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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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第1条
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规范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总行制定了《XX银行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担保,第二条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以下简称人民币担保)是指银行应担保申请人要求,在担保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在某项非融资性交易项下的责任或义务时,向担保受益人出具的、同意承担一定金额人民币支付责任或经济补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保函的类型包括贸易保函、项目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和第三条人民币保函的签发必须基于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授权,不得擅自将第五条人民币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信用体系管理。
第六条申请人民币担保的客户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机构法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收款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二)有实物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招标等;
(三)资信良好,有能力履行合同并偿还债务;
第七条申请开立人民币保函时,保函申请人应向受理行提供以下信息:(1)保函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名称、地址、担保
申请人的业务联系方式和电话号码;
2.保函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
3.保证合同号、标签或项目名称等。
;
4.合同总金额;
5.担保金额;
6.担保类型;
7.保函的有效期;
8.保函申请人的有效签名和盖章。
(2)证明保函、协议、标书等交易背景的合同。
;
(三)保函申请人最近两年及本年当期的财务报告;
(四)本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反担保合同;
(五)授权客户按规定需要提交的相关授权文件;
第八条保函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受理客户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一级分行、总行可以直接受理客户申请。
第九条办理人民币担保业务时,应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的人民币存款或等值外汇存款。
AAA级客户可以免收保证金;甲类客户保证金超过担保金额的10%(含10%);甲类客户保证金超过担保金额的30%(含30%);
BBB级(含)以下的客户必须存入担保金额的100%。
对于不能统一评级的优质客户,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贷款评审委员会批准,并经行长批准,可按A-A以上(含A-A)的客户标准收取保证金,其他非评级客户一律收取100%保证金。
保证金必须逐笔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担保款项,不得挪用。
第十条担保申请人应当对担保金额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反担保(抵押、质押或担保)。
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应长于保函的有效期。
执行反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按照XX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掌握。
对于AAA级优质客户,经一级分行贷款评审委员会批准、直属分行并经行长批准,反担保可以豁免。
对于提供低风险反担保的客户,如存单、凭证式国债、职工、农民、中间、建设、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保证金可以减免。
对于质押存款凭证、凭证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权利凭证,受理行应仔细检查其所有权、价值和票面价值是否完整、有效,并通过查询存款行或承兑行并检查印章、加密或密码确认其真实性、可靠性。
收款行核实上述权利证书无误、并同意质押后,由专用柜台、保管,专人负责,确保证书的安全性和质押的实现。
在保函有效期内,质押权利证书不得兑现,但在保函到期前到期的权利证书,承兑银行可在证书到期后兑现,兑现价格为第十一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应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审批签发人民币保函。
第十二条一级分行、贸易项下人民币担保单项审批权限为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固定资产投资项下人民币担保单项审批权限为项目贷款审批权限,房地产开发项下人民币担保单项审批权限为房地
产开发贷款审批权限。
100%存款或存单质押等低风险反担保的审核第十三条人民币担保业务审核、审批程序(1)信贷部负责审核以下内容1。
担保申请人的法律资格;
2.保函申请是否完整、真;
3.交易、项目真实性、可行性;
4.保函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以及是否有不良记录;
5.资产负债、收益、担保申请人的现金流量和履约能力,并计算申请人到期是否有能力支付担保项下的款项;
6.按规定提供反担保,审查担保申请人或反担保人是否提供合法反担保、全额、有效反担保;
7.其他相关事项。
信贷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其发送至计划财务部。
(2)计划财务部负责审核担保金额是否控制在人民币担保总额内,签署意见并送法律事务部。
(3)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查以下内容:1 .保函申请人的主要资格;
2.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3.出具担保协议、反担保、担保文本合法性、有效性,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是否明确、合理;
4 .根据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是否采取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法律事务部签署意见并将其发送给主管信贷的副行长。
(4)主管副总裁按其授权权限审批,如需信贷审查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查,应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
(5)总裁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人经审查、同意出具人民币保函的,受理银行应与申请人签订保函出具协议。
担保存款申请人按约定足额存入担保存款、并提供反担保及支付手续费后,信贷部根据担保审批表及会计部出具的担保存款及手续费收据凭证填写担保。
第十五条人民币担保的有效期根据主合同(或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确定。
贸易项下的保证期不得超过1年(含1年),工程项下的保证期不得超过3年(含3年)。
第十六条根据担保的风险程度,每季度收取担保金额0.5 ‰至3 ‰的担保费。
每份保函应收取保函金额1/10000的手续费。
第十七条因担保事项发生变化,担保申请人和受益人可以签订新的担保协议,担保银行可以协商后出具新的担保。
新保函的处理程序与原保函相同,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收取额外费用。
保函正本和保函正本协议应由保函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三方协议终止。
第十八条担保银行签发人民币担保后,应立即登录信用管理台账,加强后续检查,防止出现任何可能影响担保申请人履约或还款的事项。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交易、的项目进度,担保申请人是否
按合同、协议、付款或施工供货等。
;
(2)担保期内申请人的经营活动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担保期内是否存在贷款逾期、利息拖欠等不良信用记录;
(3)反担保、抵押物变化、质押价值、反担保人担保能力变化等。
;
(四)其他可能影响保函申请人履约能力或支付能力的事项。
