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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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6]46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
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62号2006年12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
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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