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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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02
•【字号】朔政办发[2008]64号
•【施行日期】2008.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朔有关企业: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的重要技术手段,确保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安全,防范敌对分子的破坏,对于维护国家的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现就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线电视传输网要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县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根据全市有线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编制本地路由规划和技术方案,报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

朔州市区、大型企业生活区有线广播电视覆盖网的路由规划和技术方案由市广播电视局统一编制报批。

二、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安全,从快批准本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路由规划。

同时在制定各类管线的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路由规划经批准后,各地规划部门要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对有线电视光缆、电缆的架空或埋设位置予以保护。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住宅小区和需接入有线电视的宾馆、饭店、办公楼等场所,要按照当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技术要求,配套设置有线电视设施,要将小区内地下管孔、楼内光接收机和分配放大器的安装箱、墙内暗管及配套电源等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四、城镇住宅小区及其它需接入有线电视的场所,工程总体验收项目中要包括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验收。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测试验收工作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结论作为整个工程验收的一部分。

验收合格后,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办理有线电视入网手续后方可使用。

五、城镇和住宅小区(含机关、院校、企业、军队等)的有线电视网必须与已通达的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并配套安全播出设施、设备。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前端传输、转播广播电视节目;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划、验收,不得擅自架空和埋设有线电视覆盖网,甚至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信号。

各级广播电视、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有线电视网络安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有线电视缆线规划、建设和保护,切实保证广播电视的安全传输。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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