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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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办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2.30
•【字号】黔府办发[2001]118号
•【施行日期】200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1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

认真办理这些建议,并及时予以答复,对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改进政府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答复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参照国务院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和答复办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答复办法
(一)从2002年1月起,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重点办理建议,由承办单位认真研究办理答复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5份,再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答复。

其他建议,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直接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2份。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催办和督查工作,提出办理及答复要求,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和落实;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适时组织部分承办部门,主动听取部分代表对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密切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联系,督促各承办单位共同做好办理答复工作。

(三)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协办单位研究协商办理;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意见答复主办单位,形成一致意见后再答复建议人,各承办单位不得不经协商就单独答复代表。

(四)承办单位要在收到建议的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答复确有困难的,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五)承办单位给代表的答复函,要按规定的格式(附后)打印,由各承办单位领导签发,盖上单位公章,并附上征询意见表。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要逐人进行答复。

二、确保建议办理质量的工作要求
(一)各承办单位对建议的办理,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抓紧办理,及时答复,不得拖延。

答复函要符合国家政策,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

(二)对建议所涉及到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并及时作出答复,取得建议人的谅解。

经做工作,建议人仍坚持己见的,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

(三)承办单位在建议办理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遇到不清楚的问题,要
及时与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联系,了解建议的意图和具体情况。

对得要的和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

答复意见稿必要时可先与建议人见面并进一步征求建议人的意见后再正式函复。

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结束后,应有重点地走访代表,倾听他们的意见,进一步改进办理和答复工作,提高答复的满意率。

(四)各单位要指定一位负责人、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建议的办理工作,并将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0851-6825519,6894902;联系人:邓红宇、衣龙华)。

各承办单位的领导对建议要亲自主持办理,答复函要亲自把关,切实保证办理质量。

(五)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适时通报表扬或进行表彰。

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要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一:贵州省厅(局、委、办)对省届人大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略)
附件二:贵州省届人大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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