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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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4S店违规收“代办服务费”
案情:2015年8月6日,根据投诉,泉州开发区工商局和泉州市工商局联合依法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以消费者办理按揭贷款购车时,4S店须垫付一定数额资金向银行提取合格证办手续为由,通过格式合同形式收取“代办服务费”,即所谓的“金融调查手续费”。

据统计,该4S店以1600元、1800元不等的金额向52名办理按揭贷款购车的消费者收取“代办服务费”,共计85200元。

处罚: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70400元。

案例二无照生产假冒卫生巾
案情:2015年5月6日,根据举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前往水头镇一民房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封口机2台,4名工人正在生产加工标有“佳期goodcare”注册商标的卫生巾,共582箱。

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或授权书等相关手续。

处罚:该局对经营者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押的标有“佳期goodcare”注册商标卫生巾582箱和封口机2台;3.对经营者处以罚款3万元。

另外,对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案例三网上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案情:2015年2月3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市场巡查监管中发现,福建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的网页上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信息。

经过查证,商家发布在天猫上的“全网独一无二”、“最优质的铁原料”、“铁质世界公认”、“俄罗斯进口牛皮纸”、“月成交记录355件”、“库存49986件”等内容不属实。

至案发日止,营业额为4.1万元,没有建立账簿,因经营时间短,没有获利。

处罚: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四篡改过期化妆品生产日期
案情:2015年8月11日,根据举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百货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者篡改化妆品的标示日期。

经查,该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收集过期或临近过期的化妆品,利用天拿水、印章、刻板等物品篡改化妆品的标示日期,然后再销售。

处罚:该局依法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篡改化妆品生产日期行为罚款5000元。

案例五超经营范围售卖红木家具
案情:2015年4月16日,泉州市工商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依法对辖区某家具厂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厂销售大厅中摆放有红木家具5套,且未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悬挂相关产品保证文件。

至案发日止,经营者表示暂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该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销售上述涉案的红木家具并处罚款9300元;2.对经营者擅自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红木家具销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700元。

案例六酒店单方面设定解释权
案情:2015年8月17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泉港某大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单上标注“某大酒店为回馈新老客户重磅推出,活动时间:2015.8.1开始,全场啤酒、洋酒、红酒买2送1,砸金蛋中大奖,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大酒店所有”等字样,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格式条款。

其中,“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大酒店所有”的条款,构成单方面设定“最终解释
权”,构成了利用制定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处罚: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七 KTV会员卡设不平等条款
案情:2015年4月22日,鲤城区工商局依法对辖区某自助KTV 进行检查,发现该娱乐有限公司涉嫌在会员卡格式条款中规定“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等文字内容,属于单方规定经营者对合同享有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

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称凭会员卡消费没有获利。

处罚: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八销售注水牛肉180斤
案情:2015年7月下旬,根据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某牛肉摊进行跟踪暗访,并用快速检测试纸对其售卖的牛肉进行检测,初步发现该牛肉摊售卖的牛肉有注水现象。

2015年7月29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叶某牛肉摊所售的牛肉进行执法抽样,经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经查,叶某于2015年7月29日在宰牛前对牛进行注水,屠宰后得180斤牛肉,而后他将注水牛肉运载至农贸市场,以3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且全部售出。

处罚:食药部门依法责令叶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5万元。

案例九无证生产一次性纸杯
案情:2015年1月14日,根据举报,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到丰泽区某街道对某纸杯生产厂进行检查,该厂无法提供相应的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材料。

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101箱一次性饮用纸杯并抽样送检。

经查,该纸杯厂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用容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食品用纸容器的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处罚:该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未按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用纸容器(一次性饮用纸杯)101箱(2000个/箱);3.罚款5454元。

案例十的士绕路又多收车费
案情:泉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乘客方某来电投诉,称其从泉州高铁站乘坐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到泉州世贸酒店,司机金某故意绕路全程走了18.5公里,到达目的地后,计价器上显示是42.5元,司机却收了他53元车费。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丰泽大队接案后立即通知出租公司管理人员,让其带驾驶员金某到大队进行调查。

经查,金某承认向乘客称10元为燃油附加费,多收取了10元车费。

处罚:丰泽大队经过调查取证后根据规定对金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扣从业资格证6分,要求其带车离岗学习3天,并责令某汽车出租公司加强驾驶员教育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上报《整改报告》。

(责任编辑: 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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