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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国家陆路边境口岸
联检查验设施项目建设贯彻国家有关标准
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边境陆路口岸联检查验设施建设,使我省国家边境口岸联检查验设施既能体现国家形象、维护国家安全,又能保证口岸人员、货物、车辆安全畅通,促进口岸经济的发展。

根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海关总署[2006]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质检通函[2007]149号)、关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公境[1999]69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并结合我省边境陆路口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的建设。

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是指口岸查验单位在口岸现场对出入境人员、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查验监管时所需要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查验监管场地、查验、监控设备设施和现场办公、业务用房及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用房等。

本意见不包括口岸非现场配套设施(主要指口岸查验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

三、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建设,应结合我省国土空间开发的要求、口岸通关量的规模、口岸便利化通关功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等进行规划和建设。

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和电子口岸建设所需的设施条件。

四、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口岸城镇规划要求,综合考虑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及地域文化特点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及抗震防雷等规定。

五、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建设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等现行国家标准及有关规程、规范。

国家下发的各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与本意见规定的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设置不一致的,以及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做出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
一、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的建设规模,以当地口岸出入境人员、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通关量和发展预测量等能否满足海关、检验检疫、边防的查验功能为依据。

按照各自规范的建设标准分项计算,综合确定。

二、口岸联检楼和查验货场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依据口岸出入境旅客人员数量与货物运输通关量,分别确定旅客联检楼建设规模和查验货场及通关交通运输工具查验核放区用房建设规模。

在查验货场内应设置货运联检用房(货物报检报关业务用房)。

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同时,为达到旅客、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快速通关的需求,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定年过货量大于100万吨的口岸,旅客联检楼与查验货场及货运联检用房应分别独立建设。

第三章用地和总平面
一、基地选址
(一)现场联检查验设施用地的选址应按照口岸两国双边协议规定和当地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现场联检查验设施用地选址要符合国家对口岸查验设施设置的要求,结合当地总体规划,选择在紧邻口岸,且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有利,交通和通信方便,市政设施完善的地域。

二、总平面
(一)总平面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用地节约、交通组织顺畅,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和控制指标。

(二)总平面应满足各职能区的可封闭管理及可独立性,并能保证人员、货物、车辆快捷、安全通关的要求。

(三)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内容
一、一般规定
(一)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主要指对出入境旅客、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统一检查的查验设施。

(二)国门、旅客联检楼的建设可根据地域的实际情况,采取连体建设或分别独立建设的方式进行规划建设。

(三)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中的旅客联检楼及货运联检用房的建设层数不宜超过4层,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实际核算的使用面积范围内。

(四)建筑的标准层高为:办证、通关大厅不宜超过4.5米;办公层不宜超过3.6米。

(五)旅客通关大厅分设出、入境两条通道。

查验流程设置分别为:入境旅客、货物按检疫——边防——海关流程设置;出境旅客、货物按检疫——海关——边防流程设置。

(六)查验现场必须封闭。

限定区域应具有较好的封闭设施,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保证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有序通关,接受检查。

(七)查验现场应设置指示引导牌、告示牌等标志牌。

二、出入境旅客联检查验设施
(一)旅客联检查验场地面积
旅客联检查验场地面积包括旅客侯检场地面积、限定区域面积。

1、旅客候检场地面积:包括旅客侯检面积、查验通道面积、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

根据口岸设计最大客流密度、客流量、通道数确定。

具体计算按《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标准》(试行)、《海关旅检通道设置规范标准》(试行)、《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综合执行。

2、限定区域面积:具体计算按《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
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标准》(试行)执行。

(二)旅客联检查验现场查验设施
1、边检旅客查验现场
根据边防工作需要,边检查验现场所需的基本设施包括:出入境查验场地、侯检区和现场执勤用房。

(1)查验场地:在口岸划定边防检查限定区域。

限定区域应具有良好的封闭条件,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保证所有入境、出境旅客全部接受边防检查。

查验场地内部设施按《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标准》和《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标准》(试行)执行。

(2)侯检区:侯检区设于通关大厅内,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应设置卫生间。

(3)现场执勤用房:为满足边检工作基本要求,需设置边防检查现场值班室、临时审查室、备勤室、临时扣留室、计算机机房、查控工作室、卡片档案室、监控室、储藏室、更衣室等执勤用房。

总建筑面积应按年出入境人员总数来核定:在10万人以下,控制在200平方米内;在10万至50万人,控制在300平方米内;在50万至100万人,控制在500平方米内。

2、海关旅客查验现场
根据海关监管作业流程,海关现场查验监管设施包括查验场地、现场业务用房。

(1)查验场地:系指专供海关办理进出境旅客通关手续的区域。

海关旅检通道应为封闭、独立的区域,保证所有出入境旅客办理通关
手续。

根据国际通用的“红绿通道”通关模式,应分别设置红色通道、绿色通道、礼遇人员通道及工作人员通道。

各通道应相对封闭、相互隔离。

具体按《海关旅检通道设置规范标准(试行)》执行。

旅检现场内部设施的设置,应按《海关监管现场内部设施设置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2)现场业务用房:为满足监管工作基本要求,需设置旅检现场值班室、海关征税间、人身检查室、防爆室、扣留物品保管仓库、案件审理室、报关间、技术室、计算机机房、监控室、毒品检测室、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室、更衣室等业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应按年出入境人员总数核算:在10万人以下,控制在200平方米内;10万至50万人的,控制在300平方米内;50万至100万人的,控制在500平方米内。

3、检验检疫旅客查验现场
根据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流程,检验检疫查验监管所需的设施包括查验场地(侯检区、查验通道、旅客及其携带物查验区)、现场业务用房。

(1)查验场地: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品等受理申报以及开展咨询、检验、检疫、查验、监测、监管的区域。

