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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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公布日期】2005.07.15
•【字号】浙财建字[2005]85号
•【施行日期】2005.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
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5〕8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宁波不发),省工行、省农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附件:
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就业型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指导,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并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资金拨付。
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第六条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二)市、县(市)配套的财政资金。
第七条市、县(市)财政资金与省实行自愿配套的原则,资金配套比例为1∶1。
第八条市、县(市)财政愿意出资配套的,可作为全省的试点,先进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自愿出资配套的市、县(市)应向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出具配套资金的承诺书。
第九条配套出资的市、县(市),应将上年度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实绩和本年度贷款计划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当年末根据试点市、县(市)小企业贷款实际增长额,经核实后,再确定省财政和地方财政配套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数额,共同组成该市、县(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总额。
第三章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进行补偿。
对小企业增加贷款较多、风险控制较好的,也可适当用于奖励。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试点市、县(市)的小企业贷款实际余额为基数,按小企业贷款比上年末净增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第四章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试点市、县(市)应由经贸(中小企业)、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联合对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企业新增贷款实绩进行核实,并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会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对试点市、县(市)上报的新增贷款情况进行审核。
省风险补偿资金的发放数额,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拨付给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再由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具体的考核办法,下拨试点市、县(市)的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
试点市、县(市)财政配套的风险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全额拨付给当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鼓励小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考核和补偿及奖励办法,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管好、用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
偿资金。
第十四条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试行办法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2005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象为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试点地区的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本年度起执行,由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