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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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普通也不得合用缓刑。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wei)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放火等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现行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wei)险物质罪】【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相关规范】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88年)
2.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3.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
4.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殊重大案件。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03)8号]
2022年9月8日发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
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wei)险性。普通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翼、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wei)险物质罪】【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wei)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wei)险物质罪】【过失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2022年)
6.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合用问题的意见(2022年)
7.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8.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9.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2年)10.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记要(2022年)11.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22年)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6月25日印发,公通字〔2022〕36号]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
2001年5月9日,林安字〔2001〕156号)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殊重大案件。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1月8日)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罚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控制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1986年)
4.关于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1988年)
5.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
6.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
正文
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0)
37号]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wei)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八条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蓦地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伤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合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wei)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身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1988年10月19日,(1988)军法发字第34号]
一、关于军职人员玩弄枪支、弹药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是否一概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的问题
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在管理、维修、保养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于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凡违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过失重伤罪、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
一、准确合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对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殊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2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3号)
第十二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合用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9月11日印发,法发(2022)47号]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合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泛博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合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本意见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2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
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29号)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wei)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2.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2年)13.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2年)14.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年)
二、失效的刑法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2.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
三、统一法律合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身裁判,再也不变动。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普通也不得合用缓刑。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wei)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放火等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现行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wei)险物质罪】【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相关规范】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88年)
2.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3.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
4.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殊重大案件。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03)8号]
2022年9月8日发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
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wei)险性。普通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翼、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wei)险物质罪】【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wei)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wei)险物质罪】【过失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2022年)
6.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合用问题的意见(2022年)
7.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8.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9.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2年)10.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记要(2022年)11.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22年)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6月25日印发,公通字〔2022〕36号]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
2001年5月9日,林安字〔2001〕156号)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殊重大案件。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1月8日)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罚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控制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1986年)
4.关于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1988年)
5.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
6.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
正文
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0)
37号]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wei)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八条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蓦地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伤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合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wei)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身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1988年10月19日,(1988)军法发字第34号]
一、关于军职人员玩弄枪支、弹药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是否一概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的问题
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在管理、维修、保养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于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凡违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过失重伤罪、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
一、准确合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对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殊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2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3号)
第十二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合用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9月11日印发,法发(2022)47号]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合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泛博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合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本意见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2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
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29号)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wei)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2.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2年)13.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2年)14.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年)
二、失效的刑法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2.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
三、统一法律合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身裁判,再也不变动。