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doc(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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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doc(节选)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
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
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
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
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免交车辆通行费。
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
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三十二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
用者开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
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
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
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
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车辆
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
通过需要的;(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
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
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
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假冒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择要)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依法批准后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公路发展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批准。
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
辆通行费。
车辆进入收费站区,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缴费,强行通过;不得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
(一)无通行卡(券)的;
(二)持无效通行卡(券)的;
(三)出入口车牌号与车辆不一致的;
(四)采取其他方式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
费并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强行通过收
费站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管理秩序的,可以采取措施将堵
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接受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我省制定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适用法律规定
2022年10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四
川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偷逃收费公路车
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收费公路运营管理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
公民的合法权益。
《意见》所称的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不交或者少交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
罪定罪处罚;尚未达到诈骗罪追诉标准,但达到其他罪追诉标准的,按其
他罪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采用互换车辆通行卡或车辆号牌、藏匿超时
卡等方法减少交费里程的;采用垫钢(木)板等欺骗手段减轻实际计费重
量的;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的;使用伪造、变造
的车辆通行卡支付的;非法使用军警车牌或证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盗
窃的军警车牌或证件的;采用其他欺骗手段不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意见》规定: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偷逃的车辆通行费确定,多次偷逃
车辆通行费未经处理的,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累计计算。
行为人事前通谋,倒卖车
辆通行卡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偷逃车辆通行费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
以共犯论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因偷逃车辆通行费构成诈骗罪,同时又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为拒交车辆通行费,组织多人强行冲卡或
者聚众堵塞公路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聚众
扰乱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为拒交车辆通行费强行冲卡,损坏收费站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为拒交车辆通行费,采用持刀、持
枪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冲卡,造成人员伤亡(轻伤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
罪定罪处罚;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
《意见》规定:行为人与路政执法人员、公路收费管理人员勾结,利用路政执法人员、公路收费管理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