查验现场内部设施的设置,具体按《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之附件三“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执行。

(2)现场业务用房:为满足查验工作基本要求需设置:检验检
疫现场值班室、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处理室、截留物品贮存室、预防接种室、传染病检测室、隔离留验室、消毒室、医学检验室、应急处理(诊疗室)室、计算机机房、监控室、储藏室、药品器械存储室等业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应按年出入境人员总数核算:在10万人以下,控制在200平方米内;10万至50万人以下的,控制在300平方米内;50万至100万人的,控制在500平方米内。

(三)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用房
旅客联检楼由各州(市)口岸办或相应机构统一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各口岸设口岸管理办公室2间,各30平方米;设置贵宾接待室1间30平方米;会议室2间,分别为50平方米和30平方米。

三、出入境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联检查验设施
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联检查验设施: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查验核放区、货物报检报关业务用房(或货运联检楼)、查验货场。

(一)交通运输工具查验核放区:指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口岸的核查验放区域,既出入境的卡口。

1、核放区面积一般控制在600平方米/通道以内。

确定年过货量大于100万吨的口岸,核放区面积控制在1200平方米/通道以内。

2、通行货物运输的口岸,要具备较好的封闭条件,设专用查验核放通道,根据运输车辆流量设立相应数量的出、入境核放通道。

通道数按每天通行车辆150辆/道计算。

对实施一站式通关验放的口岸,通道数按每天通行车辆300辆/道计算。

3、车辆查验核放现场面积应以最少同时对两辆车进行车体检查,而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核放为准。

通道数大于2条的,按每条通道设
一辆车体检查场地标准设计。

车体检查现场需设置卸货平台,根据车辆型号不同设置1.4m及1.1m高,深度3m的两种平台。

应设置专用天桥、地沟。

4、在每条查验核放通道左侧设置数据采集验证室,具体按:《海关总署关于开放口岸验收中的监管设施和条件的通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标准》、《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5、查验核放通道前端设地磅秤。

6、出入境查验核放通道应设置一条5m宽的超宽车道。

7、在入境查验核放通道最前端设置车辆轮胎消毒池、车辆消毒设施和检疫处理场,并在旁边设置配药室,面积不小于30m2。

有条件的在检疫处理场设置熏蒸库房,库房内部容积分别为40、80和120立方米,内部高度不低于3m,具体按《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8、核放区与查验货场或旅客联检楼相距较远时,应设置“一关两检”联合业务用房,需设置现场值班室、勤务值班室、车辆档案资料室、计算机室及值班人员休息室等用房600平方米。

(二)查验货场:指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实施监管和查验的封闭区域。

查验货场建设面积根据当地口岸货物、车辆流量确定。

区域内应配备的主要查验设施有:封闭设施、卡口设施、计重及搬移设施、监控设施、网络设施、查验棚及查验台、仓库等,具体建设要求及标准按《海关总署关于开放口岸验收中的监管设施和条件的通
知》、《海关监管现场内部设施设置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货运联检用房:指查验货场内集中办理出入境货物通关手续和进行检查查验的业务用房。

货运联检用房总建筑面积应按年出入境货物总量进行计算。

年货物总量在100万吨以下的,控制在600平方米内;100万至500万吨之间的,控制在1000平方米内;500万吨以上的,控制在2000平方米内。

需设置现场值班室、车辆档案资料室、计算机室及值班人员休息室等用房,具体按《口岸开放验收规程》、《海关总署关于开放口岸验收中的监管设施和条件的通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标准》、《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四、室内外建筑装修标准
口岸现场检查查验设施及用房的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外部装修应采用普通装修。

主要出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档装修。

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隔热、采光和通风性能良好的产品。

内部装修一般采用普通装修,重要会议室、大厅等重要的部位可适当采用中档装修。

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办公用房装修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五、电气设备
(一)供、配电系统
1、为保障24小时通关作业有关的设施设备为一级负荷,其余为三级负荷。

2、根据负荷大小和当地供电条件,可采用高压10KV或380/220专用回路作为主电源,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3、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可为“TN-S”或“TN-C-S”。

(二)综合布线系统
联检查验设施应有完善的综合布线系统,满足监控、电话、数据、图文等传输及现代办公的需要,并符合现行国家《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标准的相关规定。

1、信息插座的数量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留有适当余量;
2、系统按D级配置;
3、引入主干缆采用光缆。

六、给排水设备
(一)生活给水系统:供水方式根据当地市政给水管网提供的水量及水压确定;若无市政给水管网时,自备水源处理出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要求。

(二)污水排放:对轮胎消毒池、传染病检测室、隔离留验室等有毒污水,在排入污水管网前应进行无害化预处理。

七、通风与空调设备
(一)各类房间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无窗房间及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装置,并在其门扇的下部按标准设有固定百叶或缝隙。

(二)在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摄氏度的地区,根据当地
情况,通关大厅等业务用房应配备空调设施。

(三)除对室内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业务用房外,夏季室内空气设计指标应为:
1、室内温度: 27℃;室内相对湿度:小于或等于65%;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应低于30m3;
3、室内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30m/s;
4、室内空气含尘量应小于或等于0.15mg/m3。

(四)计算机房、监控室、档案室等业务用房应设恒温恒湿空调装置,全年室内空气设计指标应为:
1、室内温度: 15~27℃;室内相对湿度: 45~60%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应低于30m3;
3、温度变化率:小于10℃/h,并不得结露。

(五)传染病检测室、隔离留验室、消毒室、医学检验室、截留物品贮存室、药物熏蒸房应设事故通风装置,通风量按换气数不小于每小时12次计算。

(六)空调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及使用要求,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七)采用电制冷分体式空调装置时,空调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调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2021.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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