条整改落实阶段,评审参与方根据评审报告的整改要求,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并向水利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评审内容
第十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内容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管理、维护等全过程。

第十六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等方面。

第十七条评审参与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信息,积极配合评审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根据评审结果,水利主管部门将水利工程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九条优秀等级的水利工程表示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合格等级的水利工程表示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基本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基本合格等级的水利工程表示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不合格等级的水利工程表示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未达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供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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