如发现违约、财务状况恶化、反担保价值或反担保能力下降等不利因素,担保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人民币保函业务档案的建立主要包括保函申请书、合同、协议及招标文件、反担保合同文本、保函协议、保函文本、保函支付通知、支付凭证、保函失效记录等相关文件。
人民币保函档案的管理按照XX银行《企业客户信用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担保申请人在担保有效期内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银行应当接受担保受益人的书面追索。
经审查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当向受益人履行支付或者赔偿责任,并按照出具担保的约定从担保申请人的专用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中扣收款项。
不足部分由银行支付。
同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将担保到期日发生的预付款划入担保申请人的逾期贷款账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收取利息;
(2)向保函申请人收取保函预付款;
(三)及时处理抵押品、对反担保人的质押或追索,最大限度地减少垫款损失;
(4)在偿还保函项下预付款之前,不会向保函申请人签发新的人民币保函;
对于单笔担保垫款超过15天或一年内垫款超过2笔的担保申请人,经办行不再办理非全额保证金人民币担保业务。
第二十一条总行应控制一级分行发放的人民币担保总额、直属分行。
人民币担保总额应每年确定并向分行发放,未经批准不得超过。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各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1)及时核实计划财务部的职责、控制和调整人民币担保总额指标。
(2)信贷部的职责(1)受理客户的人民币担保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核;
(二)办理反担保手续。
(3)出具保函后的跟踪检查;
(4)收取保函预付款。
工商信贷部负责贸易项下的人民币担保项目,项目信贷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下的人民币担保项目,住房信贷部负责房地产开发
项下的人民币担保项目。
(3)法律事务部的职责制定、审查反担保合同、出具担保协议和担保文本。
(4)会计结算部的职责是负责保函业务、手续费收取的会计处理和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相关会计程序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另行下发)。
(5)管理信息部的职责是及时对会计部门提供的保函业务相关数据进行、准确的统计和报送。
第二十三条对违规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按照总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本年度人民币担保垫款率超过0.3%的分行,总行将提高向担保申请人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并处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人民币担保业务直至取消人民币担保业务经营权等处罚。
第十章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未经总行批准,境内分行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包括反担保)。
境内机构和海外分支机构、海外子公司可以相互出具保函,但根据第26条,各行应统一使用总行法律事务部拟定的保函协议、反担保函和保函的格式文本。
文本条款的一般调整或修改应报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批。
签发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应提交总行审批(保函申请人应存入第27条合同等其他形式提供的非融资银行保函的100%)。
本办
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由××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银行担保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促进村镇银行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函,是指村镇银行应客户要求,在投标、履行合同、预付款或其他约定义务不能履行时,向受益人出具的由银行代表受益人履行申请人义务的书面承诺。
第二章银行担保的分类和基本规定第三条银行担保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融资担保包括贷款担保、信用额度担保、证券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延期付款担保等。
非融资担保包括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关税担保、即期付款担保、经营租赁担保等。
第四条保函业务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授信业务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五条银行保函申请人必须以真实交易或建设项目为基础申请签发银行保函。
第六条开立银行保函时,银行保函申请人应存入银行保函金
额0.1‰的手续费,最低100元,并按保函期限收取一次性担保费,年利率不低于2‰。
第三章申请、调查审批第七条申请银行担保业务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村镇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二)资信良好,有能力履行保函项下的义务;
(三)有真实的建设项目或其他交易;
(4)能够提供银行要求的保证金,并对保证金扣除保证金后的差额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银行担保业务反担保条件按照信用担保的相关要求执行。
申请人应当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最低比例原则上为:XXXX年检资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中国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
(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三年的,应当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和自成立以来的最新财务报表;
(四)银行担保交易合同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
(五)股东(股东大会)申请人或董事会同意办理银行担保业务的决议;
(6)银行批准的银行保函样本;
(七)村镇银行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受理行收到申请人的银行保函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完整;
(三)出具银行保函申请表是否齐全;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是否通过年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有效;交易合同的交易背景是否真实、可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否规定投标企业必须提供银行担保;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同意受理的,按照信贷业务流程进行调查。
如果他们不同意处理这些材料,他们会将这些材料退还给申请人,并作出良好的解释。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各经办行应根据授信业务流程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详细说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银行担保交易或建设项目的履约能力,填写《银行担保业务审批文件审批意见》,根据授信业务流程进行审批。
第四章银行保函的签发第十二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与申请人应签订银行保函签发协议,并办理公证、保函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批要求的比例在收到的存款中存入手续费和保证金。
第十四条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办行应向申请人出具银行保函一式三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给经办行,一份给登记表外的账户。
经办企业应在签发银行保函后的同一天登记银行保函台账。
第五章银行保函的修改第十五条接受修改申请。
银行保函申请人在申请修改银行保函相关内容时,应提交修改银行保函的申请,同时提交要求或同意修改银行保函内容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经办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变更事项进行调查并实施,形成调查报告。
