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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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联合会章程
(2014年10月部分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联合会(简称“院学生会”)是在中共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学生自治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贵州省学生联合会章程》、《贵州民族大学学生联合会章程》,是贵州民族大学学生联合会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院学生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全院老师和同学服务,为学院的建设而服务。
代表和维护学生的利益,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条院学生会以“一切为了同学,为了同学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同学”为工作理念;努力践行“修身、自信、乐学、笃行”的院训;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原则;以“打造有战斗力、有凝聚力的集体”为目标围绕“服务同学”为主题开展各项学生工作。
院学生会的精神:“朝气蓬勃、团结奋进、求真务实、乐于奉献”。
第五条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大力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我院同学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合格人才。
(三)以学习为中心,倡导良好的学风、院风、班风,促进同学与同学、老师与同学之间的感情,组织同学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根据学院的特点和学生的特点,开展健康性、知识性、群众性、多样性、教育性、趣味性、创新性的课外文体活动、科技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达到“寓教于乐”、“学以致用”。
尽心尽力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发挥我院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
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为广大同学服务。
(五)指导、帮助、监督、检查各学部学生会的工作,在各学部学生会之间起好纽带作用。
(六)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校学生会、各学部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同学们的视野;积极完成我院党政和上级学生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院学生会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为最高准则,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管理手册》,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七条院学生会的工作实行层级负责制度,即部门部员对所在部门副部长或部长负责、副部长对部长负责、部长对主席团负责、主席团副主席对主席负责、主席对学生会指导老师、院团委、院党委负责。
第八条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批评与指正,广泛吸收同学的建议与意见。
第二章会员
第九条凡取得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籍,承认学生会章程,未被学院处分的在校学生,不分籍贯、民族、性别、宗教信仰,通过
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方式选举产生后均可成为学生会成员。
第十条院学生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民主监督的权利;(二)享有参加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评优的权利;
(三)对学生工作的各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享有保留权和上诉权;(四)参加学生会的相关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并参与交流和讨论;(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院学生会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主动维护学院的荣誉,在各项科技、文化、体育活动中树立先锋模范作用;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知识;
(三)全心全意为全院老师和同学服务,密切联系同学,通过正常渠道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同学的监督;
(四)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生会荣誉,服从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五)勤奋学习,锐意进取,深入同学,谦虚谨慎,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学生干部形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院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
(一)院学代会是院学生会最高权力机关;
(二)院学代会四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常委会主席团提议,经学生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并得到
院团委的同意,根据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三)院学代会代表按会员的10﹪民主选举产生,院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四)院学代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以得票多少决定当选与否,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五)院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修改学生会章程;
3、选举新一届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4、讨论和决定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情;
第十四条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一)常委会由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常委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常委会主席团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
(四)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2、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
3、审批学部学生会、院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
第十五条院学生会学生委员会(由各部门正副部长和各学部学生会主席团除主席外的成员组成)秘书部、宣传部、学习部、文体部、外联部、网络信息部、自管生活等职能部门,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3人,学生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工作和进行部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院学生会常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及领导老师共同选举产生,由主席、秘书长、副主席组成,报院团委、党委批准后任职;
各部正副部长经竞选成功后,由新一届常委会主席团报团委备案后直接任命。
第十七条院学生会成员公开招聘,聘期为一年,属学生干部。
部员应主动团结在部长周围,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完成部长分配的工作,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对优秀部员可适当延长任期,在职能部门负责人缺额时,经部门负责人或主席团提名,常委会1/2以上多数通过可递补为正副部长。
第十八条院学生会干部的选拔实行“推荐制”和“竞争聘任制”相结合,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任期原则上为一年。
