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权利类共1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考核、认证。
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向社会公开
2
二级运动员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十六条:体育社会团体的设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
市体育总会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向社会公开
行政许可
2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体育局经济法规科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向社会公开
7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市体育总会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向社会公开
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自治区体育局授予各盟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市体育局经济法规科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向社会公开
8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体育场所的附属设备,但是影响公共体育场所正常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市体育局竞技体育科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向社会公开
3
二级裁判员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裁判员的确认,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二、三级裁判员的确认。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按照城市规划而需要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必须按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和不低于原设施标准、规模的原则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的改建、拆迁必须征求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较大型体育设施的改建、拆迁必须征得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建应当符合本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发展规划,同时必须保证重建资金;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拆迁单位在重建时必须改善条件。第十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必须及时归还,并且保证体育设施完好。
市体育局竞技体育科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向社会公开
6
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再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市体育局经济法规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向社会公开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共3项)
单位:通辽市体育局(公章) 负责人签字: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子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构
实施对象
公开范围
备注
1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市体育局经济法规科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向社会公开
2
体育彩票代销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市体育局经济法规科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向社会公开
3
擅自举办体育竞赛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竞赛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体育局竞技体育科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向社会公开
4
擅自冠以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同义名称举办体育竞赛的处罚
市体育局经济法规科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向社会公开
行政备案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共8项)
单位:通辽市体育局(公章) 负责人签字: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子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构
实施对象
公开范围
备注
1
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冠以行政区域名或者同义名称举办体育竞赛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体育局竞技体育科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向社会公开
5
体育竞赛举办者未办理变更、取消公告手续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可以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单项体育协会实施。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办理变更、取消公告手续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体育局经济法规科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向社会公开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共3项)
单位:通辽市体育局(公章) 负责人签字: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子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构
实施对象
公开范围
备注
1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市体育局竞技体育科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向社会公开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权利类共1项)
单位:通辽市体育局(公章)负责人签字: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子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构
实施对象
公开范围
备注
1
非高危性体育项目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从事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 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 场所、器材、设备合格证明;(三) 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