经办行应按照审批流程对申请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银行保函修改申请获得批准后,经办行应根据修改、批准意见,变更或重新处理签发银行保函协议、保函合同、保函保证金的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支付手续费、生产费和保函费等。
如果修改不涉及增加担保责任或延长担保期限,申请人只支付手续费和手续费,不支付担保费。
如果修改是为了增加担保责任或延长担保期限,申请人应根据修改后的担保金额和期限再次支付担保费。
第十八条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按要求支付相应费用,经办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银行保函修改函,作为原保函的有效组成部分。
经办行应在签发银行保函修改函后登记保函账户。
第六章出具银行保函后的管理第十九条出具银行保函后,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要求,对保函申请企业进行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1)保证担保项目的进展情况;
(2)被保证人的主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生产、经营、管理、;
(三)被担保人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变化;
(4)扣除保证金后的担保情况是否对我行不利;
(五)保证金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保函签发后,经办行应及时登记台账,严格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管理银行保函档案。
第七章银行保函的履行第二十一条在银行保函有效期内,当受益人要求经办行履行其在银行保函项下的义务时,经办行应详细检查履行义务所要求的条款是否在银行保函承诺的事项范围内,并及时联系银行保函申请人落实具体条件。
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的抗辩理由,经办行无抗辩理由的,经办行应填写《银行保函履约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因履行垫付资金义务而产生的款项,应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经办行履行银行担保义务后,应根据银行担保协议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向银行担保申请人+担保合同出质人+抵押人或第三方担保人主张债权。
第八章银行保函的失效第二十四条当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申请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银行保函的有效性时,银行保函将自动失效。
根据银行保函失效的不同形式,经办行应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1)担保有效期届满后的第一个有效工作日内,经办行应制作银行担保失效通知,一式三份,两份由信贷部保存,一份交会计部注销
表外项目。
(2)如果银行保函没有明确的期限,则以某一事件的发生(如工程竣工验收)作为有效期届满的条件
1、经办行应要求银行保函申请人向受益人收回银行保函。
2、如果受益人不能返还银行保函,受益人应出具书面文件,声明银行保函无效。
3、如果未收到退还的银行保函或受益人出具的银行保函,经办行可要求银行保函申请人提供事件发生的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办行应编制银行保函失效通知一式三份,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表外账户。
(三)经办行已履行银行保函项下义务的,应按原始凭证填列会计凭证的表外项目。
如果受益人要求终止银行保函的有效性,经办行应准备一式三份的银行保函失效通知,保留两份,一份用作表外账户。
第九章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管理部门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中间业务,提高本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函是指银行应客户申请向第三方(受益人)出具的书面担保文件。
它是申请人投标、履行合同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保证。
一旦申请人未能偿还债务或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我行将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金额、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补偿责任。
“银行”包括所有分行、。
第三条保函是根据商业合同签发的,但不附于商业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当受益人根据担保提出合理索赔时,无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无论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如何,即担保是一项独立的承诺,基本上是一项跟单交易,担保银行都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第四条办理保函业务应严格遵循独立运作、授权办理和反担保保证的原则。
第五条保函业务属于授信业务,在申请人的授信总额内管理。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出具的保函是指保证金为100元的保函。
银行暂时不会签发公开保函。
第二章担保类型及办理程序第七条我行办理的担保类型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其他经总行审批的担保。
(1)投标担保由投标人申请,如发生下列情况,银行将向招标人出具担保,保证赔偿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中标后,投标人未能按招标规定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
(2)履约担保应由承包商、分包商、卖方书面申请。
如果申请人不能履行合同,银行应向业主、承包商、买方出具担保以保证赔偿。
(3)预付款保函应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如申请人收到预付款但未能履行合同,银行应向受益人出具保函以保证赔偿。
第八条我行担保业务的办理流程如下:客户向经办行申请→经办行接受调查→申请人支付全部保证金→总行批准→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担保协议→出具担保→担保到期收回→保证金返还。
第三章保函的申请和接受第九条申请保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二)生产正常运转,经济效益良好;
(三)有履行担保合同的能力;
(四)担保项目符合国家规定;
(5)向银行存入100元保证金。
第十条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年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司章程。
(五)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六)出具保函的申请;
(7)与保函相关的文件,如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分包合同、销售合同等。
;
(8) 100存款手续如果申请人存入存款,应将存款存入开户银行的“2511存款”账户,存入专用账户,冻结并暂停,并将存款证明提交受理银行,由受理银行按同期单位定期存款进行管理。
具体会计分录是借入2011XX公司的活期存款,借入2511XX公司的存款。
第十一条经办行收到申请人开立境内保函的申请后,应认真调查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开立保函的条件。
经办银行必须对所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材料核实无误后,由调查员和分行行长在申请表(签名)上签字,并将所有材料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核。
第十二条总行信贷管理部对经办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其合规性、合法性、完整性。
复核无误后,报主管人员批准。
第十三条保函协议、保函文本采用银行统一发布的格式文本。
如果申请人要求采用保函受益人提供的保函,其文本必须由总行合规部审核。
第十四条保函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的条款应包括本办法对保函申请人的担保人和受益人、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保函的签发第十五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我行可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