凡属院学生会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和积极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政治思想觉悟高,道德素质高,品行优良,成绩优秀,无官僚作风;
(二)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接受教师指导,广泛听取同学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接受全体同学监督,实事求是,严予律已,以高标准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三)积极进取,不计得失,有积极性,有吃苦耐劳精神;做事有计划,讲原则,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创新能力,集体荣誉感强,能以大局为重,富于奉献精神,工作有魄力。
第十九条院学生会学生干部在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辞职(书面)。
在未经组织批准前不可自动离职,如自动离职,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处分,并撤职。
第二十条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可评比各级优秀学生干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干部任期内工作不负责或不符合学生干部要求的,将受到相应的处分,分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
告、停职检查、撤职(除名)。
学生会干部有权参加讨论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可申辩。
第四章干部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院学生会主席工作职责
主持学生会的全局工作,负责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对学院学生会的发展和工作做出整体规划;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的决议、指示;定期向院党委、团委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代表学生会参加各种组织举行的会议和活动;负责对下级学生会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院学生会秘书长工作职责
负责院学生会会务事宜、档案、办公室、财物管理、奖惩工作、监督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部门建设、负责院学生会换届筹备工作,分管秘书部,联系校学生联合会、各学部学生会及各学生社团。
第二十四条:院学生会副主席工作职责
协助主席做好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受主席委托执行部分职权,主持所分管部门的全面工作,出席相关会议,进行相关工作部署。
第二十五条学部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职责
执行学院学生联合会的相关工作规定,完成学院学生联合会的工作安排,定期汇报学部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学部内班委会工作情况,协助学部老师完成学生管理工作。
完成学部党政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院学生会部门部长及副部长工作职责:
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根据主席团指示部署相关工作,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工作任务,制定本部门工作条例,定期召开部内工作会议,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及时传达主席团有关工作部署及会议精神;副部长应协助部长做好相关日常工作,完成部长交办的任务,部长不在时
受部长委托执行部长职权。
第五章部门工作职能
第二十七条院学生会主席团工作职能
任免各部门部长及副部长,主持学生会的全面工作,负责学生会的建设,按时做出学期工作计划,主持召开各学部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及布置工作任务,完成党、政、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院学生会秘书部工作职能
负责学生会的内务、信息资料、办公室值班、会务等工作,相关文件的上传下达,文书撰写、制作与发出,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完成联系校学生联合会、各学部学生会及各学生社团的工作,完成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二十九条院学生会学习部工作职能
组织各类学习讨论、学习竞赛、学习经验交流会、辩论赛等活动,促进良好的学习氛围的营造,做好学生会的相关活动策划书。
第三十条院学生会宣传部工作职能
负责海报等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购买等工作以及学生会各项活动的宣传及现场布置,定期举办宣传技能培训,提高宣传部成员工作能力水平。
第三十一条院学生会文体部工作职能
组织各类文艺体育活动,培训文艺体育活动骨干,做好文艺体育普及工作;
筹备节目并负责对节目的彩排、监督、指导和筛选。
第三十二条院学生会外联部工作职能
联系赞助,与校外企业、公司合作,争取各种商业赞助,为学生会、学院活动提供经费;为学生会各部门提供外部资源信息,完成对外联络工作。
第三十三条院学生会网络信息部工作职能
负责院学生会工作证、视频、幕布、喷绘宣传、节目单、入场卷、电子邀请函等制作,负责学生会相关网络技能的工作,负责学院宣传栏的展板设计。
第三十四条院学生会自管生活部工作职能
负责各项集体活动的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院各学部的寝室检查、教室环境卫生等工作,做好学院内外涉及到学生权益的相关工作,定期做好相关学生权益知识宣传。
注:各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向常委会主席团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同时必须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开展。
第六章院学生会和学部学生会、班委会、社团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学部学生会是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联合会XX学部学生委员会的简称,学部学生会主席是学生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团其他成员是学生联合会学生委员会委员,在必须出席学生联合会的相关会议,执行学生联合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学部学生会和班委会委员均应采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原则上任期一年,可连任。
工作上接受学部党总支的领导和团总支的指导,是院学生会的下级组织,院学生会在工作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班委会是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根据本章程和学生会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班委会对学生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学生会的决定并受学生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部学生会成员要报院学生会备案存档,学院所有学生干部(含院学生会、学部学生会、班委会)的证明材料只有院学生会提供的才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十九条学院各社团是以学生兴趣和爱好组织起来的学生团体,
在院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社团如滥用职权开展对学生不益的活动,院学生会有权进行干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参照《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会章程》(2002年1月版、2003年5月版)和《贵州民族大学学生会章程》(2012年4月版)修订,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但必须经过常委会主席团成员一致同意后报相关领导批准方能进行调整和修改或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时根据相关的程序作出调整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时废除《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会章程》(2003年5月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联合会
