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外部研发费及其他研发费要注意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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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要注意委外费用和其他费用有限额
本文为天岳税务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文/魏延森
能够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
在每年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也是企业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在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方面,有两项规定非常容易被忽视,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第二项中规定: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认定过程中,企业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是有限额的,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只能将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其他费用不超过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可以计入,超过的部分不得计入。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五条中规定: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时,要上报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也要按照发生额的80%计入,其他费用也不能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此外,有些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可能不止一项,而《工作指引》中所称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并没有明确是企业所有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还是企业单个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进行研发项目预算以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时,要充分考虑这两项费用的限额,所有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能超限,单个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也最好不要超限,以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