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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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用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零星用工,做到依法用工、合理用工、安全用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零星用工是指工地用工单位在已有外
包服务范围外因本部门清洁、搬运、绿化、种植等零星工作使用的劳务用工。
第二条工地零星用工分为临时性零星用工和短期零星用工。
(一)临时性零星用工指用工单位临时(一天之内)、突发产生的、单项劳务用工。
(二)短期零星用工指用工单位因本部门工作需要(一月以内)使用的劳务用工,其岗位内容、工作时间、工作人员相对固定。
第三条零星用工使用程序
(一)用工单位填写《零星用工审批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至归口管理部门,临时性零星用工申请报后勤管理处审核,短期零星用工申请报人事处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范围内统筹考虑部门用工需求,充分利用已有劳务资源,统一调配派工。
(三)具有一定专业技能要求、现有资源无法满足的特殊用工,用工部门将用工情况说明报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自行安排。
(四)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凭《零星用工审批表》由归口管理部门核批劳务费用。
第四条零星用工的劳务费用原则上不高于当月本市工程
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普工和技术工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工作内容特殊不能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的零星用工,用工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严格审核零星用工需求,确保规范用工。
第六条各用工单位应根据部门工作需要申报用工需求,不得多报、谎报。
加强对劳务用工过程的监督,确保用工安全、高效、真实,不得指派劳务人员从事审批表中用工内容之外的工作。
第七条未经公司批准,用工单位不得擅自用工。
因违规用工所产生的劳务纠纷,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所产生的劳务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