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乡镇(街道)、村创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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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乡镇
(街道)、村创建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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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
乡镇(街道)、村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办、财政局,杭州湾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浙江省《关于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17〕68号)、《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三步走”实施方案》(浙村整建办〔2018〕5号)、《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56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从2018年至2022年,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乡镇(街道)、村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到2022年,全市80%以上乡镇(涉农街道)创建成为垃圾分类示范乡镇(街道),新增省级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150个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60%以上,资源化利用率、无害化处理率基本达100%,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行政村基本覆盖,生活垃圾明显减量,村容村貌全面改观。
每年创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乡镇(街道)15个以上,创建省级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30个以上。
二、创建标准
2018-2019年,示范乡镇要求镇域内开展行政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覆盖率达90%以上,2020-2022年要求行政村分类全覆盖。
要求每个乡镇创建省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村2个(含)以上。
年度省级垃圾分类试点村任务原则上向示范乡镇集中,垃圾分类示范乡镇(街道)创建以“六有”和“四分四定”为评价标准。
创建认定实行百分制,85分以上为合格。
1、落实“六有”要求。
垃圾分类示范乡镇(街道)要有组织机构、有保洁队伍、有处理设施、有经费保障、有工作制度、有治理实绩,做到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科学治理。
2、建立“四分四定”体系。
建立分类投放定时、分类收集定人、分类运输定车、分类处理定位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实现应收尽收、应分尽分、日产日清、长效管理。
3、完成“四率”指标。
镇域内行政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覆盖率达90%以上,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0%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8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比例逐年提升)。
4、坚持创新发展。
深度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探索垃圾智能分类模式,实施智能投放、定点定时投放等试点。
大力推行垃圾分类新技术新机制新业态,积极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和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运行机制,确保农民可接受、操作较容易、环境效益好。
三、政策保障
列入年度创建任务的垃圾分类示范乡镇(街道),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及镇域区内村庄购买处理设备、清运车、垃圾箱、设施用房及智慧管理监控系统建设等。
2018年—2022年,每年创建示范乡镇(街道)15个以上,通过验收的示范乡镇(街道)实行以奖代补100万元。
镇域范围内已享受过省、市垃圾分类试点村补助5个行政村及以上的乡镇(街道)不列入奖补范围,但可以申报示范乡镇(街道)创建。
四、组织验收
垃圾分类示范乡镇(街道)创建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区县(市)推荐,市农办审核确定。
11月中旬各区县(市)完成垃圾分类示范乡镇(街道)初验,并将验收材料报送市农办审核,市农办于11月底组织检查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年度美丽乡村建设考核和省垃圾分类优秀区县(市)推荐重要依据。
垃圾分类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实施周期为1年,验收未通过的可延期半年。
延期创建的示范乡镇(街道)所在的区县(市)第二年度原则上不再安排垃圾分类示范乡镇创建名额和专项奖补资金。
五、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
区县(市)作为责任主体要负责创建对象的选定,承担创建和补助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制定创建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强化廉政风险意识,确保创建质量和资金安全。
2、整合资源。
以乡镇为单位统筹谋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维,更新观念,创新方法,充分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各方力量参与创建,形成创建合力。
3、营造氛围。
积极营造氛围,加强舆论媒体宣传,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为加快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探索新模式、新途径。
附件:1.宁波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乡镇评价指标
2.2018年宁波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乡镇及省级示范村创建计划表
3.宁波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乡镇申报表(2018年度)
4.2018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村评价指标
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