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生会工作正常顺利地开展、加强学生会的内部管理,规范学生干部(指院学生会的所有成员)行为,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学生会组织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应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心,努力工作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他人,主动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在各方面做青年学生的表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院学生会的所有学生干部,全体学生会成员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有关准则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第四条学生会内部各成员之间地位一律平等,一视同仁。
但学生会成员在工作上必须服从组织,服从学生会管理体系结构。
第五条学生会管理体系结构
(一)体系结构:主席团(学生会主席、秘书长、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部员
(二)学生会管理实行层层负责制:部员对副部长和部长负责,副部长和部长负责对主管部门的副主席负责,副主席对主席负责。
某一级职能人员一旦出现重大工作失误,不光追究其本人责任,还将追究其上一级分管领导责任。
(三)组织下达的任务,主要负责部门及协助主要负责部门工作的其他部门学生干部在执行任务时,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
如违反,或有学员举报,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违反的学生干部及涉及人员追究责任或撤消其学生干部的职务。
第六条本制度依据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学生会章程制定。
第二章纪律处分制度
第七条为维护院学生会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学生会的纪律,教育学生会干部及部员遵纪守法,维护学生会组织的团结、增强学生干部及部员的组织纪律性观念,规范其行为,使其始终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从而更有效地开展学生工作。
第八条纪律处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管理原则;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实事求是原则;
(四)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九条一个人有本条例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所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行为应当受到撤职(除名)处分的,即给予撤职(除名)处分。
第十条违反纪律,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好坏,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职检查、撤职(除名)。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凡违反各项校、院规章制度、学生守则者,
(二)凡工作中失职、违反工作程序、越级等行为者;
(三)凡违反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者;
(四)凡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者;
(五)凡不当行为对学院财产造成损失或损坏或违反财务纪律者;(六)凡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学生会主要会议做出的决定者;(七)凡言论或行为对学生会造成不良影响者;
(八)凡考试舞弊、代考者,被学院处分者;
(九)学生会主要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请假、批假与重大活动缺勤情况按照以下规则予以处理:(一)请假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学生会秘书长或重大活动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字后交秘书部备案。
其他学生干部无代假及准假权利。
(二)一次无故缺席例会的,警告;
两次无故缺席例会的,严重警告;
三次无故缺席例会的,撤职(除名)。
(三)半学期中有三分之二例会不参加者(不论原因)均作撤职(除名)处理。
会中迟到者均须在该次例会后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说明原因。
无故迟到两次作为一次缺席处理。
(四)连续两次重大活动无故缺勤的,给予撤职(除名)处分;
连续三次重大活动缺勤的给予撤职(除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部员的资格。
一学年内不得在学生会内部提升职务。
第十四条学生干部受到撤职(除名)处分的,不能重新加入学生会。
并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备案取消一切评优评奖。
第十五条纪律处分决定做出后,对于受到撤职(除名)处分的,应在一个星期之内办理职务、工作交接等相应手续,保证学生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特殊情况下,经学生会副部级会议批准,可以适当的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六条受到处分的学生干部,如对处分决定质疑,可以向学院思政科院团委分管领导申请复议,但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受到处分的学生干部,由秘书部填写学生会处分表(附件一)交主席团秘书长审查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人事任免制度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奉献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工作认真负责,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工作实效。
(二)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未受到过院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十九条选拔程序:
(一)参加学生会组织的面试,经过考核,通过面试的。
(二)被提名正副部级干部由前任部长考核推荐,新一任主席团核准并任命。
第二十条干部提拔和撤职的程序:
(一)关于副部长的撤职和提拔
撤职:副部长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有效胜任所在部门的工作时,由该部门部长提出,经该部主管副主席、该部长、副部长的讨论(当事人不能在场)。
1/2(含1/2)以上通过后,由部长向主席团提交意见,审议通过后即可决定撤职。
事后要整理成书面文件在常委会上宣读,保证所有委员都能及时知道最新的人事决定。
提拔:部长因为辞职或者被撤职而留下的职位空缺由该部门原部长或者副主席从该部门副部长中进行挑选,经该部主管副主席、该部部长、副部长的讨论(当事人不能在场),半数以上通过由部长主席团提交意见,审议通过后即可决定提拔。
事后要整理成书面文件在常委会上宣读,保证所有委员都能及时知道最新的人事决定。
(二)关于部长的撤职和提拔
撤职:部长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有效胜任所在部门的工作时,由该部门主管副主席提出,该部门副部长的讨论(当事人不能在场)后向主席团提交书面意见,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撤销。
事后要整理成书面文件,保证所有委员和各部门都能及时知道最新的人事决定。
提拔:某位部长因为辞职或者被撤职而留下的职位空缺由该部门主管副主席提名,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当事人不能在场),3/4以上通过即可决定提拔。
事后要整理成书面文件,保证所有常委委员都能及时知道最新的人事决定。
(三)关于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撤职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有效胜任工作(或不宜在继续担任)时,由指导老师提出,经院团委、党委审核后即可决定撤职。
第二十一条遵循原则:
当干部出现问题时应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若经过批评教育后还不能够改正,影响院学生会的正常工作,可以启动提拔和罢免干部程序。
除此之外,若干部的个人生活和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本学院学生会的形象,可由学生会主席提出,经团委书记同意,即可启动提拔和罢免干部程序。
干部的任用,提拔,撤职决定做出后,均须由秘书部登记备案。
学生会干部有以下行为者将被免除职务:
(一)无故缺席会议三次或三次以上者。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考试舞弊,情节恶劣者。
(四)参与或支持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组织活动者。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任命主席团:通过选举由学院领导与团委书记协商后行使任免权;
任命正、副部长:先由原部门负责人提名,再由主席团协商后,确定参加竞选资格,竞选通过后,报团委书记行使任免权;
任命部员:各部长无直接任免权,须由副部级会议和主席团协商后再行使任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