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榆树市扶持棚膜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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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榆树市扶持棚膜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的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3.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关于2020年度榆树市扶持棚膜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
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确保粮食生产和安全及扩大“菜篮子”产品生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4号)文件精神,落实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和吉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 2020年设施园艺发展项目指南的通知》(吉农计财发[2020]9号)有关棚膜扶持政策,促进我市设施蔬菜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扶持方案:
一、补助对象
2020年符合申报条件的新建棚室和闲置棚室恢复生产。
二、支持新建棚室
(一)补助对象和规模。
对投资园区建设的农户或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各类主体予以补助。
支持新建棚室面积30亩以上集中连片规模化园区,先建后补,多建多补。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1.补助条件。
在全市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符合设施农业产业政策,达到补助标准的标准棚室为扶持对象。
新建棚室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纳入补贴的标准棚室,必须是当年新建(新地块新材料)、具有生产条件、经验收合格的棚室。
标准日光温室要求保温被、卷帘机、棚膜等设施齐全。
标准大棚必须塑料棚膜覆盖完毕。
获得补贴的棚室必须用于蔬菜、食用菌、林果、花卉等园艺作物生产,不得用于畜牧、水稻育苗等与园艺无关产业。
2.棚室选址要科学。
应在交通便利、地势较高、水源充足、周围无污染源和遮挡物的适宜区进行建设。
3.棚室建设申报。
必须是申报省补贴并获得批准、经验收合格的棚室享受我市奖补政策。
4.棚室骨架材质。
标准日光温室和标准塑料大棚骨架材质为圆钢镀锌6分管,壁厚1.8㎜以上,且为上下弦结构。
黑钢不在补贴范围内,方钢镀锌和方钢镀锌喷塑材质享受圆钢镀锌同等补贴,竹木结构大棚和土建温室不在补贴范围。
5.补贴面积计算。
标准日光温室和标准塑料大棚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667㎡为1亩。
6.建设标准。
高效节能日光温室:冬季能正常进行生产,标准钢架结构,跨度7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标准化塑料大棚:钢架结构,跨度8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667平方米以上。
对于个别受地势影响等原因,单栋棚室面积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以园区为单位多栋累加计算棚室面积。
新建集中连片规模园区必须达到棚室面积30亩以上,棚室面积不足30亩不享受补贴政策。
由扶贫等各级财政资金全额投资建设的棚室不纳入补助范围。
对2019年启动建设没有完成建设任务,没有享受2019年补助,2020年续建项目竣工验收的,符合补助标准条件,可按照规定申报补助。
7.补贴标准。
1亩标准日光温室,补贴到4.5万元(含省补贴),即每平方米67.5元。
;1亩标准塑料大棚补贴到1.2万元(含省补贴),即钢骨架每平方米18元;土建温室、工作间、育苗温室不享受补贴;享受2019年补贴政策的园区不在享受2020年扶持政策。
三、支持闲置棚室恢复生产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2020年对连续3年(2017—2019年)未投入生产、闲置棚室面积30亩以上集中连片规模棚室园区,经修缮恢复生产功能的实施一次性补助。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经修缮维护并当年投入生产的,补助标准为温室每亩补助3000元、大棚补助1000元。
四、项目实施
(一)主体申报。
2020年9月20日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投资建设主体,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新建规模园区申报补助的,填写《2020年新建设施园艺规模园区补助申报备案表》,提交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项目用地协议、或乡镇政府提供的项目用地备案手续;闲置棚室恢复生产申报补助的,填写《2020年闲置棚室恢复生产补助申报备案表》,提交闲置温室备案手续和闲置温室经纬度照片等佐证材料。
(二)实地核实。
农业农村局组织乡镇政府完成对闲置温室恢复生产申报面积和相关佐证材料的实地核查,现场查勘闲置棚室的基本情况,确定园区的四至边界及闲置棚室面积等。
实地核实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村级公示,对各申报主体提交的《2020年闲置棚室恢复生产补助申报备案表》公示7天,无异议后,具备补助前
置条件。
(三)验收公示。
2020年11月1日前,各乡(镇)街进行项目初步检查验收,填写棚室(园区)建设验收单。
项目验收结果要在政府网站、各乡(镇)街和村级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
内容包括:棚室投资建设主体、建设地点、设施面积、奖补内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留存影像资料)。
棚室(园区)建设验收单、棚室建设验收情况统计表,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各乡(镇)街党(工)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主管领导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经各乡(镇)街初步检查验收合格后,向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验收。
11月15日前,农业农村局完成对辖区内新建棚室规模园区补助和闲置棚室恢复生产补助两类项目的验收工作,闲置棚室恢复生产应提供当年修缮后及生产佐证材料(经纬度照片)。
并将验收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
公示无疑议后由农业农村局上报至长春市农业农村局。
(四)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依据市农业农村局验收结果,统筹拨付补助资金。
由市财政局统一下拨各乡(镇)街财政,以“一卡通”形式及时兑付给棚膜建设农户,严禁发现金。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
各级责任主体要切实按照方案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要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强化部门联动,加大政策、项目、资金落实力度,合力推进棚膜经济发展。
(二)要严格核报。
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基础材料档案制度,做到一户一档,依据相关要求严格核报程序,公示有异议的情况,要及时做好复核工作,复核无问题方可申报。
(三)要注重实效。
各级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核实、验收及复核等工作。
要落实专款专用要求,按照“先验收后兑付”
规定执行,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要强化监督。
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检查验收办法和奖补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棚膜蔬菜产业园区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对在申请、审核、验收、资金拨付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套取、截留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